一七民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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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CASE1:某甲为A国人,乘坐我国飞机,于飞机飞越B国时打伤我国公民乙。请问:乙可否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甲赔偿?,CASE2:1998年11月,某甲受某乙的胁迫与之订立一份买卖合同,以明显高于当时的市价被迫买入某机器,但乙未交货,1999年4月,该机器突然走俏,价格陡升。乙遂反悔,不交货,并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胁迫签定的合同无效,自己可以不履行。请问:乙的理由成立吗?,民法的适用范围(3W),1. 对人的效力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Who) 法人 2. 对空间的效力(Where) (1)领土、领空、领海 中国领域 (2)驻外使领馆 (3)在我国

2、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 飞行于我国领空外的我国飞行器 3.对时间的效力 生效时间 (when) 失效时间 是否有溯及力,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许多国家采用的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属人效力的主要情况,1、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2、对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例如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

3、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属人效力的两种例外,1. 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及他们的随从人员)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购买房产),典型案例,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与北京新东方学校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 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的ETS,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TOEFL)和 “研究生录取考试”( GRE)并将TOEFL和GRE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ETS还以“TOEFL”(

4、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GMAC,开发创作了“研究生入学考试” (GMAT),将开发的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GMAT”(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1977年月,北京市工商局就新东方擅自复制ETS、GMAC考试试题的行为进行稽查,暂扣了TOEFL全真题精选、GRE全真考试题等书籍资料。 此后,新东方向北京市工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发行TOEFL、GRE、GMAT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GMAC的著作权。但新东方继续销售这些书籍资料。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ETS、GMAC的考试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中国著

5、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新东方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复制这些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判决新东方学校: 1.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 3.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和GMAC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95.3万元,赔偿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6.3万元。,二、民法的空间效力,民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各国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原则,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

6、和域外效力 域内效力:一国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而在该管辖领域之外无效 域外效力: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外的效力。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内容,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三、民法的时间效力,民法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效

7、力? 一般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主要有: (1)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二)民法的失效时间,民事法律规范终止效力或被废止的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三)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根本原则。人们信奉“可知而犯才为过”,即不可知而犯不为过的司法原则。

8、公众无法知道的法律不能生效,不能成为让公众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法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任何法律只对未来生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 继承法解释第64条第2款规定: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后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

9、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民法溯及既往须对各方当事人有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适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效力较高的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相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文件。具体表现: 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2、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任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二、新法优于旧法,我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有两种情形: 1.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被废止,则自然应当适用新法; 2.新法颁布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法继续有效。如果两部

10、所涉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则应适用新法。,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特定区域、规定特定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四、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如果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完全不符,或者数个解释机关彼此间相互冲突,此时应以法律文本为准。 但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法律解释,而是具有立法行为,其解释的内容也不限于法律文本,而是填补法律漏洞和发展法律。,五、强行法优于任意法,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允许当事人依据法律授予自己权利的自由而实现自主调整,当事人在法律限度内为一定意思表示,产生法律后果) 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通过其约定加以改变的规范(分为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 强制规定: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规定 禁止规定: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定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对某一事项,强行法已作出规定,任意法不得再发挥,法官可直接援引强行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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