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抄表终端设备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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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抄表终端设备(两层 485 方式)技术规范书一总则1一般规定1.1 提供设备的投标人须有能力提供全系列、安全可靠性高、便于维护的集中器,设备须在三个及以上的电力企业成功运行过,这些设备应在与规范条件相同或较规范条件更为严格的条件下成功运行三年及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该装置至少应满足本技术要求,但不仅限于此,装置的技术性能应满足在运行中所有可能遇到各种情况。1.2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投标人亦可以推荐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定型产品,但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偏差。1.3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的条文提

2、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1.4 本招标文件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技术谈判时协商确定。1.5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规范书和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有关合格的资质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2.1 权威机构颁发的 ISO-9000 系列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及年度审核记录。2

3、.2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2.3 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2.4 同类设备的销售记录,填写格式见附录 A,并提供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2.5 同类设备或材料的型式和例行试验报告。2.6 所提供的组部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投标人也应就其质量做出承诺,并提供分供方相应的例行检验报告和投标人的进厂验收证明。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3.1 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器的供货和现场技术服务。3.2 合同技术协议签订后,卖方应在 2 周内,向买方提出一份详尽的生产进度计划表。23.3 如生产进度有延误,卖方应及时将延误的原因、产生的影响及准备采取的

4、补救措施等,向买方加以解释,并尽可能保证交货的进度。否则应及时向买方通报,以便买方能采取必要的措施。4 引用标准卖方应遵循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除本标准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外,其余均应遵循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如果制造单位有自已的标准或规范,原则上应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GB/T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5169.11-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 11 部分:灼热丝/ 热丝基本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16935.1-2008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

5、绝缘配合 第 1 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 17441-1998 交流电度表符号GB/Z 21192-2007 电能表外形和安装尺寸Q/GDW 205-2008 电能计量器具条码Q/GDW XXX.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这些标准的技术条款是本次招标的最低技术要求,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提供更高标准。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器订货技术规范除符合下述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集中抄表终端(两层式 485 方式集中器)订货技术规范外,还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规范的相关部分,如:Q/GDW373-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Q/GDW37

6、4.3-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通信单元技术规范、Q/GDW 375.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集中器型式规范、Q/GDW376.1-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376.2-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集中器本地通信模块接口协议、Q/GDW377-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Q/GDW379.3-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集中抄表终端检验技术规范、Q/GDW379.4-2009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通信单元检验技术规范附录一 集中器(两层 48

7、5 方式)订货技术规范前 言为适应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地市供电公司、趸售代管供电企业上划管理的需要,规范和统一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器的订货与验收,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可靠、统一而制订。3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器的技术要求、试验项目及要求、检验规则和质量管理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山东电力用户用电采集系统使用的集中器的制造、检验、使用和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8、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 IP 代码)GB/T 15464-1995 仪器仪表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15.211-2006 交流电测量设备 通用要求 试验和试验条件 - 第 11 部分:测量设备GB/T 17215.321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 21 部分 静止式有功电能表(1 级和 2 级)GB/T 17215.322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 22 部分 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 级和 0.5s级)GB/T 17215.323 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 21 部分 静止式无功电能表(2 级和 3 级)GB/T 2

9、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DL/T 533-2007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DL/T 614 多功能电能表 DL/T 645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 698.1-2009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 第 1 部分:总则Q/GDW1292005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Q/GDW1302005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数据传输规约Q/GDW37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功能规范Q/GDW 374.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单元技术规范Q/GDW 375.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器型式规范Q/GDW 376.1-2

10、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376.2-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器本地通信模块接口协议Q/GDW 379.3-2009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集中抄表终端检验技术规范Q/GDW 2052008 电能计量器具条码3 术语和定义除下述定义外,Q/GDW 3732009 其它部分定义均适用本部分。3.1 集中器 concentrator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以下简称为集中器。43.2 采集器 acquisition unit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 并可与集中

11、器交换数据的设备,以下简称为采集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数据.3.3 手 持 设 备 hand-held unit手持设备(或称手持抄表终端)是指能够近距离直接与单台电能表、集中器、及计算机等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4 技术要求4.1 环境条件4.1.1 参比温度及参比湿度参比温度为 23C;参比湿度为 4060。4.1.2 温湿度范围集中器设备正常运行的气候环境条件见表 1。表 1 气候环境条件分类空气温度 湿 度场所类型 级别 范 围最大变化

12、率 a/h相对湿度 b%最大绝对湿度g/m3户外 C3 -40+70 1 10100 35a 温度变化率取 5 min 时间内平均值。B 相对湿度包括凝露。4.1.3 大气压力63.0 kPa108.0 kPa(海拔 4000m 及以下) ,特殊要求除外。4.2 机械影响集中器设备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机械振动强度要求:频率范围:10Hz150Hz;位移幅值:0.075mm(频率60Hz) ;加速度幅值:10m/s 2(频率60Hz ) 。4.3 工作电源4.3.1 工作电源应使用交流单相供电。4.3.2 额定值及允许偏差工作电源额定电压:220V

13、,允许偏差-20+20;频率:50Hz,允许偏差-6+2。54.3.3 功率消耗在非通信状态下,集中器消耗的视在功率应不大于 15VA、有功功率应不大于 3W。4.3.4 失电数据和时钟保持集中器供电电源中断后,内部时钟正常运行。电源恢复时,保存数据不丢失,内部时钟正常运行。集中器所使用的电池在寿命周期内无需更换,断电后可维持内部时钟正确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 年。4.3.5 抗接地故障能力集中器的电源由非有效接地系统或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三相四线配电网供电时,在接地故障及相对地产生 10过电压的情况下,没有接地的两相对地电压将会达到 1.9 倍的标称电压;在此情况下,集中器不应出现损坏。供电恢复

14、正常后,集中器应正常工作,保存数据应无改变。4.4 结构集中器的结构应符合“附录二”中“采集器 I 型”结构要求,并应符合 Q/GDW375.2-2009 对应产品的结构要求。 4.5 绝缘性能要求4.5.1 绝缘电阻集中器各电气回路对地和各电气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要求如表 2 所示:表 2绝缘电阻绝缘电阻 M额定绝缘电压V 正常条件 湿热条件 测试电压 VU60 10 2 25060U250 10 2 500U250 10 2 1000注:与二次设备及外部回路直接连接的接口回路采用 U250V 的要求。4.5.2 绝缘强度电源回路、交流电量输入回路、输出回路各自对地和电气隔离的各回路之间以及输

15、出继电器常开触点回路之间,应耐受如 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中规定的 50 Hz 的交流电压,历时 1 min 的绝缘强度试验。试验时不得出现击穿、闪络现象,泄漏电流应不大于 5 mA。表 3试验电压 单位:V额定绝缘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 额定绝缘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U60 500 125U250 200060U125 1500 250U400 250064.5.3 冲击电压电源回路、交流电量输入回路、输出回路各自对地和无电气联系的各回路之间,应耐受如表 4中规定的冲击电压峰值,正负极性各 5 次。试验时应无破坏性放电(击穿跳火、闪络或绝缘击穿)现象。 表 4冲击电压峰值 单位:V 额定绝缘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 额定绝缘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U60 2000 125U250 500060U125 5000 250U400 6000注:RS485 接口与电源回路间试验电压不低于 4000V4.6 温升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电路和绝缘体不应达到可能影响集中器正常工作的温度。集中器电源回路加载 1.15 倍额定电压,外表面的温升在环境温度为 40时应不超过 25K。4.7 数据传输信道4.7.1 安全防护集中器应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的硬件安全模块实现数据的加解密。硬件安全模块应支持对称密钥算法和非对称密钥算法。密钥算法应符合国家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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