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 信托与租赁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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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信托概述一、信托的含义(一)含义 信托主要属金融范畴,即社会信用活动的范畴。 我国信托法: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代理为方式的、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用活动。(二)信托的要素条件(内容)1.信托行为: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即信托当事人在签定信托时为使信托具有法律效力而履行的一种手续。(即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四种形式:a) 书面合同:是信托关系人共同表示信托意向,并同意成立的一种形式。b)

2、 个人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c) 法院裁决命令书:是由法院根据关系人之间已经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关系人之间的信托关系。d) 信托宣言(宣言信托,但有些国家不允许)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该项财产一经宣告受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并不转移但须与原有基他财产分别进行保管。这种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才能成立。2.信托关系人(信托当事人) :指由于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关系的信托当事人。A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时的财产所有者,利用信托方式达到特定目的的人。资格要

3、求: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所有者 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注: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人,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财产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委托人,将其共有物信托给他人破产人要成为委托人,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最主要是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授权 ,要求其遵从一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不再享有对此财产的处置权,但由于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对整个信托有利害关系,故法律上保留了委托人的一些权利。 监督权 干预权 解任受托人 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 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 委托人权利的

4、形成: 信托法中加以规定 信托合同或契约中自行约定l 我国信托法中对委托人权利的规定监督权: 第20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干预权:第21、22条 第21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22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5、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解任受托人:第23条第23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解除与变更权:第50、51条第50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1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6、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第54条 第54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B受托人 定义:是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 资格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破产人不能成为受托人;2、一笔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为多人(共同信托) 权利: 基本权利:按信托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自主权

7、大小视合同约定而有差异) 其他权利,如要求信托报酬的业务权利 义务 忠实服务的义务 分别管理的义务 善于管理义务 亲自执行的义务 负责赔偿的义务 分配收益的义务l 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的责任、义务的规定 审慎处理信托事务 第25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第30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32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8、,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27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牟取自己的私利 第26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核算与完整记录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29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33

9、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第34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不随意辞任:第38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l 我国信托法中对受托人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

10、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受益人 (1) 定义:在信托关系中享受信托收益的人(2) 享受利益的三种情况:本金受益收益受益全部受益(3)资格要求:由委托人指定除法律规定禁止享受某些财产权利的人之外,不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可以是指定的人或符合确定标准的人;不论是有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4)权利:注意与委托人权利的区别(5)义务:l 我国信托法中对受益人权利的规定 享有与委托人同样的监督与干预权利 第49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

11、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法第45条 转让、继承和用于偿债的权利:第48、47条 放弃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第46条 同意解除信托的权利:第51.3条 信托终止后享有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54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权利义务的比较 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无定式(与股权和债权的定式权利义务模式不同) 一般情况下,由受托人确定的格式合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弱势3、信托目的: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要点: 由委托人根

12、据需要提出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受益人能够接受 受托人能够办到 目的多种多样: 人身利益 经济利益 公共利益 其他利益:目的信托以其他利益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信托目的合法性 限制:信托法第11、12条。l 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目的的限制性规定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12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4. 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由委托

13、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及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其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以转让。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限性、及转让性。 限制:信托法第14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相互之间的交易存在限制:l 信托法第28条的规定: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 信

14、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当事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5.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人提取,也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依信托合同而定。 信托契约的基本内容 信托法第9条u (一)信托目的;u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u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u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u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u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二、信托的特点1.转移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两个条件需同时存在。 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 信托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否则信托行为就不可能产生。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 受托人需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 4.按实绩原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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