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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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项目负责人考试参考教材物业管理实务下载方式:登陆邮箱 密码:hhjy360 登陆进去后首页左边下方“文件中心”点开能看到下面是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课件北京市项目负责人考试参考教材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华宏教育曹 洋 目录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6三、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97号)9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京建物2010272号)10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

2、价格20031864号)、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19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20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人部发200595号)24八、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配套规范性文件26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39十、北京市消防条例39十一、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正本)、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京安监发200934号)41十二、北京市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生产规范(京安监发200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

3、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019号)43十三、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11186号)47十四、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9十五、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50十六、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51十七、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52十八、北京市绿化条例53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4、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3389号)、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54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6.业主大会有哪些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7.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6、,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8.物业承接验收时,应当移交的资料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9.物业服

7、务合同的基本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0.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1.水、电、气、热等专业单位应当如何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

8、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12.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装修、违法建设等行为承担的义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13.物业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条件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

9、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14.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5.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

10、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6.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进行经营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

11、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17.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

12、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13、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

14、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18.不同资质等级物业企业可承接的物业管理业务范围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19.对物业企业无资质经营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20.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21.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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