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举证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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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碍举证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孙玉明【案情】2004 年 12 月,孙某持有王某出具的 19 万元欠据诉至法院,称王某因其哥哥买房向其借款 19 万元,已偿还 4 万元,现尚欠 15 万元。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 15 万元欠款。王某辩称,19 万元欠据已偿还完毕,2003 年 7 月 3 日,又向孙某出具了 10 万元的欠据。因 19 万元欠据没有收回,为此孙某为王某另出具了一份写有:“王某此欠条有效,其他无效,无其他经济纠纷。”的字据,此字据系指 10 万元欠据有效,其他欠据无效。现 10 万元欠款已偿还 4 万元,尚欠 6 万元。孙某辩称,字据中“此欠条有效”系指该 19 万元欠据,否认还有

2、其他欠据存在。【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为孙某出具的欠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孙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关于王某提出此欠条无效并已还清的问题,因其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诉争的 19 万元债务已还清的事实存在,因此不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欠孙某的借款 15 万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债务的形成过程及还款情况,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王某之间借款数额的认定是本案的焦点。王某主张,19 万元欠款已偿还完毕,又于 2003 年 7 月 3 日出具了一借款 10 万元的

3、欠条,因孙某称 19 万元欠据丢失不能收回情况下,孙某为其另出具了一份写有“王某此欠条有效,其他无效。无其它经济纠纷”的字据,此字据系指 10 万元欠据有效,其它欠据无效。孙某主张:2003 年 7 月 3 日为上诉人写的;“王某此欠条有效,其它无效,无其它经济纠纷”的字据,系针对 19 万元的欠据,否认还有其他欠据存在。从本案双方陈述的理由看,孙某主张理由存在种种违背常理之处,因 19 万元欠条是在 2002 年 9 月出具,且就是有效的欠条,并不需要再次说明,另从孙某给王某出具的字据,应推定除此欠条外还有应被欠条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5 条规定:“有证据证明

4、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现孙某不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可以推定王某主张 10 万元欠据事实成立,因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因双方对已偿还 4 万元事实均无异议,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王某给付孙某借款 6 万元。【评析】本案的关键是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问题,孙某与王某对借款数额的主张不一致,并分别举证证明。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妨碍举证推定规则的规定,推定王某的主张成立,作出与一审法院相反的认定与判决。结合本案,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妨碍举证推定规则作以分析、探讨。一、

5、妨碍举证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所谓妨碍举证推定规则,就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在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拥有某方面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推定提出证据主张一方相关主张成立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掌握或控制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而持有证据的当事人往往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过去人民法院解决这

6、类问题的办法是依职权进行调查,但效果不好,由于拿不到关键证据,法官常常是迟迟不敢下判,不仅严重影响办案效率,而且作出的判决也缺少统一标准。而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妨碍举证推定规则通过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办法,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对干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该条之含义:第一,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已经被证据证明,是依本条司法解释适用推定的必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1.“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并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当事人在行为上存有的拒绝的强硬态度,因为司法实践的个案中,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往往宣称这样那样的理由,如丢失、毁损等等。因此,“无正当理

7、由拒不提供”应做扩大解释,理解为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2.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的事实须已被证据证明。在此,证明持有证据的证据,须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能够足以证明一方当事人确实持有证据,或者当事人一方自认持有证据。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均不否认,孙某以 19 万元欠条起诉王某还款,王某提供孙某后来为其出具的“王某此欠条有效,其他无效,无其它经济纠纷”的字据,该字据能够充分证明,孙某应持有两个以上王某出具的欠条,现孙某仅提供一个 19 万元欠条,而拒绝提供其他欠条。故,在本案中,应认定孙某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从而成就了适用妨碍举证推定规则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只有在对方当事

8、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条件下,法官才能作出这样的推定。即必须当事人自己提出或主张,否则,尽管具备了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该证据的情况,法官也不宜作出推定。法官不能主动去猜测那份被隐瞒的证据的内容并据此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推定。结合本案,王某主张“此欠条有效”是指 10 万元欠条有效,而 19 万元欠条无效。该主张明显不利于孙某。因而本案成就了适用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又一条件。第三、法官推定的内容是确定的,即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该证据上载有的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内容,如果推定推出了超越这一范围的内容这个推定是不能成立的。本案中,进行推定的内容非常明确,即王某主张的有效的欠条是

9、另一张 10 万元欠条,推定的内容与王某的主张一致。综合以上三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从举证责任的公平、合理分配上来看,应适用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因此结合本案案情,可进行如下逻辑推理:孙某以 19 万元欠条起诉王某,王某有证据证明孙某除 19 万元欠条外,还有其他欠条,王某主张为 10 万元欠条,而字据中“此欠条有效”系指该 10 万元欠条,孙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欠条,由此推定王某主张成立。在诉讼中,在有证据证明孙某持有某种证据而且王某提出该证据不利于孙某的情况,孙某如不希望该种不利的结果施加于自己,则在除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情况下,须向法院提供该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上并

10、不存在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记载,但本案的事实是孙某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从而导致推定不利于孙某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法官在严格适用若干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同时,可在辅以“心证”的基础上,对证据作进一步分析。1.结合案情,孙某主张的 19 万元欠条是王某于 2002 年 9 月出具的,如果该欠条有效,无需再写字据说明,孙某主张只有 19 万欠条无其它欠条,也与字据内容相矛盾;当然导致其诚实信用度的降低,从“自由心证”的角度看,“法官在不产生对案件的倾向性的前提下,亦可对其主张产生合理怀疑。综上,如何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对证据进行去伪存真的分析认定,目的均在于找到案件处理的”最佳证明方式”,从而更有效的

11、获取法律真实,以本案在适用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进行举证责任之公平合理分配的前提下,同时辅以法官“自由心证”,显然系处理本案的“最佳证明规则”。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当然,妨碍举证推定规则作为一种证据规则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和局限性,在实践中的个案把握上有一些难度。它是诉讼证明的一种特殊形式,要慎重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严格、准确把握适用条件要严格、准确把握妨碍举证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切实防止滥用错用。首先从诉讼主体上来讲,拒绝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成为妨碍举证的主体,例如证人拒绝作证就不能成为妨碍

12、举证的主体;其次,案情要具有一定的基础事实,才能在当事人妨碍举证时考虑适用妨碍举证推定规则;再次,确有证据证明妨碍举证者拒绝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最后,从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上讲,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1、拒不提供其控制下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查询。2、丢失、伪造、篡改、污损其持有或控制下的证据。3、拒绝提供其持有或在其控制下的证据或其它证件的原件。4、拒不提供本人笔迹或故意改变字体书写习惯。5、拒不服从对本人身体的某个部位进行法医学鉴定。6、拒不服从对其控制下的物体、场所进行勘验或测量。(二)保障妨碍举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为强化推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及尽可能地实现案情真实客观性,法院在适用妨碍举证推定规则时,应对妨碍举证当事人告知妨碍举证的法律后果,促使其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或行使反驳的权利,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要尽最大可能为妨碍举证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妨碍举证方可以对法院的推定事实行使反驳的权利,既可以从基础事实上予以反驳,亦可从推定事实上反驳。(三)辅以“自由心证”原则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情况下,法官还应辅以“自由心证”原则,根据该证据的形式、名称、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判断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在推定中排除当事人提出的那些根本不可能存在于某种证据之中的内容或虽然可能存在,但不应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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