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3512361 上传时间:2019-11-08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05.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 一、腐败的产生和发展是一种历史现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自从人类出现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以来,这种现象一直存在。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只要私有制没有从人类社会中消灭,腐败这种社会痼疾就不可能自动消失。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非现在所有,也非中国所独有,古今中外莫能例外,是全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中国古代将贪污贿赂犯罪定为“墨罪”、“贪罪”,也概称“赃罪”。在辞源中,“贪”字解作“爱财”,春秋左传杜预注:“墨,不洁之称”。东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云:“贪,物欲也。” 公元前16世纪,商王朝确立,为儆戒百官而制定了“官刑”,严禁官吏腐败风

2、气的十种犯罪行为,谓之“三风十愆”。规定,凡国君有犯而臣下不加劝谏、匡正者,处墨刑。 西周制定的吕刑,有“五过之庇”的规定,其中所列的“惟货”、“惟来”两种犯罪行为,就是专指贪污勒索,受贿吃请的腐败罪行。战国时李悝所着法经,其中盗法、杂法中有惩治盗贪财货、假借不廉、收受贿赂等条款。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巩固新生的封建皇朝,厉行法治,整肃吏治,严惩贪污,在出土的云梦秦简等资料中记载有告诫官吏要“廉洁”和“精廉”,强调“临财见利,不取苟富”对官吏贪赃枉法者要严加惩处。秦律中还规定有“通钱”罪名,即贿赂罪,“通一钱黥为城旦”,较党盗为重。“知人通钱而为藏”的窝赃者,尽管“其主已取钱”,仍予论罪。 汉

3、史记载有:“太子郭夫人弟为曲周县吏,断盗官布,法应弃市”的案例。东汉末年最大贪官梁冀,利用外戚势力专权,巧取豪夺贪贿,20年聚敛的财产价值达30万两。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臻于鼎盛的朝代,唐律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概括为“赃罪”6种:即受贿枉法,受贿不枉法,占所监管财物、强盗、窃资、坐赃。尽管唐朝的法律十分严密,但贪污之风依旧。如唐朝的大贪官杨国忠凭借杨贵妃的势力,巧夺无度。 宋朝的包拯惩治贪官污吏的事例人们从史书和戏剧里已有所闻,至今有口皆碑。如北宋时期的将军石延祚坐监包赃,被弃市;供奉官李继昭盗卖官船,被弃市等。 明朝的洪武年间,工部待郎韩铎卖放木瓦匠土工,分卖木炭,钱钞入己,被处死列

4、;管军卫吏范彦彰等55人重支、昌支赏赐,均被诛杀。 历史上所称的“一百五十大臣伏法”之事,就是发生在清顺治到光绪九年期间的案例。据史载,其中贪污赃枉法、玩忽职守者达97人,罪犯自公候、亲王、大学士,至高级将领、监察官和封疆大吏在内;干隆四十六年,以甘肃布政使王延赞、陕甘总督劳动力尔谨为首的谎报灾情、集体贪污银两的大案,被斩首者有22人。清嘉庆年间查办的大贪官和坤贪赃8亿两之巨,超过清朝国库10年的总收入。 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几乎没有不出腐败现象的朝代。即使在吏治清明的“贞观盛世”也出现过濮州融吏庞相寿贪污案。北宋中期仁宋以后,贪赃受贿的官吏“十有六七”,至北宋末年徽宗时,蔡京当政,贪污风盛,

5、贪吏竟达十之八九。明代虽严于执法,但贪污现象却无法抑止,贪官人数无法数计,据明臣邹缉疏奏,在成祖永乐时期,“贪官污吏遍布内外”。正如我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王亚南所说的:中国官吏政治史“实是一部贪污史”。 中国如此,外国又是怎幺样呢?就近年来的情况而言,不少西方发达国家政坛腐败丑闻迭出,几乎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通病。1995年8月,韩国前总统卢泰愚曾在韩国银行以假名帐户存有大约5000亿韩元秘密政治资金的丑闻被揭露。同年11月16日,卢泰愚因涉嫌受贿和非法隐匿巨额秘密政治资金被韩国检察机关逮捕。事过17天,1995年12月3日韩国另一位前总统、64岁的全斗焕因涉嫌收受贿赂,策划军事政变等罪行被逮捕

6、。1996年8月5日,汉城地方法院以受贿和发动军事政变罪、内乱罪一审判处全斗焕死刑、卢泰愚无期徒刑,同案其它14名被告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美国自克林顿执政以来已有4名部长因涉嫌经济丑闻被迫辞职或接受司法调查。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一种观点。认为腐败是发展中国家固有的现象,是当地文化的劣根,其实这只是一种偏见。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只有私有制存在一天,腐败就不会自动消亡。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政府,同腐败现象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清除腐败这一问题上,党和政府的立场历来是坚定的,鲜明的,而且是一贯的。但是,由于我们对于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研究

7、不够,对我国社会现阶段所处的历史位置认识不清,历史上曾错误地估计对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艰巨性,认为腐败现象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社会从本质上不产 通观人类社会贪污腐败与反贪污腐败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条规律:当人类社会处于原始共产主义,即没有私有制的时代时,贪污腐败现象是不存在内;在绝对的私有制情况下,财产所有者也不会贪污自己所有经手管理的财物。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私人财产所有者不可能暗中向往来业务单位索要回扣,占为己有。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财产利益上的一致性,即财产所有人与经手管理财物人在利益归属上是最终一致性。在私有制与公有制并存的情况下,贪污贿赂犯罪的发

8、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例外。而且在一个国家内所有制结构成份越复杂,贪污贿赂的犯罪发案率就越高。在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情况下,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率等于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比率乘以防范机制。用数学公式表示: 私有制 贪污贿赂腐败发生率=防范机制 公有制 财产私人所有制在一个国家内所占份额越高,防范机制越不力,贪污贿赂发生的频率就越高;反之公有制所占份额越多,防范机制越有力,贪污贿赂的发生频率就越低。在私有制与公有制成人比例基本相当的不同国家中,防范机制是否有力、措施是否到位,在贪污贿赂发生率方面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这里所说的防范机制是一个复合体,它既包括一个国家的基

9、本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制度,也指一个国家的社会管理方式、管理能力、公民法律意识、文化素质、历史传统以及查处和揭露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等。 二、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 将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就是要有法可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大大加快了立法进程,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400多个,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700多个,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000多个。但这些法律大多数是从总体上对市场经济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反腐方面的法律还不多,特别是缺少一部关于反腐倡廉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社会主义

10、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要求加强反腐的立法,并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结合当前和今后反腐的实际工作,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工作。 (一)防范性法律 1、国家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十年了,对于加强国家公务人员(当然也包括党务工作者)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一些精神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有必要在暂行条例实施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国家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规定,以法律来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和勤政。 一是出台国家

11、公务员法的时间问题。我们认为,在今明两年内出台为宜。理由:1、国家公务员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有很多根本性的问题要作出规定,出台必须慎重;但时间太长不出台,就容易失掉时机,不利于积极推动政治体制改革。2、目前暂行条例已施行十年,成功的经验、出现的问题都可以作为国家公务员法的借鉴内容。3、国家公务员法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些措施也在不断地完善,为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提供较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内容。暂行条例共十八章,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内容。但国家公务员法在一些方面应该增加和强化:1、国家公务员实行最大范围的录用制度。任

12、何享有法定权利的人都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取消实际存在的一些限制规定(如有的地方规定中小学教师等不能参与公务员录用报考),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2、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必须坚决实行定职定岗的方法,是什幺级别的干部应该完成相应的工作,不能完成、力不胜任者就应进行调整。3、职务晋升办法。只要公务员经年度考核两年优秀,就应晋升职务,而不受领导者个人印象所左右。4、严格公务员纪律。公务员考核不称职,就应该降职使用。一旦公务员违纪违法被开除,一切待遇全部取消,终身不得再录用为公务人员。5、实行以薪养廉。要保证公务员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水准,能满足公务员在职和退休后经济上过上社会中等偏

13、上的生活。只要勤恳工作,不犯错误,就可以一直干到退休而不被解雇。公务员为了得到可观的工资收入和养老金,必须保持廉洁;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务员的社会地位,避免公务员为了养家糊口而出去兼职取酬甚至为谋取私利而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6、公务员的全方位培训。国家公务人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上岗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不仅包括业务知识的培训,还要包括廉政勤政的系统教育,全方位提高公务员的素质。7、对党务工作者应有比国家公务员更高的要求。 2、财产收入申报法 财产收入申报法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数

14、量、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地区已经实行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也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情况作了一些规定。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追究其行政的、刑事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其它规定不配套,受案程序不明,侦破措施跟不上,致使许多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和支出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的也难以追究。因此,必须制定财产收入申报法,增强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的透明度,将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防止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同时,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方便。目前,财产收入中报

15、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财产收入申报法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公职人员定期向廉政部门申报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拥有的及新获得的财产:2、查核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的机构和职权;3、拒不申报或者弄虚作假者的法律责任;4、对公职人员任职前和离任后的审计;3、拒不申报或者弄虚作假者的法律责任;4、对公职人员任职前和离任后的财产进行审核的办法。5、设立巨额财产不明罪,加大对巨额财产不明的惩治力度,对拥有巨额财而本人又不能说清楚的要定罪量刑。6、公务人员财产实际票据制度和真名制度,即国家公职人员每人都应有一个帐号,终生不变;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收入都通过银行纳入帐号,不给现金;在储蓄、支用等都应使用与本人身份证相同的名字。从而增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透明度,将国家公职人员人员财产的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 制定财产收申报法的步骤。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财产收入申报法应当循序渐进,分步骤实施。在财产申报范围方面,首先要求担负一定职务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财产。这与我国现阶段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重点是相吻合的。在此基础上,申报对象的范围再扩大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聘任、委派的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