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投资基金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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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时丰达纯债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零一八年三月 招募说明书(草案)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1、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 博时丰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同时生效,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丰达纯债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3、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

4、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 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6、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

5、、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招募说明书(草案)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

6、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9、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7、不保证最低收益。 1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招募说明书(草案)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1 第二部分 释义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4-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5-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13-1 第十四部分 基

8、金的会计与审计.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1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20-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21-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22-1 招募说明书(草案) 5-1-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绪言绪言 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9、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10、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11、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1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释义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12、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者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丰达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规定:

14、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草案) 5-3-2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 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15、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

16、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指将“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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