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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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房产分割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摘要: 关键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家庭关系 房产分割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此举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从中我们听到了各种各样的声音,拥护声,反对声,质疑声此起彼伏。在众多的舆论当中,反对、质疑的意见主要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一个男人的“法律”,立法者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性,因而中立的公平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实质

2、平等才是法律、社会所追求的真正的平等;1也有的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都快成为房产法(实际是物权法)的分支了,因而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一些未婚女性发贴扬言“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就不结婚”,而已婚女性同样指出“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就离婚”。2评论者除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提出意见之外,还有的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的关系提出质疑,认为不能完全以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代替婚姻法的规定。国家一部司法解释的颁布迅速就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得讨论还是不多见的,可见这部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之大。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

3、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房子”这一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那么我们从人们的反应可以看出,大众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关注点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房产的问题上,更具体的说,就是集中在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该如何理解“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的含

4、义呢?。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今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

5、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第二、 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举个例子,小卢与小田结婚前写下一

6、纸合同,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小田,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小田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小卢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小田,小田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合同有效吗?答案是是的,房子还归小卢所有,小田要求小卢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第三、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

7、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

8、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这就基本上实现了对双方的公平。2006年初,小王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再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例如,2006年底,小王与小李结婚后搬到新房居住,两人一起承担月供,1年后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如今双方闹起离婚,小李主张房子本是婚后取得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房屋增值了2倍,也与小李无关。

9、3第四、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

10、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但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第三,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解释(三)原文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例如,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

11、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玻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3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12、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通过前文可以看出,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从财产分割方面是做了很多新的规定,这些条款是对婚姻法适用的补充,其颁布的初衷是为了更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难看出,之所以有很多人认为它对女性的财产地位有影响是源于现今社会存在很多为了婚后不需要辛苦打拼就可以过上富足生活的女性,甚至有为了金钱而结婚的女性会因此受到影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矫正一下,就是在没有新司法解释的时候,也并不所有离婚都能分走对方一半财产的,婚前财产是不参与分割的,所以大家觉得与有钱人结婚可以分走一半家产的想法是不光现在没有以前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本就是痴心妄想。此外,婚姻的基础归根到底应该是爱情,金钱不应该成为结婚的理由,而离婚和财产分配仅仅是在婚姻实在难以存续下一种解决手段,不应因为法律就对婚姻的本质改变看法,法律所保护的应该是社会道德所能接受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本质上是为了更好维护公平和正义。1李莹:“我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载于 http:/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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