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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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制度 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xx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xx5号),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培养第二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省和各市每年要举办1-2期政治理论学习班,组织培养对象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组织他们进行国情、省情考察,对他们进行以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为宗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

2、论修养。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对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爱国主义和艰苦奋斗精神,顽强拼博,勇攀高峰。要主动关心他们政治、思想上的进步,引导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对积极要求入党的对象,要重点培养,符合入党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入党。第三条加强业务培养,提高培养对象的业务水平。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每年要为他们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或实践考察。同时,要为培养对象的业务学习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各市、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博士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

3、企业等培养基地,加强对培养对象的业务培养;要有计划地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安排考察、留学进修人员时,要优先从培养对象中选派;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培养对象所承担的课题或项目,选送他们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修、研修,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拔出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一批培养对象参加国际交流活动或培训、进修。第四条为培养对象创造成才条件。省设立“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资金”主要用于择优、定向资助由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重点项目。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培养对象从事重大项目、课题的研究。省和各地计划、科技、社会科学规划等

4、部门,对于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应优先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在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上应给予重点支持和保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优先为培养对象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为培养对象选聘导师。选定的办法可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培养对象所从事的专业,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选定,也可由个人选择,报所在单位审定。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具有相当水平的知名专家学者),有条件的,可以聘请国际科学技术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导师。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是国内学术、技术界具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导师必须

5、是省内各学术、技术领域的带头人。第五条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技术地位。省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拔一批优秀培养对象担任科研机构领导,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课题组的负责人。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应重点保证培养对象晋升的岗位指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破格评聘。要积极推荐一批培养对象进入有关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部门,要加大对优秀培养对象的宣传力度,宣传他们勤奋敬业、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宣传他们取得的重大成果,提高其社会影响。第三章管理第六条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333新世

6、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管理工作,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分别由各市和省各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下一周期的培养对象。第八条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1、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应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同

7、时,所在单位要与培养对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报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双向考核的依据。2、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江苏省“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信息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培养对象取得的业务成果和考核、奖惩情况,要及时存入信息库。3、定期报告制度。培养对象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第一、二层次向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层次向各市或省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党委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各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省各主管部门每年向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培养与管理工作的综合情况

8、。第九条要关心培养对象的生活,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解决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第十条要保护培养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对在政治上或其它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进修逾期不归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所在市、省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培养对象在省内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省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跨省调动的,须征得有关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 Fra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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