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 承 法 律 制 度,继承法教学目标和重点,1、有关继承的几个概念:继承、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3、代位继承 4、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的有效条件 5、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丧失、放弃 6、债务的清偿,参考书目,1、张玉敏《继承制度研究》,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2、刘素萍《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3、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概念的含义: (一)继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二)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三)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二、继承的起源 (一)最初的人类社会,没有任何个人财产,不可能出现继承 (二)原始氏族公社时期出现了继承的萌芽 (三)至私有制的继承出现才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继承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 (一)意思说 (二)家族协同说 (三)死后扶养说 (四)无主财产之归属说 (五)共分说,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一、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祭祀继承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三、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四、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 五、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六、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一、继承法的概念 指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继承法的性质 (一)继承法为身份法 (二)继承法为财产法 (三)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三、继承法的特点 (一)继承法具有鲜明的民族性 (二)继承法是强行法,,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社会的继承制度 (一)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 (二)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三)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四)土地继承权占有重要地位 (五)继承方式以法定继承为主 二、西方国家的近现代继承制度 (一)取消身份继承,仅实行财产继承 (二)取消单一继承,实行共同继承 (三)继承人的继承权仍存在事实上或形式上的不平等 (四)遗嘱继承普遍适用,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相结合 (五)重视维护遗产集中,以免资本分散,三、中国近现代继承立法 (一)近现代继承法立法始于清末民初 (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继承法 (三)第一部社会主义继承法,,第五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案例分析,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红建及儿媳黄朝菊、孙子宋兆辉一起生活。
宋红建病故后,宋自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黄朝菊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1998年宋自立死亡,在办理后事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姚一平,以示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姚一平已经于1996年死亡,遂将存款全部提走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朝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明等发生争执问 题,1、黄朝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宋兆辉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如果黄朝菊参加继承,对宋兆辉有无影响? 4、姚胜明有无继承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所以黄朝菊有继承权,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2、《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宋兆辉可以参加继承 3、高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无继承权,因为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案例分析,张女士单身一人,1984年收养养子张胜,张胜与王某结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张青,2004年张胜不幸病逝2009年张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现张女士留有房屋一栋,现金13万元张女士的弟弟张平认为张胜不是张女士亲生的,张青也和张女士无血缘关系,所以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姐姐的遗产王某作为张青的法定监护人主张张青虽与张女士无血缘关系,但她是张胜的亲生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母的遗产分 析,养孙女可否代位继承养祖母的遗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青与张女士无血缘关系,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张平作为张女士的弟弟应该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姐姐的的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青作为张女士的养孙女,其父亲张胜与张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因此可以代位继承张女士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个法条可以看出作为养孙女的张青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祖母张女士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一样。
本案中被继承人是张女士,被代位继承人是张胜,代位继承人是张青,符合代位继承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因此张青作为张胜的亲生女儿理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其养祖母张女士的遗产,而不是张女士的弟弟张平继承其姐姐的遗产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 重点:继承人的分类、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遗产及其范围、继承的开始 难点: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继承权的法律性质,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由继承法规范调整,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继承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3、继承法律关系为财产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 4、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律关系 5、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法律关系,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二)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思考,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的区别? 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的区别? 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的区别?,第二节 继承人 一、继承人的概念 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一)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二)继承人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三)继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二、继承能力 三、继承人的分类 (一)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二)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三)本位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 (四)推定继承人和应召继承人 (五)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和补充继承人,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一)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二)继承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 (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 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 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一)继承期待权 1、继承期待权是一种权利 2、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 3、继承期待权是一种没有具体内容的权利 4、继承期待权是继承既得权的基础,(二)继承既得权 1、继承既得权系由继承期待权转化而来 2、继承既得权于继承开始时依法当然取得 3、继承既得权可以作为处分标的 二、继承权的法律性质 (一)选择权说 (二)物权说 (三)包括的单一权利说,三、继承权的取得 (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1、继承人出现 2、被继承人死亡 (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 2、立遗嘱人死亡,四、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 本来具有继承资格(有继承期待权)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继承人资格。
1、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2、丧失继承权仅具有相对效力 3、丧失继承权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二)继承权的法定丧失 1、各国对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原因的规定 2、我国法定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三)继承权丧失的类别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不可改变的,不依被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意志而变化 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四)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我国的规定是一旦发生《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就丧失,无需用任何方式表示但在当事人就某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继承权的丧失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五、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内容包括:取得遗产、占有、管理遗产、遗产分割请求权等 (二)继承权的放弃 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继承权放弃的时间 2、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吗? 3、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4、继承人可否放弃部分继承权? 5、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与他人?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其后可否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7、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有什么区别?,六、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第四节 遗产,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 (二)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二、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包括的财产 (二)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保险法》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工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
有关部门发给因工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一、继承开始的意义 (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确定遗产的范围 (三)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四)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五)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六)确定遗嘱的效力 (七)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二)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三)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第三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能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