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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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相对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任意性,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根据合同法一般原理,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议解除。因为协议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解除合同,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合同噜解除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邦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言聩,法定解除条件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预艺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

2、等。需要特庙别说明的是,这些法定解除事由并不能适蔺用于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舅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槔合同”。条文并没有使用“法律另有规定肪”的表述,而是明确为“本法另有规定”散。也就是说,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鸥保险法所确定的各种情形。包括合搌同法在内的其他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作恂为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是由保险法规定察而发生的解除权。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劲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都作出明文规定痰。归纳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单元方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有以下几类:1、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鲲保

3、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保险人在合同嵘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炔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条规定,被啶普遍认为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法穹中的体现。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沈或附加条件承保。如保险公司应当知道保闩险车辆实际用于营运,仍以非营运车辆承封保的;保险营销员对于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清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却在健康询问中否认萑患有疾病的。若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在承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告知却临依然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占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第二,解除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在现实中”,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可能已经知道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存

4、在,但为收取续期保险费,并嗡不行使解除权,而是保持沉默,等到保险甜事故一旦发生后,立即提出告知义务者违终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从而拒绝给付保险金瘁。如此以来,投保人的利益则一直处找于不确定状态,而保险人则永久性地掌握着解除权,这明显有损于公平原则。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有睫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权利酊消灭;同时该权利的行使只能在合同成立耄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2年的解除权自蓐动消灭。这样的规定,可对保险公司怠于淅行使解除权、滥用解除权进行有效的规制齑。2、因欺诈保险金而解除。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故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一

5、般统称为欺诈性索赔,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索酷赔阶段的欺诈行为。保险承保的风险为不善确定的危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侮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不确定的危险的范畴,违背了“保险事故为偶然事故氟”之保险法则,是保险法所极力防范的道德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等的主观肘故意明显,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并使得搛保险人在订约时所估算的危险与所收保险费之间的对价平衡关系遭到破坏,因此保煮险人应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样,谎称澉发成保险事故的行为,也是对最大诚信原镫则的严重违反,应当赋予保险人法定解除睿权。需要提出的是,在欺诈性索赔中有一宋个例外,即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率

6、已经包含嫩自杀的因素,即使对被保险人自杀给予理潲赔也不会造成保险人的损失。而且人寿保遽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一律不给付保慌险金,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鲅合同的目的与保护被保险人家属相违背。基于上述理由,自杀不予理赔之规则已有垴所松动或限制。我国保险法也规定被虺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自杀者,保险佘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在2年后的自杀,保险人塌应承担保险责任。3、因年龄申报不锘实而解除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撒年龄是保险人确定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椰也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年龄越大怯,被保险人死亡的概率越大,保险人承担使

7、的风险越大;年龄越小,死亡的概率越小,领取年金的时间越长。因此,年龄的如实告知是人寿保险中告知义务的重要内容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实寄际上这也是一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但是对于此种不实告知,我国保险对哔其处理有别于一般的其它事项的处理。换筇句话说,若因年龄申报不实,因首先瘠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的特别规定,不管是投保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点与保险法十六条规定的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蒉务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同。我国保险法对哲人身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首先,即使投保人故意为不实告知,但只掇要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合同规定的范围顶内,保险人就不

8、能随意解除合同。其次,驭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基于合同中对年龄范探围的约定。在人身保险中,生命周期表是吴保险人开发保险产品非常的重要的依据,齑在合同中约定的年龄范围也是保险人可以嗨承保的底线,超过这个年龄围投保,就造恽成保险费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之间的对价珏失衡。最后,此类合同解除权与未如实告獭知的其他情形一样,受保险法第十六举条六款规定的解除期限及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4、因复效期失败而解除由于人寿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炷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怅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六十菀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在这种情淫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殪投保人已缴纳了一定的保

9、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迎够公平。于是便有了复效条款。复效条款匹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因投保人迟铫延履行保险费给付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效铷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效镶力得以恢复的条款。人寿保险之目的不完全是为风险防范,还有储蓄、投资的目的点,且人寿保险的合同期限都比较长,因此搿,法律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的规定比起一组般合同来说要更慎重。二年时间再加上六鼎十天的宽限期,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了投保佴人的利益。在上述期间投保人若仍然不交帙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也腆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了防止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效力恢复蘑问题的协商久拖不决,

10、避免保险合同效力辎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法便规定了保鳐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5笏、因危险程度的增加而解除所谓危险唪程度增加,是指保险标的原危险状况在保茭险期间发生显著的持续增加,该“增加”庭在缔约时未予估计并作为计算保险费率的坨基础,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于保险人充显失公平。危险增加可以由以下原因所致屁: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用途变更、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帻反应、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现行保险法的第四十九条、五十呱二条即采用了“显著增加”的表述。也就泼是说,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程度仅是轻微的、一般的或不明显的增加,保险公司不能溜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章

11、,那么这种危险的增加应达到使保险标的轨不具可保性的程度。或者虽然具备可保性淮,但投保人拒绝保险人关于增加保险费的镊请求。6、因未尽安全责任而解除。塥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亍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魂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州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躞,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7、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而解除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人已作赔偿,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衄权的共同前提。只要合同没有约定在部分泌损失时不得解除,双方均可无条件解除。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双方当事冗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12、。我国壳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鹋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糸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葫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稚约定解除权。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溯且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又称合婚同解除的溯及效力,其本质上指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喟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胤如同自始未成立,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恤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凛系仍然有效,这是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我鍪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洒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罗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綮性

13、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网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换髫言之,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履行情镲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对于保险合同而廉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絷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迅的解除有溯及力,则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狄险费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则保险人无逾需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亦无需返还保险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解除的具楮体情况多种多样,若笼统地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都是有溯及力的或者没有溯及力都滢是不全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来具体芦分析,再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认定是否有溯谔及力。约定解除的溯及力,依双方当事人沭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

14、的溯及力则应依以下原则进行判断:捅在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腭时,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地分配风险;在合同的解除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如欺诈、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应充分照缥顾到无过错方的利益。在此原则基础上,渑再结合以下方面确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淬力。1、区分解除事由是故意而为还面是过失而为。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阉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走,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远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合同鹱解除权。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而呵为的,该行为往往和欺诈相联系,如投保芮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

15、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偕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此时保腙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以示对欺诈者的惩罚,此时解除无溯及力。若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过失而为的,如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透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退镓还保险费,此时解除有溯及力。2、钦区分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还是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保险合同是一方交付保费禊一方承担危险的合同,若保险人没有承担传危险,则其收取保费就失去了依据。因此俸,当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霍同,保险费应予返还,即解除具有溯及力桡,双方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保险里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承担了危险搔,在责任开始至解除时的保费则不必返还斑,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也就是说,此时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保险人已承担荬了保险责任的保费不退还,多收取的保险栈费按不当得利规则返还。2、区分是谴保险事故发生前的解除还是保险事故发生舒后的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如果缲保险人发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并及时粤地解除了合同,对于投保人而言,损失了部分保费,但有利于投保人在纠正了自己睦的行为后,尽快找其他保险人又形成新的鱼保险合同关系,以实现对保险标的的保障再。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的保险合怕同是不发生保险事故的,所以保险人会尽氯量促成合同成立并维持合同效力,当保险革事故发生后,才去检查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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