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约束下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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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约束下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安全 关键词制度 ; 就业安全 ;就业歧视 ; 农村剩余劳动力 一、关于就业安全 随着高失业时代的来临,人们越来越关心就业的安全性问题。然而对于就业安全的关注人们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的构成部分,从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与就业增长的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早在20世纪606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就证明了经济增长与失业率的负相关关系。实践证明,居民对未来经济的信心度首先反映在就业方面,不能增加就业的经济增长是不能提高居民对未来经济的信心度的。失业率过高,失业时间太长,对经济发展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最近几年,面对我国较为严重的就业问题以及日益增大的就业风险,学术界也逐渐开始

2、了对就业安全问题的探讨,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该问题的探讨仍然更多的是限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层面。如有学者认为:就业问题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全局性问题,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是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包括国内经济安全与国际经济安全两部分。国内经济安全即一国经济免于金融危机、失业、生态灾难、通货膨胀、大规模贫困、商品不安全、外来人口冲击等而处于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正常状态。 笔者认为就业安全可以基于以下两个层面来研究,一是将其作为影响和构成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部分;二是针对不同的劳动力市场,探讨不同的劳动群体所面临的有差异的就业安全问题。 首先,当我们从经济安全的角度来考察

3、就业安全时,应根据失业率的变化并综合经济发展的其它因素确定可能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失业警戒线”,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以便改善和加强有关工作,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有效运行。 那么,怎样的失业率才有可能影响到就业安全乃至危及到国家经济安全呢?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一定规模的失业大军是劳动力供给的“蓄水池”,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跳槽”、“选业”等现象,社会上必然始终存在一定量的失业人员,经济学家把这类失业而导致的失业率称为“自然失业率”,一般认为自然失业率最低为3%。因此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失业率“度”的掌握大体标准是:3%4%以内的失业率属于劳

4、动力供给紧张型,5%6%属于劳动力供给宽松型,7%8%为失业问题突出型,9%以上为失业问题严重型。然而,失业率的高低仅仅是确定失业警戒线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指标。因为对失业的承受能力还与失业保险水平及其覆盖率、就业服务、职业训练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如失业保险覆盖面大,失业人员生活有保障,可容许的失业率也就高些,相反,失业保险水平较低,造成失业人员生活水平下降过多或生活发生困难,则同样的失业率导致的社会问题将严重一些。 鉴于我国失业保险覆盖率底,失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实际情况。2002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首次利用德尔菲法判断我国城镇失业状况,确定了

5、城镇失业承受能力的大小,并据此确定了城镇失业报警系统的指标构成以及失业率的警戒线(见下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失业率的警戒线约为7%左右。当然,失业率的警戒线和报警系统指标并非一成不变的,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正。 其次,对就业安全的研究还应该基于另一层面即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和不同的就业群体存在的有差异的就业安全问题。因为,随经济的发展,人们不仅关注就业规模的扩大,而且日益关注就业质量的提高。国际劳工组织曾针对工作条件差、没有合同、工资低的情况,开发了“工作中贫困”这一概念以覆盖那些有工作但所得收入不足以使自己及其家人摆脱每天1到2美元的贫困线的人们。同时提出了“体面就业”的概念

6、,3并将加大创造体面劳动机会的力度作为实现联合国千年峰会所确定目标的关键。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讲,就业安全可以理解为对劳动者就业机会的获得程度、就业能力、就业环境和条件、就业的公平待遇以及失业后保障其基本生活满足程度等的评估。 本文着重于第二层面的就业安全的分析,试图从制度约束的角度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安全进行探讨。 二、就业歧视: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安全问题的典型体现 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伴随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显性化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与城市转移,在城市寻找工作。然而与城市居民相比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市里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利,谈不上公

7、平的就业机会、薪酬待遇以及良好的就业条件和环境,存在极大的就业安全隐患,而就业歧视是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安全的最典型体现。 关于就业歧视,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阐述。现代经济学认为:当雇主为既定生产率特征所支付的价格依据人口群体的不同而表现出系统性差异的时候,就可以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歧视。而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中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分为初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前者意味着较高的工资,更多的提升机会,更舒适的工作环境,更稳定的工作模式。后者意味着工资较低的工作,由那些受到歧视并且工作模式很不稳定的工人所从事。 在我国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渗透到其就业的全过程,具体体现为就业

8、机会歧视、工资待遇歧视和就业保障歧视。 (一)就业机会歧视 市场经济是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经济,公平就业是市场平等的重要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公平就业亦应如此。公平就业首先应该是机会上的公平,即每个人都按照公正程序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取就业机会。虽然追求机会公平在客观上会因为每个人自身条件的差异和就业岗位的稀缺而使一部分人获得就业岗位,另一部分人失去就业岗位,导致就业结果的不公平。但这通常能为人们所接受,其导致的结果不公平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加以补救。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存在农村和城市两大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分处于这两大市场的劳动力从来就谈不上平等的就业机会。改革开放以前

9、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国民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并严格禁止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户籍制度不能完全阻止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但仍然将城市劳动力分割为本地劳动力和外地劳动力两大类型。为保证城市劳动力的就业,城市政府在制定本地区用工政策上表现出严重歧视外来劳动力的倾向,通过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的就业权利。例如,一些城市的政府规定,外来工只有领取务工证、暂住证等方有进入城市就业的资格,而这些证件又有数量上的限制;并且向雇佣外来工的单位和外来工本人收取各种费用,这种费用的收取提高了外来工在城市的就业成本,增加了本地工的竞争优势。对于外地劳动力而言,就业机会的丧失,并非市场机制

10、自然淘汰的结果,而是政府的就业歧视性政策对他们排斥的结果。 (二)工资待遇歧视 工资待遇歧视既包括生产能力相同的工人不能获得相同的待遇,即同工不同酬;又包括迫于工作稀少的压力被迫接受最低工资,甚至雇主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由于地方政府政策对工种限制的存在,进城农民工往往只能从事脏、乱、差的工作。如果城市居民从事同样的工作,一般都有相应的津贴给恶劣的工作环境予以补偿,而农民工劳动力买方市场的垄断使其无法享受到同样的补偿。而且这种劳动力买方市场垄断还致使农民工在接受工资时,常常陷入“囚徒困境”,被迫接受最低工资。因为,城市中的农民工不像正规部门的企业职工,有正式的单位,易产生一种归属感

11、。农民工之间松散的组织结构,使其对农民工作为一个阶层的整体利益的关心远远弱于对个人利益的关心。他们往往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再加上迫于工作机会稀缺的压力。在面对雇主时,农民工相互之间没有合作的意愿和基础,其“最优策略”一般是接受低工资而非坚持高工资。 至于雇主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由于农民工市场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局面,使农民工丧失了提出签订完备合同要求的资格,从而为雇佣者故意损害农民工权益,故意拖欠工资,借故辞退农民工等提供了法律的漏洞。而且农民工进城后,暂住地政府对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停留在简单的办证收费上,并未真心诚意地帮助农民工成立自己的维权组织。“因此,农民工的

12、管理一直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农民工没有表达自己意思的正规渠道,农民工的组织仍只是原始的地域组织或血缘组织”。4今年上半年发生在山西洪桐县的黑砖窑事件,就是剥夺农民工的最典型例证。 (三)就业保障歧视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安全网”和“减震器”,是政府对于在市场经济的初次分配中受损失的弱势群体的一种弥补,它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对于农民工而言,其劳动供给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注定了农民工只能忍受低工资、高强度的工作,从而成为初次分配领域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兼顾公平,对于弱势群体,政府应该在再分配的制度安排中给予适当的弥补,以减少其受损的程度。比如,对于在初次分配中处于利益受损的城

13、市的弱势群体,政府通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对于在城市正规部门就业的城市居民,政府规定其就业待遇并要求企业强制执行,从而使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获得具有先天的保障性。对于失业后没有工资收入的城市居民通过失业保险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然而,进城农民工却与城市居民能享受的种种社会保障无缘。据李强1999年在重庆地区十余个县对于外出农民工家庭做的问卷调查表明,城市农民工失业后,多数靠积蓄生活,或向亲友、老乡举债度日。在所有被调查者中,没有一例曾经得到过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可见城市农民工几乎完全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承担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双重之苦。 三、制度歧视:

14、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安全的根本原因 就业领域的不平等对待引起的就业歧视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失灵、文化传统、种族隔离等原因,也可能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西方学者认为歧视的根源来自市场的不完备(不完备的知识、资源的非流动性、不完全的竞争)和人类的不完美(一些人有歧视偏好)。5然而,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劳动力市场既有市场经济国家共有的问题“市场歧视”,又存在由于体制转轨、制度不衔接而引起的“制度歧视”。而且后者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安全的影响更为严重。 (一)市场因素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安全的直接原因 从市场的因素分析,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导致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主要是

15、由于市场失灵和个人偏见的存在。 在同一市场上的劳动力,一部分人就业的增加,将导致另一部分人就业程度不同的减少。在我国城市社会普遍存在两个劳动力市场:一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初级劳动力市场;另一是收入低、劳动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在初级劳动力市场活动的主要是城市的劳动力,次级劳动力市场则由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那些受教育程度低、职业不稳定的城市居民构成。因此,农民工的进入将导致次级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对城市非专业技术劳动力带来一定的冲击,致使城市非专业技术劳动力或者是工资水平下降或者是就业水平下降,从而引起他们的不满甚至抵制。为此他们将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

16、己意愿。例如,他们的意愿可以通过对基层人大代表的选择得到表达,进而反映在对各级政府的选择中;或者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舆论工具等表达某种情绪。如果把各级政府分别看作是寻求政治收益最大化的主体,它们通常会在政策制度的政治成本和政治收益之间进行选择,最终出台那些能够产生最大化政治净收益的政策。6(533-565)由于地方政府是由本地选民间接、本地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自然是首先代表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城市居民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对于外来劳动力的不满之后,地方政府便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排斥外地民工在城市就业,阻碍劳动力流动。 就企业而言,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其对劳动力的雇佣行为是市场行为,出于自身成本的考虑,不存在雇佣歧视和职业歧视,愿意雇佣农民工。但由于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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