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1131953 上传时间:2017-05-29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64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过渡期补差实施办法(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关于印发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 172 号 经 2010 年修正的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以下简称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做好履约过渡期工作,现将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及相关培训要求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 O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2附件: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经 2010 年修正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STCW

2、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1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 12 号)(以下 简称“11 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 170 号)(以下简称“新培训合格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申请按照“11 规则” 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11 规则” 适任证书),以及按照新培 训合格证办法签发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新版培训合格证):(一)在 2012 年 3 月 1 日前已从

3、事海员职业人员;(二)在 2013 年 7 月 1 日前已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训未满足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员。第三条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按照“11 规则” 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6 号,以下简称“04 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3证和换证工作,按“04 规则” 签发的适任证书 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2

4、016 年 12月 31 日。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 )的培训 、考 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 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第四条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 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第五条 按照“04 规则 ”进行的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初考自 2013

5、年 2月 1 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 规则 ”进行的 补考不受 60 天间隔限制,但 “11 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 5 次。2013 年 7 月 1 日前参加按照“04 规则” 进 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 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第六条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举行按照“11 规则” 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4第七

6、条 “11 规则” 生效前入学的中 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或在完成满足“11 规则” 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 2012 年 7 月 1 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第八条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需在2013 年 7 月 1 日前满足关于做好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 923 号)的要求,未能满足要求的,其后不能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持有有效的“04 规则 ”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者,在满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完成规定的满足“11 规则”岗位适任培训,通过按照“11 规则”

7、进行的海船船员职务晋升适任考试,视为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第九条 持有“04 规则 ”及以前签发的船 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 规则” 适任证书时 ,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一)持有有效的“04 规则” 船长和高级船 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 “11 规则” 适任证书。(二)持有失效的“04 规则” 船长和高级船 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 规则” 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 规则” 适任证书 。(三)持有 20

8、04 年 8 月 1 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 规则 ”规定的岗 位适任培训后,通过 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 规则”适任证书。船员申请“11 规则” 适任 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 训合格证。5第十条 持有有效的“04 规则” 船长和高 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按以下相应航区和等级申请“11 规则” 适任证书 :(一)持有“04 规则” 无限、近洋航区船 长和高 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 规则 ”相应等级 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二)持有“04 规则” 沿海航区船 长和高级 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 相应 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 证书。(三)持有“0

9、4 规则” 近岸航区船 长和高级 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 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第十一条 持有有效的“04 规则” 适任证书 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 规则” 的适任 证书时,其海上服 务资历要求如下:(一)如满足“11 规则 ”第十五条(一)或(二) 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二)未满足“11 规则 ”第十五条(一)或(二) 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证书,或在其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 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04 规则” 适任考试的船 员,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过渡

10、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 规则 ”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11 规则” 适任证书 。 第十三条 在 2012 年 3 月 1 日前已开展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 源管理(BRM)和机舱资 源管理(ERM)培训的单位,应当将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及相关记录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经审核合格的,其培训予以认可,受训船员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内容可以免除。 6第十四条 持有有效的“04 规则” 三副、三管 轮适任证书者,满足“11规则” 规定的申 请二副、二管 轮适任证书 条件,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

11、、二管轮“11 规则” 适任证书。第十五条 持有有效的“04 规则” 的近岸航区船 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 规则” 沿海三等适任 证书时,免于提供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 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04 规则”500 总吨及以上 值班水手或 750 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具有不少于 18 个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 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完成本办法附录 1 规定的电子

12、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一)持有满足交通部于 198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简称“87 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 “11 规则” 生效前 10 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 24 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船员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7第十九条 持有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和换证:(

13、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 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三)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完成本办法附录 2 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换发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四)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

14、全知 识) 合格证的船员 ,应完成本办法附录 2 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五)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 识) 合格证的船 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六)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 2 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8(七)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 原油洗舱 )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15、。(八)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九)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持有旧版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一)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 2 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二)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三)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

16、格证、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第二十条 同时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 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与通过“11 规则” 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相等同。 9第二十一条 2012 年 1 月 1 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 年内具有不少于 6 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有 3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对于不满足本条第一款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 负有指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