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保A包非水险险种2015年度续保方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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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财产一切险1.1 明细表险种财产一切险投保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归其管控的公司,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的公司)保险期间从2015年1月1日零时或原保单终止日期第二天零时起到2015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包括首尾两天); 营业性质所有与投保人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保险地址所有投保人从事经营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拥有,租用,实际使用,监管等。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1)建筑物及其永久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宇、码头、仓库等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归其管控的公司,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的公司),以分

2、别实际投保时确定的为准(2)厂房内或办公场所内用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具、机器设备、存货(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其他全部自有的仓储物品) 便携式装置设备(包括盘料仪)、对租用物的修缮和改进、展览物、储油罐、储油仓库、油囤、油趸及其它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负责的财产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归其管控的公司,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的公司),以分别实际投保时确定的为准(3)仓储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属于被保险人由其保管的、由其负责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航行在内河及沿海加油船中的油品被保险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归其管控的公司,

3、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的公司)共同被保险人:货主或存货人以分别实际投保时确定的为准(4)公共基金所有下属公司共享,各企业单次损失金额超过投保金额时,超过的部分可在公共基金中得到相应赔偿。此项仅针对项目1建筑物及其永久附属设施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归其管控的公司,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的公司)保险金额保险标的金额(人民币)计价基础项目 (1)RMB账面原值项目 (2)RMB账面原值项目 (3)RMB按照下属企业投保时提供的价值计价总计RMB公共基金限额RMB100,000,000保险责任依据“主条款”、“附加条款”、“特

4、别约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由于保险财产遭受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之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附加条款1) 通译和标题条款2) 保单取消条款(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3) 加快费用条款4) 其它物品条款(限额:每次事故人民币1,000,000.00元)5) 变更和维修条款 (合同限额:人民币5,000,000元)6)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7) 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新增及未列明保险地点(新增地址请在天内向保险人申报)8) 增加资产条款9) 存货申报条款10)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1) 品牌和商标标识条款12) 专业费用及索赔准备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

5、13) 指明财产条款14) 地震扩展条款15) 错误和遗漏条款16)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17) 承保全部盗窃条款18) 被保险财产条款19) 损失通知条款20) 不受控制条款21) 公用设施故障条款22) 权益保障条款2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4) 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25)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26) 重置价值条款27)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28)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29) 72小时条款30) 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31)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32)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33) 选择供应商条款34) 合同争议解决35) 扩展承保露天仓储条款36) 扩展承保无相关证明的资产37) 预付赔款条

6、款(理算金额的70%)38) 指定公估人条款39) 免现场查勘条款40) 锅炉、压力容器条款除外条款- 保单文本中列明的除外条款- 2000年责任除外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保险标的项目(1)和(2):每次事故RMB5,000保险标的项目(3):每次事故RMB10,000保险标的项目(4)公共基金:每次事故RMB50,000净费率保险标的项目(1)和(2)(自有存货除外) 0.03%保险标的项目(2)中的自有存货和保险标的项目(3) 0.035%保险标的项目(4) 人民币220万特别约定1. 保险人充分理解:在投保本保单保险标的中的项目(3)仓储物品时,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归其管控的公司,

7、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的公司)(简称投保人),除有相反的说明外,该仓储物品是投保人作为其仓储保管人和/或物流经营人,所负责仓储保管和/或物流操作的,是投保人代货主/客户/委托人向保险人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人认可投保人、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无瑕疵的、完整的保险利益;2. 保险标的项目(3)仓储物品,因本保单承保的风险,发生本保单覆盖的损失时,中外运长航企业作为保单的被保险人(之一),有权选择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共同被保险人(货主/客户/委托人)的名义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如选择以后者的名义索赔,则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授权索赔的证明材料;仓储物品受

8、损后的保险赔偿金,无论经由何种手续,应由上述货主/客户/委托人实际受领;3. 在对保险标的项目三仓储物品进行投保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存货的年平均库存量以及年最大库存量,仓储物品按照年平均库存计算保费;以被保险人申报的各仓库年最大库存金额为保单的保险金额;4. 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和条款中约定的分限额均在免赔额之上适用;5. 本合同下如产生短期保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费1.2 保险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9、:(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 下列财

10、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

11、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

12、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13、(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

14、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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