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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_商标代理合同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商标代理合同甲方:乙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图样(每个商标十一张、如需指定保护色彩,提供彩色图样10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司章。申请人:申请人单位代码/身证:申请人地址:申请人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二、甲方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费用:、检索费:¥元 (查询时已付并开据发票) 2、注册
2、费:¥元大写:人民币仟佰拾 元整 (注:注册费包括申请官费、自申请至初审公告之前的代理费用) 3、附加费用:指定商品超出10项,每增加一项加收1元官费超出商品:共 项,共加收 :¥ 元合计(大写):人民币仟佰拾 元角整三、 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位后,开始申请程序。四、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申请意见”或者“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电话及传真件为据)。若因乙方工作失误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申请失效,乙方应退还甲方申请商标所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五、甲方未在期限内回复官方要求而造成申请失败时,乙方对此不
3、负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代表(签章):代理人(签章):地 址:邮 编:咨询电话:传 真:帐 户:开户银行:帐 号:日期:日期:第 4 页 共 12 页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被许可人:,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鉴于:(许可人)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年 月 日,成立了(被许可人)。(被许可人)注入重组前属于(许可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
4、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许可人)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商标,并愿意将该等商标许可给(许可人)使用,且(被许可人)有意使用该等商标。据此,双方协议如下:第1条许可人本合同许可人是(许可人)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许可人)本身,以及向(许可人)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许可人)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第2条商标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第3条许可31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
5、公司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商品”)。32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且该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第4条期限41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册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42上述41条所述之注册期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未到期或未终止使用的商标的许可使用。第5条费用本合同双方同意被许可人可以无偿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许可商标,但被许可人须于每年
6、 月 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商标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第6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许可人的权利:(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b)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许可商标维系费用。62许可人的义务:(a)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商标。(b)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商标许可的合法性。如果因本合同导致第三人的索赔、诉讼或给被许可人造成任何损失,许可人保证使被许可人免受该类索赔、诉讼和损失的
7、侵害,并就此向被许可人进行赔偿。(c)许可人保证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并依据被许可人的要求,在被许可人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该商标。(d)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e)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许可商标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商标申请保护。63被许可人的权利:(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使用许可商标。(b)有权就许可使用商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64被许可人的义务:(a)非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与第三人就许
8、可商标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b)如发生许可商标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事实。(c)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许可人支付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第7条双方进一步的保证本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第8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8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8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9、,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83无论81和82条如何规定,每年 月 日之前,被许可人有权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决定终止使用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并须在该日之前书面通知许可人该等终止。一俟被许可人按前款规定终止使用该等商标,则被许可人从下一个年度起对该等商标不再支付本合同第5条所规定之费用。第9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第10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101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a)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b)许可人一直依法
10、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c)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d)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102被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a)被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b)被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c)被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
11、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d)被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第11条不可抗力1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囚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
12、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11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
13、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8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第12条其他规定12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122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12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12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12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
14、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12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第13条通讯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许可人)通讯地址:传真:邮编:(被许可人)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