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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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父母承诺书范文 第一篇:赡养父母协议书第二篇:赡养父母协议书第三篇:兄弟赡养父母协议书第四篇:赡养父母协议书范本第五篇: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更多相关范文 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 赡养人:甲:李先平(次子)徐英(次媳)乙:李红军(三子)李蓉(三媳)丙:夏桂兰(四媳) 因被赡养人年事已高,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丙三方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1、生活费:甲、乙、丙三方赡养人每月交赡养生活费300.00元(叁佰元)人民币。必须在当月上旬交到经办人(邓开琼)账户上。(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卡号:622700368xx167020,开户人:邓开琼) 2、医疗费 平

2、时医疗费:每月交100.00元(壹佰元)人民币。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承担。 3、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平均分担。 4、上述所交费用交到指定银行账户后,每方必须保留小票,年底交经办人对账。 5、生活费、医疗费每年按国家物价上升指数调整,由经办人通知甲、乙、丙三方。 6、住宿:由于被赡养人已故四子李小军在华都花园所购住房(华都花园23栋2单元502房)部分资金由被赡养人出资所购买的小城镇住房卖出的资金所筹集。现商议决定被赡养 人的住宿由四媳负责。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住在已故李小军所购的华都花园,以后如果夏桂兰组成新家庭,两位

3、被赡养人愿租房住,租金由夏桂兰支付。所租房必须水、电、气三通,并且不漏雨等基本条件满足。 7、由于被赡养人李绍荣、徐辉翠有继承李小军遗产的权力,如果夏桂兰不履行赡养义务,再根据法律进行遗产分割。 8、此协议一式八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经办人一份,报送甲、乙、丙三方所居住的居委或村委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9、未尽事宜,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10、二一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赡养人:甲(签字):李小平徐英 乙(签字):李红军 (李红军远住新疆,今天未到场,但在xx年前已在履行赡养义务) 丙(签字):夏桂兰 被赡养人(签字):李绍荣徐辉翠 执笔人:李

4、先波 在证人:胡邦明黄志杰徐辉财 李绍兴李先洪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签约于广安市城南和美江南茶楼附:原始签字协议复印件于后,原始签字协议存经办人邓开琼处。 李绍荣、徐辉翠赡养费缴费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 卡号:622700368xx167020户名:邓开琼 李先平:13982608386 徐英: 李红军: 夏桂兰: 李绍荣: 邓开琼:1898263896815899379456189803331381362909794418008266030 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周文友、徐文英 赡养人姓名:周忠华、周忠祥、周忠仁、周忠娥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

5、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子女轮流赡养父母方式及义务 1、因父亲身患重病母亲生活不能自理,现在子女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周期每人轮流到父母家中生活照料和护理。一个周期为四个月,其中周忠华为一个月,周忠祥为两个月,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半个月。 2、当值赡养子女应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结构,保证父母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独立赡养子女负责,父母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父母的要求

6、。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第二条当值赡养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 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当值赡养子女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2、父母其中如有一人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子女协商轮流护理,同时照顾好两位老人。 3、当值赡养子女要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水、电、煤气、电话、采暖、维修费等),要为父母庆祝生日或春节等节假日聚会,费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 第三条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 1、父母大病住院费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负担,出院时及时结算,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等费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

7、的比例一个周期结算一次为宜。商定的费用比例为:周忠华占25%,周忠祥为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占12.5%. 第四条父母财产保护、丧葬费用及遗产继承 1、父母双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此期间任何子女不得出售,此期间如父母房屋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占。 2、父母一方如与世长辞,按本地风俗,后事由长子周忠华出资操办,另一被赡养人继续由子女按原先约定分滩比例赡养,直到告终,后事由小儿子周忠祥出资操办。 3、父母全部离世后,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遗产由赡养的子女按承担赡养费用的比例继承(周忠华占25%,周忠祥为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占12.5%

8、)。轮流赡养父母期间拒绝轮流赡养父母一轮以上的子女无任何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 第五条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请您支持:)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六条附则 1、子女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其他子女、父母书面

9、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遗嘱等)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子女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 3、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子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4、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居民委员会各执一

10、份。双方签字生效。 被赡养人签字: 赡养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赡养父母协议书 被赡养人:王家全翁明珍 赡养人:甲:王道均(长子)刘思会(长媳)乙:王道福(次子) 因被赡养人年事乙高,并长期重病,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双方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一、被赡养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对患病的被赡养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被赡养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被赡养人。 四、被赡养人的生活方式由被赡养人自己选定

11、,可以同甲、乙双方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甲、乙双方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待遇从优、生活由甲、乙双方保障。供应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商决定,每人每年白面_斤,小米(大米)_斤,豆类杂粮_斤,油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元/年大写();必须保证被赡养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五、医疗费 平时医疗费:每月交)人民币。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承担。 六、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分担。 七、此协议一式四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二方各一份,村委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八、具体说明略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未尽事

12、宜者,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甲(签字):乙(签字): 被赡养人(签字):执笔人: 在证人: 新华村委会签定日期年月日 被赡养人姓名 赡养人(及侵权第三人)姓名 被赡养人抚养赡养人二十年业已尽到抚养义务,并对赡养人疼爱有加无任何亏欠,现赡养人因不切实际的婚恋纠纷不服被赡养人管教,为自身一己私利,不顾家庭和睦和邻里劝告,严重伤害父母,业已侵犯了第三方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现自愿放弃在职工作并断绝与被赡养人的父母关系,从此双方互不干涉。但其非法决定并不能免除其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为维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现

13、根据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赡养人一次性赔付被赡养人以下赡养费用并自愿达成协议: 一:基本养老费濮阳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x)700010=70000元 二:晚年租房费600010/2=30000元 三:必要的精神损失及消费性支出10000元 四:保险金费用400002/240000元 五:晚年医疗保障器械费5000元 赡养人一次性兑现,赡养权力人以后生老病死不得向赡养义务人提出任何要求。如无兑现赡养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赡养权力人主张任何权利。 被赡养人(父母) 赡养人(子女及侵权第三人) 证明人 证明人 年月日 此协议一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赡养

14、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它不以子女是否与父母订立某种协议为前提,子女也不得以订立了不赡养协议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于放弃继承的权利从而不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协议同样无效,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多个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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