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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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6年6月1日实施,适用范围:医用氧舱、高气压舱、移动式医用氧舱和氧舱舱群。 氧舱舱群:(1)2台以上(含2台)的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使用同一套压力调节系统、呼吸系统,由一个控制台进行氧舱控制和操作的;(2)2台以上(含2台)的氧舱由过渡舱连接,构成一组可以单立运行或者多台同时运行的。氧舱舱群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监督检验、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分为各个单独氧舱进行,应当按照整套氧舱舱群实施。,氧舱范围界定:包括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与本规程不一致时,与氧舱

2、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进口氧舱 监督管理: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1,总则,目的:为了保障氧舱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氧舱定义:采用空气、氧气或者混合气体等可呼吸气体为压力介质,用于人员在舱内进行治疗、适应性训练的载人压力容器。,2、材料,(1)舱体、受压元件采用金属材料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

3、压力管道元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采用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产品; (3)有机玻璃管材的最大、最小壁厚差和板材的厚度差应不大于工程壁厚和公称厚度的10%,其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程第4页有关规定。,(4)筒体、观察窗等有机玻璃材料的受压元部件,应当符合浇铸型有机玻璃管材、板材产品标准一等品的要求; (5)管道采用非金属材料的,其材料应当无毒并且具有抗氧化性能; (6)舱内物料在氧舱工作条件下,应当满足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要求,并且应当出具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7)舱体、配套压力容器内壁喷涂的防锈涂料应是无毒型涂料,(8)氧舱采用的润滑材料和液压介质应当具有良好的

4、阻燃以及抗氧化性能; (9)密封材料应采用抗氧化能力强、密封性能好的材料; (10)电气系统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电气元件等,应符合医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以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11)医用氧舱所采用的电线应符合GB/T5023的要求;单芯屏蔽线、双芯屏蔽线应当符合GB/T8734的要求;高气压舱内所采用电线还应符合GB/T19666的要求。,3.2设计文件 氧舱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受压元部件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设计文件、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水喷淋消防系统图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以及其他设计文件等。 3.3设计参数 压力、温度、压力

5、介质、人均舱容。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人均舱容最低为3.0立方米;(2)高气压舱,人均舱容应符合所采用产品标准要求。,3.4舱体基本结构 3.4.1基本要求: (1)舱体基本结构形式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 (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额定进仓人数不得超过18人; (3)医用氧气加压氧舱的最小舱径为成人不得小于800毫米,婴幼儿舱不得小于500毫米; (4)有机玻璃材料氧舱筒体不允许有开孔等导致应力集中、突变的结构形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5,除承受压力介质以及轴向密封载荷以外,不允许施加其它外部载荷。,3.4.2舱门 (1)舱门开启、关闭操作,至少配置一套手动操作装置; (2)舱门为快开式外

6、开门时,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3.4.3隔舱封头 (1)隔舱封头设计应当考虑所承受内、外压力差的因素; (2)隔舱封头与筒体的焊接接头结构应当符合GB150的相关要求。,3.4.4递物筒 (1)递物筒的设置位置、数量、尺寸等应当满足GB/T12130或GB/T19284的相关要求; (2)递物筒应当设置压力表,采用快开式外开结构时还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3.4.5观察(照明)窗 (1)观察(照明)窗的设置位置、数量、尺寸等应当满足GB/T12130或GB/T19284的相关要求; (2)照明窗设计时,应当考虑光源散热和光源与有机玻璃窗的距离等影响有机玻璃劣化倾向的因素。,3.5压力

7、调节系统 (1)氧舱的每个舱室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 (2)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质量满足规程第8页表的规定; (3)压力调节系统的气体压缩设备宜选用无油润滑压缩机; (4)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储备量应当满足使用频次以及额定进舱人员活动最大用气量的需要; (5)采用气、电动调节阀门时,还应当配置一套手动机械阀门;,(6)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应急排放装置(单人舱在舱外部设置,多人舱在舱内、外部均应当设置); (7)除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排放管道可以采用碳钢无缝钢管以外,其他管道应当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 3.6呼吸气系统 (1)提供的呼吸气体应当满足额定进舱人员在舱内活动所需最大用量

8、和流量的要求。 (2)呼吸气体质量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医疗卫生规范或相关标准的规定;,(3)呼吸气体管道设计压力高于0.8MPa的,所设置的阀门应当为渐开式阀门。 3.7电气系统 (1)舱内电气系统的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等在氧舱工作条件下,不得产生过载和电火花现象,所配置的开关应当为感应式开关; (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舱内外通讯对讲、应急呼叫等通讯装置;应急呼叫装置在控制台上应当设置应急呼叫声光报警,并且声光报警信号仅能由氧舱操作人员切断;各个舱室设置的通讯对讲装置与控制台之间,应当具备不间断双工对讲通讯功能,通讯对讲装置不得在舱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开关,不允许使用无线通讯对讲装置;

9、,(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配备的视频监控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外部,并且能够与舱内有效隔绝和密封; (4)医用氧气加压氧舱、移动式医用氧舱内部除设置通讯对讲、应急呼叫通讯装置以及信号传感器(含监测传感元件和生理监护传感元件)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电气装置; (5)医用氧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人体导静电接地装置; (6)金属材料舱体的氧舱在舱外应当设置隔离变压装置,电流过载保护装置;,(7)氧舱照明装置设计应当采用舱外冷光源照明,照明装置与舱内应当能够有效隔绝和密封; (8)氧舱设置应急电源装置的,必须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在供电网络中断时能够自动启动。,3.8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1)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空气调节、

10、制冷(热)、加湿装置的设计,应当满足氧舱工作条件和相关医疗卫生规范的要求; (2)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驱动、控制以及加热、制冷(蒸发器除外)等装置应当设置在舱外,并且配置电流过载保护装置,其控制装置在氧舱控制台上,不得采用无线遥控装置。,3.9消防系统 (1)设计有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氧舱,每个舱室应当设置独立的水喷淋控制装置,并且能够同时正常工作; (2)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启动电源(启动压力)、储水罐、管道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水喷淋消防系统应当在舱内、外部均设置独立的控制阀门。,3.10 安装设计要求 氧舱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安装要求: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

11、系统安装位置应当避免有可能聚集油脂等污染源,并且压力调节系统的气体压缩设备、配套压力容器、气体净化装置以及呼吸气系统的气体汇流排、液氧储罐(绝热气瓶除外)等承压设备不允许安装在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内;,(2)压力调节系统的设备不得与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 (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压力调节系统进气口应当避开各种对人体有害的污染源; (4)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压力调节系统和呼吸系统的设备、装置、管道等工作环境温度低于零度时,应当采取保温措施; (5)排放废呼吸气体管道排放口的安装,需要考虑管道排放口与油脂、火源等危险源的安全距离; (6)医用空气加压氧舱设置的应急排放装置,其排气口应当

12、设置在室外;,(7)呼吸气系统的管道应当按照一定方向倾斜(倾斜角3/1000)安装,并且在最低点设置排水(污)阀门; (8)电线(缆)应当为管沟、架空敷设,并且采用金属保护套管(除电网供电电缆外);强、弱电线(缆)尽量避免在同一管沟敷设,如果必须在同一管沟敷设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不得接触式交叉敷设;敷设时,电线(缆)和金属保护套管弯曲成型后的弯曲半径应当大于金属套管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 (9)氧舱的装置、设备、仪器、电线(缆)的金属保护套管等应当与接地装置有效连接。,4、制造,4.1 基本要求 制造资质 氧舱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制造条件,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对所制造氧舱的安全性能

13、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所制造氧舱安全性能的第一责任人。 取得制造资质的氧舱制造单位能够从事许可范围内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工作。,制造单位义务 (1)氧舱的制造、安装、改造与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3)应当按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氧舱; (4)从事氧舱制造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格,并且对所从事的工作质量负责; (5)制造过程中接受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未经制造监检的氧舱不得出厂; (6)逐台建立可追溯的产品技术资料和文件档案。,出厂技

14、术资料和文件: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氧舱竣工图样,加盖竣工图章;如果制造过程中发生了设计文件一般修改、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需要在竣工图样上做出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3)氧舱产品合格证; (4)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包括材料、受压元部件、外购件、外协件、舱内物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制造过程中的检查、检测、实验报告等资料和产品铭牌复(拓)印件;,(5)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6)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为复印件的,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制造单位的产品质

15、量检查专用章或公章。,产品铭牌: (1)产品品种、名称和型号; (2)制造单位名称; (3)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 (4)产品标准;(5)压力介质; (6)工作压力;(7)设计温度; (8)呼吸气体名称或化学符号; (9)产品编号;(10)设备代码: (11)制造日期;(12)额定进舱人数; (13)人均舱容;(14)舱体重量; (15)设计使用年限。 产品铭牌右上角应当留出制造监检标志的位置。,焊接、外观和组装、无损检测、热处理的要求 应符合固容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氧舱的无损检测主要采用RT和MT,按照NB/T47013-2015规定执行,RT技术等级不低于AB级,合格级

16、别不低于级,MT合格级别为级; (2)氧舱舱门门框对接焊缝需要100%RT检测;舱门门框与筒体、封头,递物筒接管与筒体,观察窗法兰与筒体焊接的角焊缝需要进行100%MT检测;氧舱设置有2个及以上舱室的,隔舱封头与筒体焊接角焊缝需要进行100%MT检测;,(3)医用氧气加压氧舱的外部供氧管道DN50mm焊接接头RT检测比例不少于5%; (4)氧舱舱内压力调节系统管道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技术等级、合格级别由设计人员确定; (5)氧舱舱们、门框等受压部件有热处理要求时,应当按照制定的热处理工艺进行热处理,并且保存热处理报告、热处理自动记录等资料。,非金属材料受压元部件外观和组装、热处理的要求: (1)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的外观不得存在划痕、银纹等缺陷; (2)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组装时,不允许有开孔,不得施加除承受压力介质以及轴向端面密封所需载荷以外的其它载荷; (3)有机玻璃材料受压元部件的消除残余应力热处理工作可以由材料供应方进行,材料供应方应当向制造单位提供热处理记录和报告。,耐压试验 基本要求: (1)耐压试验前,氧舱各连接部位的紧固件应当装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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