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执法监督与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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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法与妇幼保健管理,2015年7月,学 习 内 容 一 、概 述 (一)概念: 1、母婴保健法 2、母婴保健监督 3、妇幼卫生保健 (二)母婴保健的意义 二、母婴保健工作的法律依据 三、母婴保健相关法律证件的种类 四、母婴保健执法监督的工作内容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与人员的审批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六、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七、日常监督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八、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执法监督考核标准,一 、概 述 (一)、概念 1、母婴保健: 是指为了保证母亲和婴幼儿的健康而进行的婚

2、前保健、孕产妇保健、婴幼儿保健等系列保健服务。 2、母婴保健监督:对围绕母亲和婴儿健康而进行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系列保健服务的监督。,(二)母婴保健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整个人群的健康水平 2、有利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4、有利于提高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二、母婴保健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1、法律 2、行政法规 3 、地方法规 4、 相关规章:国家部、委颁发; 省政府颁发 ; 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 5、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一)相关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

3、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相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三)地方法规:(由地方人大颁发)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是原的法规,现在食品相关规定目前都以食品安全法为准),三、母婴保健相关法律证件的种类 机构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人员技术合格证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其它

4、 监督员证 出生医学证明,四、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工作内容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 (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机构与人员的审批,(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 按内容分类: 1、孕产期保健 2、婴幼儿保健 3、婚前保健,1、孕产期保健 (1)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2)系统保健服务: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4)出生、死亡的报告:医疗保健机构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对新生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禁止做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2、婴幼儿

5、保健 (1)母乳喂养、合理膳食和科学育儿的宣传、教育、咨询与指导; (2)新生儿疾病筛查: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筛查服务,筛查内容: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障碍。程序:采血-试验室检测-确定诊断。筛查率: (3)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4)定期对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和育儿指导,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5)预防接种; (6)婴幼儿口腔、眼、听力、心理保健服务; (7)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防治; (8)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的科学研究; (9)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机构和人员许可、健康检查和儿童保健服务等):传染病管理、食品卫生(食堂管理)、

6、儿童保健。,3、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和一般的医疗服务工作不同,它有特定的对象,法定的服务内容,规范的服务方式和统一的管理方法。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咨询,分 项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的审批,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审批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7、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增加了负责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诊疗技术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市、行署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黑龙江省母婴保

8、健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程序及要求 (1)、申请 凡是申请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技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向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索取并按要求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要清晰、完整,不得涂改。,(2)、资料审查 A、要求:

9、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填写“行政许可接收凭证”并在五日内对申请单位上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需材料补正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写明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B、审查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书面申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和登记书。 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区平面布局简图。 从业人员名单及有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相

10、关资格证书。 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所需与审批相关的材料。,(3)、现场审查 A、要求:初审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若因技术审查需延长审查期限的,填写“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B、审查内容: 相关技术服务区的环境、布局、流程审查核实 仪器、设备、房屋面积审查核实。 .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操作常规、抢救流程、病例讨论制度、接转诊制度、院内审批制度、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 人员资格审查核实。 相关人员的实践技能、技术考核以及相关知 (4)、许可签

11、发、制作 对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登记编号,签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审查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单位要求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对已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服务期满三年需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许可单位因各种原因不再开展母

12、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缴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发证程序及要求 (1)、要求 凡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技术、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通过资格审查后,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2)、发证程序 A、提出申请:1、提出申请:欲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技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

13、术服务的人员应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B、资格审核:申请在医疗保健机构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经审查核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基本标准和条件,均可参加培训。 C、岗前培训: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对符合法定标准和条件的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进行统一考试。,D、合格证签发:经考核、考试合格,由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技术、婚前医学

14、检查、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 E、变更与延续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签发合格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对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服务期满三年需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如调离本工作岗位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发证机关缴回。,(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机构与人员的审

15、批 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的审批权限: 托幼园所的审批,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分级管理的单位外,均由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审批程序及要求 (1)、申请 凡是在黑龙江省境内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均应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索取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许可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并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2)、资料审查 A、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填写“行政许可接收凭证”并在五日内对申请单位上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需材料补正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写明需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B、审查内容 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许可书面申请 黑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许可申请表 托幼机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托幼机构平面布局简图 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卫生保健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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