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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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_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23 页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xx)125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

2、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住宅小区【现定名】【暂定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房屋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销(预)售房批准机关为,房屋销(预)售许可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栋单元 层号房。该房屋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房屋【合同约

3、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根据市房地局、房改办同意楼层调节系数,实际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元),总金额 千百 拾万千百拾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4、,双方同意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有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

5、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第四次付款3、其他方式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

6、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房屋经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房屋取得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

7、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并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3。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适用房交付买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

8、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买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屋结构形式、户行、空间尺寸、朝向;(2)。(3)。(4)。(5)。(6)。(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

9、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2、。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

10、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扎、设备标准承诺的为月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1、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3、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 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2.。3.。4.。5.。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2。3。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 权属登记需由出

11、卖人提供的资料包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

12、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2.。3.。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分与功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房屋有关联的共有部位和设施的实用性质。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房屋预(销)售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附件一:配套设施费用明晰附件

14、二:公共部分与功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 11 页 共 23 页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1、本合同为经济适用房买卖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按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并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户限购一套。本合同文本同时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的买卖。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6、本合同条款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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