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高利贷案件被二审法院识破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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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起 90 万元高利贷案件被二审法院识破并改判案情:原告杨某诉称:2009 年通过张某、蒋某介绍认识了被告梁某,2010 年 1月 1 日被告梁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杨某提出借款 100 万元,并承诺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原告就将 100 万元借给被告梁某,其中 50 万元是现金支付,另 50 万元通过银行转帐到被告梁某的帐户内,被告梁某拿到借款后出具了 100 万元的借条和收条,约定还款日期为 2010 年 1 月 31 日,如到期不还被告还应支付每月 30 万元的违约金。同年 3 月 6 日,被告梁某再次向原告借款 40 万元,原告于当日将 40 万元现金借给被告梁某,被告收到款项

2、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约定还款期为 2010 年 3 月 15 日。现还款期已过被告没有还款,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 140 万元。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目的是归还自己在外所欠的赌债,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 50 万元,另约定每月借款利息为 20 万元,逾期位还款违约金为 30 万元,所以被告梁某向原告出具了 100 万元的借条,但实际被告梁某只收到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给他的 50 万元,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 60 万元,嗣后,在 2010 年 3 月 6 日,被告梁某在原告的威逼下被迫写下了 40 万元的借条和收条,其实并没有收到 40 万元现金。本案相关证据:1

3、.2010 年 1 月 1 日,被告梁某亲笔书写的 100 万元借条、收条;22010 年 3 月 6 日,被告梁某亲笔书写的 40 万元借条、收条;32010 年 3 月 15 日,被告梁某将 20 万元转帐至原告帐户内的银行凭证;24被告梁某分别于 2010 年 2 月 6 日、2 月 26 日、4 月 20 日、4 月 29日通过工商银行转帐给案外人蒋某的转帐凭证以及 2010 年 2 月 26 日,原告发给被告梁某短信一条,证明被告梁某在原告的指示下将 40 万元划帐给蒋以归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宝山区人民法院):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日起 10 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 140 万元。

4、二审法院判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 )宝民一(民)初字第 4807 号民事判决;2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归还杨某借款人民币 30 万元;3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杨某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 30 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律师分析: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1 ) 140 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2 )汇入蒋某帐户的 40 万元是否与本案借款有关。律师认为,对于大额借款,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的,除借条外,法院还应主动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及经济状况。

5、本案中,杨某主张的交付 90 万元现金的事实并未提供借款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并且就出借借款的合理性而言,借款双方系经人介绍相3识关系一般,但在两份借条中均未约定借款利息,明显有违常理;同时,在第一笔借款 100 万元尚未还清,且又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杨某又向梁某出借40 万元,亦不具有合理性,另外,在审理中梁某提出测慌申请,被告予以拒绝,进一步佐证了 90 万元的现金交付是不真实的。对于梁某汇入蒋某帐户的 40 万元用于归还本案借款,因杨某否认,且梁某未能就该款项与本案借款存有关联性进行举证,故未被法院支持。但梁某可就该节事实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蒋某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追讨。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郭 毅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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