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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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二、监督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四)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五)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闽政200517号)(

2、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三、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一)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条件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办学和经营管理活动。1.依法办学情况(政策法规处)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对民办学校的相关规定,章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依此实施决策和开展业务活动;落实相应的法人登记。2.办学场所条件(发展规划处)必须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

3、需要。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学校自有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得低于1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3.设施设备情况(教育事务受理中心)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所需的贵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社会组织)租用,但须提供书面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4.领导班子、党建工作(组织处)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成员。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长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

4、龄不超过七十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在校工作。副校长原则上要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成立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后,应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设立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5.师资配备及管理(人事处)有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6.教育教学工作(高教职教处)(1)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教育机构名称、办学性质及收

5、费、考试、发证等事宜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并且必须经办学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2)教育机构必须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教学质量,不得以办学为名,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法活动。(3)教育机构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4)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院(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5)教育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

6、立健全管理制度。(6)教育机构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删减课时。(7)建立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组织专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学生登记备案花名册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8)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9)健全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写实性结业证明。(10)教育机构不得颁发毕

7、业证书。学员学业结束,经考试合格,由教育机构发给结业证明。结业证明应附学习年限、学习课程及学习成绩。学员的结业证明及所附的学习年限、学习课程及学习成绩,不作为高等学历教育或自学考试成绩的依据。7.校园安全工作(安保处)(1)建筑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2)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确保重大安全事项及时报告,发生安全问题及时处理。(3)物防、技防、人防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 8.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体卫处)(1)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校开办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请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2)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管控,提高食品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3)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4)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和报告制度。(5)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加强对师生的食品安全知识法规的教育,提高师生对食品安全的意识。(6)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9.财会人员配备、教育收费、经费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开设对公银行账户;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统一学校

9、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防范风险。(二)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检查1.学校名称变更:(1)应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2)需向登记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2.学校办学地址变更:(1)应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2)办学场所须符合设立审批相应条件。3.学校分立、合并:(1)应有正当理由和合理方案,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2)须符合同级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条件。(3)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

10、状况进行全面清算。4.学校举办者变更:(1)新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2)需重新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及相应的监督机制。(3)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应依法签订变更协议。(4)学校应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全面清算。(三)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终止办学1.依法进行财务清算。2.妥善安置在校员工、学生。四、监督检查方式将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教育局重要议事日程,局领导牵头各业务处室组成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成员处室

11、组成根据检查内容确定。(一)备案后首次监管。备案机构应在备案或变更备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事项开展实地监督检查。(二)年度检查。结合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组织对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三)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五、监督检查处理(一)设置条件、办学活动监管处理实地监督检查(包括首次监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各业务处室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分级评价(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

12、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作出“不合格”评价的处室在整改期限过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重新作出分级评价(良好、合格、不合格)。复查后仍有“不合格”评价的,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作出撤销备案、责令停止办学等处理。(二)变更(终止)备案事项监管处理实地监督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各业务处室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同意、不同意),并将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期)。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处室在整改期限过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重

13、新提出意见。复查后仍有不同意变更(终止)意见的,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作出撤销备案等处理。(三)违法行为处理1.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

14、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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