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的税收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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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交易的税收问题值得关注 随着知识产权交易的不断创新,新出现的知识产权和经营交易方式不断冲击着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包括课税对象、征税方式、税率设计等。当前,知识产权交易在网络经济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全球化制度安排下,已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流通。加之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税务当局对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难度进一步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知识产权交易的税收政策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知识产权发展迅速,其交易形式也在不断创新过程中。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易于形成一定的垄断权力,对知识产权交易征税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和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公平性。税收制度安排对知识产权交易的调控

2、,贯穿于知识产权产生、流通和实施的所有环节中。 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经济影响 知识产权交易的高风险性。由于知识产权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因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高科技产业往往也具有高风险性。高风险性产业恰恰是需要政府财税政策大力扶持的领域。当前,信息网络、生物工程、金融工程、医疗保健等行业,已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众多中国国内企业面对这些高风险性产业往往望而却步,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于高风险行业的政府财税支持政策作用效果欠佳。税收政策作为蕴含引导性功能的调控手段,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或制定税收标准,鼓励企业参与投资知识产权交易,从而保障这些企业的成长与扩展。知识产权事业的高风险性还表

3、现在人才流失现象,知识产权的生命力在于智力创新,中国并不缺乏新型人才,但人才流失现象却颇为堪忧。科研投入不足。科研条件差、研究人员待遇低等现象较为严重,更为值得关注的是,科研人员因其人力资源素质而生成的较好税收遵从性,导致其进一步成为税收重点监控对象的“软柿子”效应,进一步加剧了税收政策的非公平性。这进一步导致中国知识产权创新人才的多渠道流失或抑制性浪费。这些问题都是当代中国知识产权税收政策急需解答的时代命题。 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的调控功能已普遍被各级政府所认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税务当局对于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涉税问题,税收与知识产权经济

4、的辩证统一关系等,仍旧需要一个“干中学”的过程。税收执法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方式,良好的税收服务能够通过公平、公正、高效的执法,来实现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由于税收的宏观调控事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全局,对决策的科学性要求更高。另一方面,税收的调整往往涉及到众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决策的民主性和公开性要求偏高。税务当局可从宏观上充分吸收专家的意见,保障纳税人参与决策权力,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知识产权交易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双向互动关系。从知识产权交易的特点出发,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将有助于实现税收制度安排,最大程度地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发展这一政策

5、目标。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研发需要持续且大量的资金投入,通过建立适当的税收制度,实现激励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既能促进投资者对研发的投资热情,又可以提升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对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技术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来实现这一功能,以增加投资者的回报率。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交易的快速发展,衍生出新的交易方式,促使相关税收制度做出与时俱进地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交易税收制度的完善,也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现代税制体系构建过程中,所必须跨越的重要关卡。 中国知识产权交易税收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目前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税种大体包括6种:增值税、营业税、企

6、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关税。在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主要税种。中国对知识产权产生的税收政策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国务院批准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等。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纳税人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开发研究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 而在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6个税种均有所涉及。目前,只针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7、进口所需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透析中国知识产权交易税收的现状,笔者认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现行税制不利于知识产权交易的全面推进。近年来,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税收体系中,各税种或多或少地对知识产权交易产生一定阻碍作用,尤其表现在流转税、所得税和关税上。在流转税方面,无形资产交易没有纳入增值税的规范视野之中,而适用征收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具有较强重复征税色彩,难以体现知识产权交易仅就其增加价值课税的现代税收治理理念。

8、在所得税方面,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容易造成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而未能将其切实用于具体的科研项目中。同时,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避税,破坏了知识产权市场公平性。在关税方面,国内外资企业向国外母公司交纳知识产权使用费时,海关无法严格控制,税收流失较为严重。 知识产权税收制度存在法律缺位。就整体而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交易税收政策主要基于某些税收法规的条款加以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很多的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的稳定性,这导致知识产权交易税收政策的文本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相对较差。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纳成本。同时,虽然我国也采取税收政策优惠

9、方式激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交易,但大多通过事前税收优惠来为企业分担投资风险,这难免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一些企业假借参与知识产权开发或交易,向税务管理当局套取税收优惠的适用资格。在现时的中国,对知识产权定价和评估还缺乏完善的技术市场,政府面临对知识产权鉴定的工作或多或少会受自身政绩影响而失去公允性,这也难免造成一定的税收流失。 完善知识产权交易税收政策的路径建议 优化知识产权交易的税制体系。首先,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在当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尽快启动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将无形资产交易等目前缴纳营业税的税目,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并适用较低的税率和相对特殊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而

10、减少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其次,调整个人所得税,鼓励科研人员努力创新。对于专利权,许多发达国家将使用权所得列入特征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且适用较低税率)。因此,可以考虑在个人所得税下,开征资本利得税税目,并从低适用税率。最后,完善知识产权进出口税收政策。为了鼓励国内研发和交易知识产权产品及设备,对进口的重要材料免征增值税,对出口知识产权产品实行全额退税政策。 拓展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激励知识产权开发与交易,已经成为国际税收实践中的通例。例如,美国政府一般采用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减免税收的方式,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在1981

1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中规定,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支出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的25给予税收减免;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在计税时可以扣除。此外,美国税法明确规定,各类科研机构归属非营盈利组织,不承担纳税义务。又如,英国为引导中小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规定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者,可免税60的投资额,对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小企业免100的资本税,公司税从1983年起由38降为30,印花税由20减至1,起征点由25万英镑提高到3万英镑,取消投资收入的附加税。从2000年财政年度开始,年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公司税税率为20,年利润率高于30万英镑的公司税率为20一30

12、,同时规定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此外,英国还采取对本土公司和外国附属企业都按营业税润方式征税,有利规避了避税现象。 有鉴于此,我国可以尝试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实行一定期限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对国家鼓励创新投入的财政资金视为公益性捐赠,采取税前加倍扣除。同时,研究予以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加强对高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与评级。 提升知识产权税收制度的法律位阶。中国现行知识产权税收体系,因层次低、规定散、变化快、补充多等原因,使得相关法律效力缺乏稳定性。通过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综合协调机制,特别是加强税收政策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衔接与透明度,将有效推选税收决策的科学化与公开化。在国际上,重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向,积极加人保护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公约中,在修改与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时采取动态性观察,以保持知识产权税收制度的先进性。在具体操作中,应尽快完成增值税从暂行条例向正式立法的转换过程,提升知识产权相关规范的法律位阶;在印花税等行为税的立法过程中,合理考虑知识产权交易的特殊因素,降低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的整体税负水平。 (本文作者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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