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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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物权变动,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 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原因:(一)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 (三)公法行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的模式,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绝对意思主义和相对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的确立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2、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 德国法为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的代表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为主+某些领域的登记对抗(兼采意思主义),交易安全,交易中涉及的三方:出卖人、买受人、第三人,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3、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

4、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问题,盗窃物、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如何平衡交易安全与静的财产安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后抵债的赃物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

5、电话回复的内容中,有这样一句,“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1998年两高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6、。”,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的含义: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1、物权行为无因性(抽象性原则) 2、物权行为独立性(区分原则) 物权的无因性:按照德国学者的说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行为与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为各自独立的两个行为,物权行为效力并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物权的无因性。,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 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优点:提供交易安全和法律弹性。 对受让人更为有利,买方无需担心卖方与前手间债权的效力。 缺点:损害出卖人利益。 例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后,买卖契约因意思表示

7、有瑕疵而致无效或者被撤消,而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仍保有所有权,无因性后果: 卖方只能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不能提起所有物返还之诉。 有因性后果: 卖方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诉,买方行使的是不当得利之诉。,区分原则,含义: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法理基础:请求权与支配权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债权关系变动与物权关系变动,负担行为:民事主体向一个或多个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给自己确定一个给付义务,与相对人建立一种债权法律关系。 处分行为:直接将某种即存的权利予以变更、出让、设置负担或者予以抛弃的行为。 区别:负担行为产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产生支配权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了区分原则。 物权法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确立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展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区分原则的内涵: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别根据各自的生效要件来决定其效力,物权关系未发生变动时,不影响债权关系的变动,即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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