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1127343 上传时间:2017-05-29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02.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资质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资质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资质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资质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资质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制资质管理办法(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方案质量,推进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应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第三条 方案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编制工作,并且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

2、条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

3、变更的初审,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延续、变更的审查等管理工作。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专委会承担。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证书管理文件经专委会审查、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签发。 第六条 资格证书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2集中受理时间提前3个月公告。 第七条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

4、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3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主持编制至少 2个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 3 人,水利工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4人,资源环境类的不少于2人,概(预)算或者持有造价证书的不少于1人。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 2 年

5、以上,近 2 年内独立完成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不少于6个。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 2 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经历。 (三)专职

6、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 2 人,水利工 3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2人,资源环境类的不少于1人。 第十条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注册水保工程师不少于 1 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水土保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经历。 (三)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类或者其它土木工程类的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

7、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 (四)工作场所证明; (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身份和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身份、劳动关系证明; (八)注册水保工程师证明; (九)仪器设备及权属证明; (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还需提交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

8、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审,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在 1 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报专委会。水利部所属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专委会报 4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在 2 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报专委会审查。 资格证书延续、变更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申请初审意见之日起 3 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审查意见之日起 2 个月内,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

9、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 2 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以下简称“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单位报专委会,乙、丙级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专委会)。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六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和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织对甲级持证单位进行抽查。抽查采取专家评估的方式,每年数量不少于

10、持证单位总数的10%,主要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方案编制与管理; (四)方案编制质量; (五)资格证书条件; (六)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组织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 5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甲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完成至少 2 个水利部审批的方案;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完成至少 3 个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独立完成至少3个经审批的方案。 第十八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

11、效期届满前 3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期内的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条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证书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持证单位变更申请材料,按照资格证书条件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方案质量较差,有1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二)技术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从事方案编制工作的; (三)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

12、规定或者不满足工作需要的; (四)有1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业绩报告表的; (五)有 1 次不接受检查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不接受资质管理单位管理的; (七)不满足本级资格证书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的; (九)越级或者在业务范围外承担方案编制任务的。 6第二十二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证书: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二)涂改、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 (三)因方案编制错误或者不当,造成水土流失灾害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续其资格证

13、书: (一)不满足本级资格证书条件的; (二)不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业绩要求; (三)有效期内被警告2次及以上的。 不予延续的持证单位如符合下一级资格证书条件,可取得下一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资质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格证书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行为的,除取消持证单位资格证书外,依法追究持证单位的经济责任,对

14、持证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的,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在领取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持证单位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7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注册水保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前,甲级持证单位的注册水保工程师可用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代替,乙级持证单位的注册水保工程师可用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代替,丙级持证单位的注册水保工程师可用水土保持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代替。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解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8)中水会字第024号)同时废止。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2013年3月11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