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与服务外包政策 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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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与服务外包政策 文件汇编 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经济发展局 二一三年五月 目 录 国 家 政 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 办函201069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 号) 3、教育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 号) 4、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 2009284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 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 号) 6、财政

2、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65 号)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服 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6 号) 8、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海外并购的若 干意见(商合发2010358 号) 9、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的意见(中办发200825 号) 10、中央组织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 28 号) 11、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

3、020 年)的 通知(国科发政2011353 号) 12、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 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 号) 江苏省政策 1、江苏省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纲要 2、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0837 号) 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承接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 201146 号) 4、江苏省第四期“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 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18 号) 5、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 2

4、012 年度江苏省“企业博士集 聚计划”的通知(苏组通201217 号) 6、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地方高校计算机学院 培养服务外包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112 号) 7、关于核定省级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苏商外包 2012837 号) 8、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 知(苏政发201075 号) 9、关于印发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方案的 通知(苏科条201249号) 宿迁市政策 1、宿迁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宿政办 发2011171 号) 2、关于印发宿迁市软件和

5、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 理办法的通知(宿外包办2012 1 号) 3、宿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强中青年专家“135 培养工程”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宿人才办 201044 号) 4、宿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宿财行20089 号) 5、市政府关于促进宿迁市骆马湖总部经济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 (国办函201069 号 ) 商务部: 你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政策建议的请 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完善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 下简称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

6、政策措施。 (一)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放宽 认定条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 70%的比例降低到 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 要求;简化申报核准程序,认定工作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 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认定工作。 (二)将营业税免税政策扩大到示范城市所有离岸服 务外包业务。 (三)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 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 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创新服务外 包海关监管模式,推广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 (四)2010 年到 2012 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示

7、范城 市各 500 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 年中央财政安排 500 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境外投资促进活动,并通过中 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 市场。扩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范围,促进大学生 就业。放宽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 训资金的条件,将服务外包业务额由 150 万美元下调至 50 万美元,离岸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比例由 70%下调 至 50%。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扩大国际 资质认证资金支持范围。改进上述资金申报核准程序,由 原来每年 1 次改为每年 2 次拨付,使企业加快获得资金支

8、 持。 三、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 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适合服 务外包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服务外 包企业的融资渠道。努力解决服务外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 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境内 外特别是创业板上市。 四、为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环境。减轻服 务外包企业负担,将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条件 的服务外包企业均纳入“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范围之内。 将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推 广到全国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服务外 包企业海外并购,开拓国际市场,并为服务外包企业员工 境外工

9、作提供签证便利。结合我国国际采购安排,将外国 供应商须向中国企业发包一定比例的服务外包业务作为 大宗商品采购的条件。通过体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积 极培育在岸服务外包市场,促进国际国内服务外包业务协 调发展。整合利用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避免重复 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支持专业化服务企业发展。 五、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和引进。改进、加强大学 服务外包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鼓励充分利用各 种培训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加快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为 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合格的实用型人才。加大海外高层次服 务外包人才引进力度,并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 利。 六、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城市发

10、展服务 外包产业的指导和服务,同时搭建服务于全国的服务外包 投资促进平台,制定我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20112015 年),完善服务外包统计制度。示范城市 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突出特点,强化服务,营造环境, 增强聚集效应,推动服务外包产业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 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商务主管部

11、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 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 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一、政策内容 (一)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 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 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 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 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 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在上述 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

12、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 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 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 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 政策执行至 2008 年 12

13、月 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二、技术术先先进进型服型服务业务务业务范范围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 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 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上述信息技术外 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 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三、技三、技术术先先进进型服型服务务企企业认业认定及管理定及管理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4、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 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 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 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 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 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

15、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 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 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 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 业当年总收入的 50%.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 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 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 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

16、初步审查后,报送 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 审并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 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 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 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 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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