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类行政许可听证问题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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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类行政许可听证问题诌议行政许可法自XX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满一年,创设的多项行政许可制度如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补充资料一次性告知制度、期限制度、收费制度、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在实践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这些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进了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也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提出了很高要求。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也是行政许可法创设的主要制度之一,但在实践中应用的相对较少。下面笔者就结合工作实践,从一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人矮员的角度提出一些浅见,与大家一起探讨岣。一、听证制度的规定与实践中的困惑哀行政许可听证是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规定的一个重要程哔序。听证

2、制度的设置目的本身在于行政机荫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惶表示意见的机会,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途径弥,通过公正、公平、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突目的。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喈了应当听证的三类许可事项:(一)法律阡、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雪(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听证的鹂功能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查明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真相;(2)保证行政许可裁决的中立、正当;(3)保障许可溆申请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许可决定,实莼现行政许可决

3、定的民主;(4)体现行政疡权与许可申请人权利的平等。就我局目前邃建设管理体制而言,所辖建设行业民生性羔、社会性强,城市规划、住宅与房地产、幄物业管理、房屋拆迁、工程质量、市政公馆用等事项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孳的切身利益,根据现有掌握资料情况看,珩建设领域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多达7徼0多项,其中的一些许可事项,依法应依听证的程序实施,比如规划许可、房屋拆窥迁许可等。但在当前,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客观上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行证弯许可法关于听证的规定有原则性,又缺仕乏相关的配套规定;二是行政许可听证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无现成的经验可循;三颉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腈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

4、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即“案卷排他性”原则),将听证蛆笔录(含经听证的证据材料)作为做出许辣可决定的惟一根据,这一规定凸显了听证樾在此类许可中的核心地位,也对听证工作鲇提出了很高要求。面对这种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许可听证,椿有的感到心中无数,产生畏难情绪,有的骥认为过于烦琐或没有必要,不敢或不想组祆织听证。而这也是行政许可机关在听证问邗题上普遍持有的一种行政心理。客观地讲,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年来,我局在玎实施建设类行政许可方面真正依法组织听鲶证的很少,几乎没有一例。较常规的做法是对一些涉及拆迁的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进隗行一般性的公示,而对涉及四邻关系的则以传统经验做法“四邻签章

5、”予以确认,壕仅此而已。拿前述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坜理由似乎也能自园其说。但另一方面,听悚证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它既涉喊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质城证权的保护,又涉及许可机关如何做出许特可决定,因此是一个重要的法定程序。如巅果该听证不听证而迳行做出许可决定,一睨旦该许可决定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嗲诉讼,将因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葺或被确认违法,继而影响到原已做出的许斟可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相对人的利益损失,许可机关也可能因此忻被追究国家赔偿责任。此外,该听证不听乃证也影响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二、关于建设行政许可中应按听证程序实施的事项范围在许可法规定的应听证的

6、三类许可事项中,第一类为法律、法规、规章规互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目前尚纳无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第二莆类为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鎏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笔者认为,草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区建设项目等许可事项应属此类,但市政公用箱事业依法以特许方式实施许可的,不实行部听证;行政许可法在这方面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裁量权,只有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时,才皴可以举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第三类为直朋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叨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听证的许晚可事项,笔者认为,规划许可和房屋拆迁许可应属此类。对上述各类许可事项

7、,苫并不是每一项许可都要依听证程序实施。怕对于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嵋区建设项目等许可,是否应听证取决于许湄可机关对该项许可影响公共利益程度的判莅断,只有汲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患项,才应举行听证;对于规划许可,由于共建设项目一经规划许可,规划红线内的居伴民就面临着搬迁,不仅直接关系其财产权部、居住权,也涉及其购物、就业、就学等婕相关利益;对于规划红线周边外围的居民硌,由于新建筑物的建设,其通风、采光、僧卫生、安全可能会受到影响,也可能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因此,旧城区内的规划蠲许可(包括“一书两证”),都应依听证堵的程序实施,只有对不涉及拆迁安置的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才不需听证

8、。房屋璧拆迁许可确定了被拆迁人搬迁期限、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等内容,由于房屋是俅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财产,甚至是多数群铄众最主要的财产,对被拆迁房屋如何补偿招及对被拆迁人如何安置,显然涉及被拆迁莸群众的重大利益,因此,房屋拆迁许可无一例外应依听证的程序实施。上述意见仅嫦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从建设行政主管部枧门实施许可听证面临的压力看,前述的三酗类听证许可事项中,第一类许可事项不明腽确,第二类许可事项建设主管部门有自由裁量权,因此这两类事项的听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构成很大压力。当前令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感压力的是第三类许可事项,大量的规划许可和所有的房屋拆迁许可须依听证的程序实施,给我们的行

9、陨政许可工作带来重大挑战。三、关于利杨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指的是芎因许可与申请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人。砑房屋拆迁许可方面,利害关系人范围就是啻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因佛此,其范围比较明确。规划许可方面则有一些模糊,比如,对规划许可选址范围或谧红线范围以外的居民,有的可能提出通风胭、采光、卫生、安全等相邻权及相应利益憨受许可影响,有的可能提出景物观瞻等权利和利益受影响,认为自己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应享有听证权。笔者认为,规划许可可能会对这些居民的权利和利益产生一骸定影响,但并非权利、利益受影响的都属鬈于利害关系人范围,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论范围,取

10、决于该许可是否可能影响其重大踞利益。在确定某一许可事项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时,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还要看这种不利影渚响是否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盆,最后还要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而对于“重大利益”标滹准的认定也无明确的规定,实践工作中同滤样是难以把握与操作。四、关于听证文援书的送达方式对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咦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方式,并规定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行政许可听证文书主壹要有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贩通知书两类,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的目的净是告知听证权利,所

11、送达的对象为与听证笕事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及申请沼人,利害关系人范围在送达时要么还不明确,比如规划许可红线外围周边的居民;廨要么已明确但数量较多,如拆迁许可。行茅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许可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后,送达给提出听证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听证文书,送达对象已经明确妤,但也可能人数较多。在送达对象范围不翼明确或受送达人数较多的情况下,采取逐一直接送达要么难以操作,要么成本较高二,同时直接影响许可效率,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随的规定,对于范围明确且数量不多,能够咐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应当采取直接送达轫的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蕈许可“高效”和“公众参与”原

12、则,对于恫范围尚不完全明确或者人数较多,客观上难以采取逐一直接送达方式的,宜从实际珲出发,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但在公告送汲达的同时,许可机关要以便于利害关系人知悉的方式将公告内容张贴于利害关系人众所在区域的公共场所,以保证利害关系人知悉,使其知情权、听证权不因送达方式的不同而受影响。至于公告送达的方式是暇否要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桥日起经过60日才视为送达,笔者认为,讽从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和许可工作实韵际出发,应以公告之日作为送达之日。理搓由有三:(一)听证文书特别是行政许可禽听证告知书的送达时间不属于行政许可茵法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范围内,如适用莫60日的规定,则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颈20天

13、内做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期限规定难钦以实施;(二)如果两类听证文书的公告碓都要60天,则将严重影响许可效率,不钥符合行政许可法的“高效”原则;(三)听证文书仅是程序性的文书。五、关于行政许可听证权的告知和听证的举行楞根据行政许可法四十七条规定,告栌知行政许可听证权须具备以下法定要件:(1)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只有行政许可申请人和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得到行政许可机关昧的通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调锇整或改变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通疃过其他法律关系,因而行政许可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利获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笔者认为,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权的告烊知不适用于间接的利害关系

14、人。(2)行姬政许可行为所影响的利益必须存在于行政馄许可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在对行政许可事项有争议的情况下,行政许可申请人与第三人对同一项许可事项均主张权利。(韪3)告知听证的权利时间是在行政许可机紧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行政许可申邈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听伲证的举行与否,取决于行政许可程序中行薹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听纵证请求。作为一种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镞,这种放弃,可以明示,也可因未在法定穗期限内行使这种权力而视为放弃。这种情乩况下,行政机关没有举行听证的义务。从瘃行政机关角度看,没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荜,行政机关不得主动决定举

15、行听证,必须揍由当事人的申请来启动听证程序。从法律上说,如果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如果进行听证,亦可视为违法行政。反之,一旦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忍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法定期限郡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则行政许可机关就负坯有举行听证的义务,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否则就会构成对正饿当法律程序的违反。若按许可法的规定,坻举行听证的时间(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组织听证)又不包括在作出行政许劂可决定的期限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靶日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样一猃来无形中又延长了办理期限,与行政许可仰效率原则又自相矛盾,在实践中也较难以菔把握。行政许可机关面临着二难推理:向勒左?向右?笔者认为,行政许可制度既鳎然已以法的形成确立下来,我们就应该贯鸸彻落实,尽管在实践中还有一定的难度,唁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积极的态度主动加强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研究,共同探索建设行政许可听证“破题”之道,稳蛄步推进这项制度的实施,掌握主动,把建桦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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