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敬老模范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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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敬老模范单位管理办法 *县创建敬老模范单位管理办法 一、自查和申报 由单位根据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打分,符合条件的将自查总结和验收申请报送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表和自查总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发给申报审批表,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后于xx年3月31日前报送县老龄办。 二、考核验收 县老龄办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审批表后,组织考核组验收。考核验收采取一听(听申报单位领导)、二问(问有关具体情况)、三看(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查(抽查申报单位的下属部门和有关人员)、五议(考核组进行评论)的方式进行,并依据考核评分表逐项量化打分。 三、奖励办法 经县考评组考核获95分以上,按分值从高到低取三分之一的名额,由县政府命名为“敬老模范单位”。 四、处罚办法 (一)凡未创建敬老模范单位的,不能评选为综合性先进行集体。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敬老模范单位”的称号。 1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单位职工有不供养老人和虐待老人现象。 3单位不关心退休职工,两个待遇未落到实处的。 (三)经县“创模”领导小组批准撤销“敬老模范单位”称号的,须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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