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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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 根 据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09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进行 重组办法 规定的资产交易行为 (以 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重组办法 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资产交易行为

2、,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 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 报 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 报 送。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 2 露或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 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或提供。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次重大资产重组确实不适用的, 上 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予以适当 调整,但应当在披露或申请时作出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实际需要, 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 其他有关信息或提供其他有

3、关文件。 第四条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 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 信息或文件确实不便披露或提供的, 上市公司可以不予披露或提 供, 但应当在相关章节中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或提 供的原因。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或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或提供。 第五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应当及时、 公平地披露或提 供信息,披露或提供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 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注明 资料来源,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证券服务机 构及人员应当按

4、要求在所披露或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 确 保披露或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交易对方应当按要求在所披露或申请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 3 明,确保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便于投资者阅读, 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做到逻辑清晰、简明扼要,具有可读性和可 理解性。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如涉及)应当作为 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章重组预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方案介绍中应当披露本次交易 是否构成

5、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以下简称借壳 上市)及其判断依据;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 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变 动,则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 ,主营业务发 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 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 毛 利率、每股收益等,下同)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 4 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 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 要财务指

6、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等;交易对方为自 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要求披露; 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 应当披露其名称、 性质及相关协议安排, 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当比照第十五条第(一)项相关要求,披露 合伙企业及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联 人、下属企业名目等情况; (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报告期(本准则 所述报告期指最近两年及一期,如属于借壳上市的情形,报告期 指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主营业务、评估或估值的情 况及拟定价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完成审计、评估或估值、 盈 利预测审核(若涉及)的,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声明保证相关

7、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评估或估值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若涉及)将在重 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的, 应当披露该企业是否存在出资瑕疵 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 公司的,应当披露作为主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 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 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前置条件; 交易标的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披 5 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 件、以及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

8、纳情况; 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 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 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 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七)非现金支付方式情况(如涉及)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应当披露发行股份的定价及依据、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等相关信息。 上市 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定向权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 披露相关信息; 交易方案涉及吸收合并的,应当披露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异议股东 权利保护安排、债权人权利保护安排等

9、相关信息; 交易方案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 应当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预 计金额及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股份发行情况、用途及必要性等 相关信息; (八)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 盈利能力、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股权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九)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详细说明已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并对可 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6 (十)本次交易存在其他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应当对相关 风险作出充分说明和特别提示; (十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十二)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 情况; (十

10、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重组报告书 第一节封面、目录、释义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列明重 组报告书的标题。重组报告书标题应明确具体交易形式,包括但 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或股份有限公司吸 收合并公司报告书。 资产重组采取两种以上交易形式组合的,应当在标题中列 明,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 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在标题中标 明“并募集配套资金” ,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11、报告书” ;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在 7 标题中标明“暨关联交易”的字样,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同时,封面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 码; (2)交易对方的名称或姓名; (3)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4)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九条重组报告书的目录应当标明各章、 节的标题及相应 的页码,内容编排应当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可能造成投资者 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 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 印。 第二节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扉页中, 遵循重要性 和

12、相关性原则,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就与本次重组有关的重大事 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二)按重组办法规定计算的相关指标、本次重组是否 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披露构成关联交易的原因、 8 涉及董事和股东的回避表决安排)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及判断依 据; (三)本次重组支付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安排简要介绍(若 涉及) ; (四)交易标的评估或估值情况简要介绍; (五)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的简要介绍,列表披露本次 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及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 (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 序,本次重组方案

13、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并明确取得批准 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七)列表披露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八)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网络投票安排、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 益的填补回报安排等; (九)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三节重大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扉页中针对本次重 组的实际情况,遵循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在第十三节“风险因 素”基础上,选择若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本次重组及重组后上市 9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产生严重不利影 响的风险因素,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 第四节本次交易概况

14、第十三条介绍本次重组的交易概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背景及目的;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五节 交易各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 称,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控制权未 变动,则应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况) ,重大资产 重组情况、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概况。 上市公司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如存在,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

15、影 响。 10 第十五条交易对方情况: (一)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企业性质、 注 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历史沿革、经营范围,最近三年注册资本变化 情况、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年简 要财务报表并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 全面披露交易对方相关的产权 及控制关系,包括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股权或权 益的间接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产权关系结构图,直至自然人、 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以文字简要介绍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列示交易

16、对方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 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没有具体经营业务或 者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 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披露交易对方 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相关资料; (二)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 应当披露其姓名 (包括曾用名)、 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并注明每份职业的 起止日期和任职单位,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控 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对方为其他主体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性质及相 关协议安排。如为合伙企业,还应当比照第(一)项相关要求, 11 披露合伙企业及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主要合伙人及其他关 联人、下属企业名目的情况; (四)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情况 说明,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 (与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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