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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第一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 ,必须在当年12 月底前上交 70%,余下 30%在下年 3 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 30%计收利息。第二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第三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第四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 1000 元以下者(含 1000 元) ,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的(含 5000 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 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