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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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铁路专用线服务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铁路专用线)价格监管,规范铁路专用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铁路货运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铁路专用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包括铁路专用线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经营者和铁路专用线维护服务经营者。铁路专用线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经营者是指利用自有铁路专用线,或通过租用、合作等方式获得专用线经营权,为其他货主提供货物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铁路专用线维护服务

2、经营者是指提供专用线维护等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专用线使用、设备设施租赁、货物装卸、仓储、劳务等;为服务对象提供运营管理、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技术鉴定检测、劳务服务等,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可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关费用。第六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明确、醒目。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选择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有条件的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可通过网站进行明码标价。第七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以商业广告、

3、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等内容及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应当如实记载并妥善保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工作记录资料,保留相应的服务合同、作业台账、服务收费凭证等资料。第九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等资料。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依据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收费项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依据则为铁路专用线经营者自行制定的有关文件或通知。第十条 收费项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4、的情况下,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开展服务时,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实质内容、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通过充分协商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提供服务。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对服务项目实行价格包干方式的,应当与交易对象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分别列明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及价格。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

5、销售商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一)对同一服务或者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标示并以高价结算;(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三)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四)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五)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前,对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等内容及价格作出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四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

6、价、政府定价的铁路专用线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铁路专用线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收费;(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七)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九)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

7、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价格管理,进行价格公示、备案、投诉处理等工作。收费项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铁路专用线经营者可在其运营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铁路专用线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用户的需求,规范细化专用线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铁路专用线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全国12315举报投诉平台、来信、电话和传真等途径,对铁路专用线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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