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件民事起诉状——完整版

上传人:简****9 文档编号:112238947 上传时间:2019-11-0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案件民事起诉状——完整版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保险案件民事起诉状——完整版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保险案件民事起诉状——完整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案件民事起诉状——完整版(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红杰,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建新友胡同。 委托代理人:任德宾,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上庄镇。联系方式:1583063899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烨 职务:总经理, 所在地:石家庄市育才街56号九派大厦13楼理赔部。联系方式:0311-89108193。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修理费32617元、施救费500元、公估费1000元,共计34117元;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14日郭平驾驶冀A2Q188号车辆行驶至长安区体育大街子龙大桥时,与孙二春驾驶的冀AKT381号车辆相撞,造成冀KT381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冀2Q188号车全责,在交警主持之下,冀A2Q188号车主李红杰与孙二春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付孙二春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公估费共计34117元。冀A2Q188号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2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调判。此致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红杰 2011年8月27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