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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红杰,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建新友胡同。 委托代理人:任德宾,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上庄镇。联系方式:1583063899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烨 职务:总经理, 所在地:石家庄市育才街56号九派大厦13楼理赔部。联系方式:0311-89108193。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修理费32617元、施救费500元、公估费1000元,共计34117元;2、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14日郭平驾驶冀A2Q188号车辆行驶至长安区体育大街子龙大桥时,与孙二春驾驶的冀AKT381号车辆相撞,造成冀KT381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冀2Q188号车全责,在交警主持之下,冀A2Q188号车主李红杰与孙二春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付孙二春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公估费共计34117元。冀A2Q188号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2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调判。此致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红杰 201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