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7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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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 职业责任保险 7.1 职业责任风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7.2 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4.3 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介绍 7.1 职业责任风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风险 二、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一、职业责任风险 (一)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 个人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 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手 术失败,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病人的经济损 害赔偿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职业行为所必需的资格、能力 的执业人员。 (二)职业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l我国民法通则106条

2、: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反映的 是过错责任) l律师法、会计法、建筑法等中, 对于相关职业技术人员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基本上也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二、职业责任保险 l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在 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 险。 l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间欧美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20 世纪初又发展了会计、药剂师以及兽医等的职业责任保险。 l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种因职业责任导致的法律纠纷增多,而法院 的判决使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看到了自己

3、的风险,纷纷设法转嫁风险, 这样各种各样的职业责任保险逐渐兴起,并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责任保 险险种,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医院的职业责任保险。直到现在,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仍是责任保险中的主要业务来源。 l进入70年代,各种职业责任诉讼案急剧增加,再加上法院判决的赔付 金额不但上升,使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广泛重视,并由医疗责任扩展到 现在的80多种职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 l责任保险发展的水平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达与否 的标志,而职业责任保险又是责任保险中的高级 阶段。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业务量 很少,大约只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5左右,并且 主要集中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

4、任险等少 数险种上,职业责任保险所占比例非常少。2003 年北京市的236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只有70家投保了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只占总数的30左右,其 他保险业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这一比例就更低 了。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 l199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 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开始在国内保险市场上使用 。同年,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司法局签 订了合作协议,为上海市4000多名职业律师办理了律 师执业责任保险,开创了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先河。 l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总颁条款形式下发了经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律师职业责任保 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注册

5、会计师职 业责任保险条款。 l2000年初,天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经 保监会核准备案,3月该公司的工程监理人员职业 责任保险条款也由中国保监会批复。由此,我国职 业责任保险市场竞争逐步加剧。 l2002年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医院 面对可能出现的医疗事故,责任更加重大。目前上海 已有多家医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事故责任险。一 旦发生医疗纠纷,善后事宜将由保险公司专设的“医 疗事故处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并由保险公司承 担相关赔偿。 l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最近由人保财险、美亚保险等公 司推出。由于近年来美容事故和美容纠纷大量增加, 美容师职业责任险主要负责美容师因过失造成顾客人

6、 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1、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规以及各类职业相关法律制度 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 2、职业责任保险人较多地承担对合同对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一般责任保险更多地承担了因意外事故或事件造成 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职业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式的承保方式。 4、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是受到责任和风险的压力,更是 为了提高自身信誉,增加竞争实力。 5、职业责任保险大多数是以团体作为投保单位。 7.2 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四、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约保险责

7、任 五、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六、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一、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机构和个人) 1、执业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需要在相应的机构执行业务。这 种情况下,专业人员因疏忽、过失等原因致使委托人 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其责任由执业机构承担。在我国 多数职业责任保险单通常只将执业机构列为被保险人 。 l例如: l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对象:第一条凡依法设 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l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 经

8、纪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l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对象:第一条依法 设立、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专业人员个人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专业人员个人直接对委托人 或者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不多见。目前, 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中只有少数险种将专业人员个 人列为被保险人。 l例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持有有效律师执业 证书的律师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l此外,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也将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个人列为被保险人。 l应明确“执业”

9、和“职业”的区别 l“执业”是法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一种从业资 格; l“职业”是仅指某种行业。 l例如,“执业律师”和“律师资格”的含义是不同的 。 l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因此,仅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是不能实际执业的 ,也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范畴。 l在国外,各种职业责任保险单可以分为两类: l适用于工作与人体有接触的专业人员,一般包括医 师、护士、美容师等,保险单中一般使用“失职” 术 语表述; l适用于工作与人体没有接触的专业人员,一般包

10、括 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保险单中一般使用“错误 或疏忽”术语表述;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 溯期内,被保险人或其法律上应负责的其他人 在提供与其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时,因疏 忽或过失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在保 险期间,受害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l保单负责的“被保险人或其法律上应负责的其 他人”的职业疏忽行为,不仅包括被保险人自 己,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 以及该雇员的前任的疏忽造成的损失。 l保险单只负责“提供与其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 服务”。即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

11、职业上的疏 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的损失,而不负责 与保单列明职业无关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l业务范围很关键。 例如:律师的业务范围问题 l人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的承保律 师的业务范围是: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为“诉讼 或非诉讼律师业务”。 l实际上包括了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一切合法的法律事 务。见下页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l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

12、候审,接受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 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 其他文书。 再比如: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问题 人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的承 保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是:“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 务。“ l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审 计业务(包括审查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验资 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

13、计业 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等。 l因此,人保的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 责任仅包含了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而不包 括非审计业务。 l因此,保险人并非对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的执业行为都承保,也就是说,保险人 在操作时要注意依据条款的规定把握职 业责任保险承保的业务范围。 l“疏忽或过失行为”:被保险人因疏忽大意而未能按 照职业要求的谨慎性标准行事,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 失的行为。通常,职业责任保险人将被保险人有无“ 过失”的行为作为理赔的要件,被保险人因无过失行 为所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 l但,经过特别约定,也可承保无过失行为所致的职业 责任风险。 l如人

14、保推出的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意外医疗责任保险 ”险种即可承保无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风险。 包括:(一)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 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赔偿项目包括: (一)对第三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此部分赔偿以保险单约定的累 计赔偿限额或每次赔偿限额为限;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的赔偿;此项一般包括 处理索赔案而支付的诉讼费、

15、抗辩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l由于职业责任保险涉及的领域较为独特,发生索赔后,保险人通常 需要此行业的专家或检验人出具独立、公正的交叉报告,因此调查 取证费用的支出较高。 (三)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的经 济赔偿责任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l职业责任保险不存在“施救费用”这一表达方式。 (三)责任追溯期 l由于从职业责任事故的产生到受害方提出索赔,可能相隔 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例如医生误诊或误用药物给病人留下 隐患或后遗症需要几年乃至几十年才能发现;此外在建筑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中,工程设计人员完工交图后,工程往 往要经过数年的建设期才能建成,建成后也可能经过数年

16、 的使用才可能出现设计上的错误导致的损失,这就产生了 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实际承担的风险 责任不对应的问题,造成保险人可能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 。 l承保基础:期内索赔 l因此,各国通常在保单中规定了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条件, 保险人仅对追溯期以后保险期满前发生的职业 责任事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的法律赔 偿责任负责。 l举例: 某建筑设计院投保设计师责任保险,采取 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保险有效期从2001 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追溯期定为1998 年1月1日。即只有发生在1998年1月1日之后的 设计事故,并在2001年年内提出索赔的,保险 人才负责赔偿。1998年以前发生的事故,保险 人不负责。此外,发生在1998.1.1 2001.12.31内的事故,但是没有在2001年内提 出的索赔,保险人也不负责。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引起的索赔 l当被保险人不如实向保险人报告真实情况而引起的索 赔,如使用过期药物等; l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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