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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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清代后期 (一)田赋 1、田赋及 附加税 按粮津贴和捐输:按粮津贴是田赋的附加。当 时规定每田赋银一两,加征津贴一两,这本属临 时取给,权宜济事,其后历年援案奏请继续征收 ,渐成国家的常赋。 厘谷(或义谷)由于钱粮不能照额征收,田赋收 入不足供本省军粮之用。为了添资军粮,清廷在 田赋之外征收厘谷。 亩捐主要行于江苏、安徽等省。江北亩 捐是以“地亩肥瘠,业田多寡”的标准,照地 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自二十文至八 十文不等。其后江南各州县也举办。一般 用作本地团练经费。 沙田捐:广东沿海有因涨沙而成的田, 名为沙田 。于正赋之外,每亩加征银二钱 ,由地主和佃农按“主八佃二”分担缴纳。 2、借

2、征和浮收 借征田赋预征常变换形式出现,各 省每借口军饷紧急,不照例限,先期催征 。 浮收漕粮浮收 、河运、海运津贴。 3、漕粮改折 原征本色的各省遂实行行政收折色用银两 折纳 4、差徭 清初,差徭本已并入地丁之内,民众完纳地丁 之外,应别无所谓差徭。但各县遇大徭役,仍借 口不能猝应,临时向民间摊派,历时既久,即沿 以为例。 5、关税 常关税 鸦片战争失败,被迫开放五个口 岸对外通商,并成立新海关。于是称原来的关为 常关或旧关,原关税称为常关税。以便与新海关 的关税相区别。 常关税为内地货物通过税,分为衣物税 、食物税、用物税、杂税四项。在行船的 地方,兼收船税。 海关税 进口税是指外国货物进入

3、关境或国境时 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入税。 出口税指本国货物出口时,对经过关境 的货物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出税。 子口税是指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 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进出口税外 ,另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内地过境税,以代替沿途 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 复进口税也称沿岸贸易税,是指对国产土货从 一个通商口岸由商船运往另一个通商口岸所征收 的国内关税。税率定为出口税的一半,即百分之 二点五,故又称“复进口半税”。 吨税也称船钞,是各通商口岸向往来船舶 所征收的税。 所谓洋药税厘,实为对鸦片进口时所课 的正税和厘金。 6、盐税及其他杂税 其他杂税包括田房税契 、 渔船捐 、 烟 酒税 。

4、 6、 厘金 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创行于咸丰三年( 公元1853年)。实即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百分 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 厘金产生的原因 镇压太平天国革命需要。 旧税已一再增收,早已声名狼藉,创办新税急 不可待。 清代商品经济发展,为新税奠定了基础。 厘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及种类 厘金就其课税品种的不同,可分为百货厘、 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其中以百货厘举办 最早、范围最大,故所谓厘金,主要是指百货厘 而言。百货厘的课税对象,多为日用必需品,一 切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征之列。 (二)厘金税率在开办之初为百分之一,以后 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分的税率在百分 之五以上

5、。 (三)征收制度 各省征收厘金的制度有两种,一是官征,一 是人包缴,前者为各省通行的办法,后者仅为部 分出产较繁的省分采用。 官征制度是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各省所 定税率征税。 商人运货到卡,由船户或本人前往局卡报验 ,经查验后,核算收税,开票放行。 坐厘之官征,大都以各行店一月的营业额为 课税根据,按所定税率征收。 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或非同业人承 总认定或承包诸业捐额,经理其事,负责 缴纳。前者称为“认捐”,后者称为“包捐”认 捐因经理人为同行之人,能维护本行商人 的利益。对政府也有利,既无偷漏之虞, 又可节省征收之费。 厘金的弊害 厘金课征苛重,危害国民。 税制杂乱,地方各自为政。

6、 主要用于防范和镇压人民起义,只有少 数海防经费稍含国防意义。 (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 1、田赋和兵差 田赋正税 1927年国民党政府第一次全国财 政会议后,确定将田赋正式划分地方税。田赋划 归地方后,各省基本上按土地肥瘠,划等定税率 ,按亩征收。 田赋附加 田赋改归地方后,原规定不得添 设附加税,但当征赋之权操于地方之手后,附加 摊派则难以限制。凡自治、公安、保卫、卫生、 教育、筑路、水利等各项经费皆取汲田赋附加和 摊派。 田赋预征 田赋征实 粮食征购 粮食征借 2、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将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同田赋一起划入 土地税范围。随着地价的上涨,还要征收 地价增值税。 1930年颁布的

7、土地法中规定: 市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至二十; 市未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五至三十; 市荒地地价税千分之三十至一百; 乡改良地地价税千分之十; 乡未改良地地税千分之十二至十五; 乡荒地地价税千分之十一至一百。 实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首要条件是 整理土地和核定地价。 很多省市因土地未整理,地价也无从核 定,因此,此种税只在少数城市开征,全 国多数地区未开办。当时开办地价税的地 区有上海、青岛、杭州、广州和广东省。 兵差 骡夫、挑夫、兵丁、钱币不计算外,其他所 征派的实物,已经差不多有一百种。包括与衣、食、住、 行有关的多种用品,甚至包括棺木、化妆品、海洛英在内 。 兵差是临时性征派,它无一定

8、定额,一年有时有几次 摊派征发。 山东1926年度的兵差总数折合钱物竟相当于田赋正税 的274%。1929年非战区的河北南部和河南北部所负担的 兵差相当于田赋正税的432%。战区的兵差更倍于非战区 ,1930年4至7月,河南商邱、陕县、柘城三县所负担的 兵差相当于田赋的正税的四十倍。 2、关税和盐税 将盐税、海关税划分为中央税收入 。 (1)关税1930年关税自主权“收回”后,修 订关税税率,使关税收入逐年增加,居各项税收 的第一位。在正常情况下,关税收入占全部税收 一半以上。 国民党政府初期关税税则,包括从1929 1930年底止的过渡时期税则和从19311934年 止的固定税则。 包括进口

9、税 ,税率分十二级:最低为百 分之五,最高为百分之五十。 出口税:1931年出口税则分为六类二百 七十目,规定从量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 从价部分除肠衣、罐头、瓷器等二十五项 值百抽五外,其余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点五 ,茶、绸缎等二十项免税, 转口税,所有出洋货物均照新则征税, 对经由海港的国内贸易品所征之税,称为 转口税,转口税率从原出口税率,即值百 抽五,加百分之二点五的附税,计为百分 之七点五。 关税附加税:救灾附加税征收条例, 对应征进出口税的货物,征收救灾附加税 。 按关税征收百分之七十;自1932年8月起再按 关税征百分之五关税附加税。 船钞(吨税):1933年以前船钞分两级,一百五 十

10、吨以上之船舶每吨课银四钱,一百五十吨以下 者,每吨课银一钱。 至1933年废两改元后,凡船只吨位超过一百五 十吨者,每吨应纳国币零点六五元,一百五十吨 以下的船舶,每吨应纳国币零点一五元。 (2)盐税,在税入中占第二位,一般为税入总 额的百分之二三十左右。 1931年5月,国民党政府立法院制定新盐法, 制盐须经政府许可; 盐场由政府根据全国产销状况限额生产,即实 行量销限产; 实行就场征税,废除专商引岸制,任人民自由 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 从量征税,税率为食用盐每百公斤征五元,不 得另征附加,渔盐每百公斤征三角,工农业用盐 免税。 抗战时期,曾三次更改盐税征收制度,即1937 年-1941

11、年8月实行征税制,1941年9月至1942年1 月为从价计征制,1942年至1945年1月行专卖制 ,1945年2月又恢复征税制。对食盐征税,一般 包括正税和附加税两部分。 盐税正税包括场税和销税。 中央附税有四项:建设专款,作国家建设 之用; 整理费,为建设仓廪之用; 公益费,为盐工福利及救济难民难童用费 ; 镑亏费,为弥补外债镑亏之用。 地方临时附加税,包括敌备费、河江捐、 食户捐、救国捐等。 盐专卖,1941年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 议:为促进生产、改良制造、调剂供需、 稳定盐价,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 盐专卖制。 (3) 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 统税是对货物征税,具有以下特征: (1)

12、统税是出厂税,在货物出厂时征收;凡存厂 栈未运出的货物,不得课征; (2)统税以一物一税为原则,不得重复课税; (3)统税是一种内地税,凡国外输入的统税货物 ,在国内销售的,应与国产商品同样纳税,凡已 纳统税的出口货物,在向外运输时,准予退税。 课征统税有下列原则: (1)统税是国家税,地方不得重征和截税; (2)征收统税的货物,应该以例于课征的大宗消 费品为限,并须用法令明确规定; (3)已征统税的货物,若遇有重征,应予退税, 以确实保证一物一税制度的建立; (4)对货物征收统税,全国采用同一税率; (5)中外商人,待遇一律相同。 统税征收办法分为三种:一是驻厂征收,二是 驻场征收,三是由商

13、人自报,征税机关征收。 对象包括卷烟 、棉纱 、火柴统税按安全火柴 、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三类 、水泥 、麦粉 、 熏烟 、啤酒、 统税是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新税,是国民党 政府税收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对广大劳动人民 的残酷榨取,是对民族工业的沉重打击,它只对 帝国主义和四大家族有利。 货物税 ,抗战期间的主要税种之一,是由统税 扩大课征范围而来的。 通常是指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其中,统税 为其大宗,并在此基础上扩大课征对象和改变征 课标准,另开战时消费税。 1941年把货物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 1941年把货物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 麦粉从价征收百分之二点五, 棉纱征百分之三点五, 烟征百分

14、之八十, 啤酒、洋酒为百分之六十, 糖类为百分之十五,水泥为百分之十五, 饮料和普通酒精均为百分之二十, 熏烟叶为百分之二十五。 战时消费税 ,1941年第三次财政会议主 张将各省市对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 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费一律裁撤,另行举 办战时消费税,以抵偿其撤销后的损失。 战时消费税的税率分为四级,日用品为 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奢侈 品为百分之二十五,战时消费税税目,国 货有二百四十五项、洋货有一百六十八项 。 直接税的内容包括: 所得税: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 事业所得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 个人资本在二千元以上者营利之所得、官 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以及一

15、时营利之所 得。 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人员 、自由职业者、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 酬之所得,采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平均所 得自三十元起至八百元的,每十元课征五 分。超过八百元的,每超过一百元按每十 元增课二角征税,至每十元课征二元为最 高限度。 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包括公债、公 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之所得,采用比例 税率,按千分之五十征课。 利得税 : (1)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2)特种过分利 得税 (3)遗产税; (4)印花税 (5)营业税 地方各税 ,1928年7月公布划分国地收支的暂 行标准,经国民党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 ,于同年11月正式实施。 暂行标准规定:地方税收入有田赋、契税、营 业税、房捐及船捐五项。这样,田赋、营业税和 契税成为地方三大税源。田赋、契税都是旧税; 营业税是此期的新税,是牙税、当税、屠宰税的 扩大,课征根据是地方商业和手工业的营业总收 入额或营业资本额。至此,地方税源确立。 抗战开始后,为充实战时财政,将田赋划入中 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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