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屏山县龙华镇鱼孔生态鱼养殖项目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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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环评证乙字第271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本)项目名称: 屏山县龙华镇鱼孔生态鱼养殖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屏山县佳宜水利养殖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7年12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终点。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

2、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不填。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屏山县龙华镇鱼孔生态鱼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屏山县佳宜水利养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小萍联系人王章平通讯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龙华镇东正街168号联系电话13018171668传 真/邮政编码645354建设地点四川省宜

3、宾市屏山县龙华镇鱼孔村高屋基组立项审批部门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川投资备【2017-511529-04-03-204148】FGQB-0549号建设性质新建R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A041 水产养殖占地面积(平方米)2500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24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35.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48%项目内容及规模:一、项目由来淡水水产品蛋白质含量高,脂肪含量低,是饱受人民大众欢迎的优质辅食。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虾、蟹、甲鱼等淡水水产品这类高蛋白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其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传统的粗放式水产养殖业由于获利少、

4、污染大,已经逐步退出市场,这导致了虾、蟹、甲鱼等淡水水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因此,发展生态化水产养殖行业顺应了渔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是实现由传统渔业向现代化渔业转变的有效途径,也是稳定物价,减缓CPI上涨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屏山县佳宜水利养殖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龙华镇鱼孔村高屋基组拟建屏山县龙华镇鱼孔生态鱼养殖项目,主要养殖细鳞鱼、岩鲤、江团、黄辣丁、虹鳟、中华鲟及甲鱼等淡水鱼,共约1050吨。总规划用地25000平方米,合37.5亩。建设鱼塘15000平方米,临时木屋300平方米等。2017年12月11日,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四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

5、11529-04-03-204148】FGQB-0549号),根据文件可知,本项目已完成备案,见附件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建设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屏山县佳宜水利养殖有限公司特委托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见附件1。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在完成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评技术导则”、技术规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屏山县龙华镇鱼孔生态鱼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上报审批。二、评价

6、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政管理的六项基本制度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方针。根据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规定,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一切新建、扩建和技改工程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属于内陆养殖项目,项目的实施将主要产生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影响。本报告表在进行充分的工程分析和掌握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对本项目所导致的环境影响及未来该区域环境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三、产业政策的符合性根据国

7、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可知,本项目属于“A041 水产养殖”。项目规模、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中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类,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故本项目属于允许类。2017年12月11日,屏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四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017-511529-04-03-204148】FGQB-0549号),对本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立项,要求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和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完善项目建设

8、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详见附件2)。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四、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龙华镇鱼孔村高屋基组,占地面积25000m2,合37.5亩。本项目于2015年7月12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见附件11),本项目用地主要为林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根据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屏山县人民政府提出:为推动全产业链融合发展,我省将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大力发展优质粮油,做大做强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经作产业,在巩固“川猪”优势同时加快发展牛、羊等草食牲畜、特色小家禽、水产业。本项目为内陆养殖项目,符合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

9、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划。2017年8月16日,屏山县龙华镇国土资源所出具了本项目不在龙华镇乡镇规划建设区域的证明(见附件4),本项目不属于龙华镇乡镇规划建设范围。五、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龙华镇鱼孔村高屋基组,占地面积25000m2,合37.5亩。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地为龙华镇鱼孔村,项目所在地为金鱼溪、小龙溪及小溪交汇处,项目占地面积较大,平面布置为不规则多边形,主要布置分为三个区域,分为西部区域、北部区域和东部区域。项目东侧为小龙溪,由南向北流经项目东北侧区域。项目西侧为一条小溪,先由南向北流经项目西部区域,再自西向东流经项目北侧区域,在项目北侧农户处汇入小龙溪。项目

10、东侧151m处为金鱼溪,自东南至西北汇入小龙溪。具体情况见下图。北部区域西部区域东部区域图1-1 项目平面布置图项目东部区域:东侧:紧邻处为乡道;紧邻处有龙华镇鱼孔村小学,有学生80人,教师15人;紧邻处有鱼孔村住户7户,约25人;45m处为小龙溪,由南向北流经项目东北侧区域;151m处为金鱼溪,自东南至西北汇入小龙溪;其余均为树林。南侧:紧邻处至530m范围内为鱼孔村住户30户,约100人;其余均为树林。西侧:主要为树林。北侧:与北部区域相连。项目西部区域:西侧:30m处为乡道,通往高家湾;172m处为灯窝盏住户16户,约56人;西南侧190m处为袁家凹住户5户,约15人;其余均为树林;东侧

11、、南侧主要为树林;北侧北部区域相连。区域内有一条小溪由南向北流经本项目。项目北部区域:与东、西两区域相接。南侧主要为树林。西部区域内小溪亦流经本区域,流向变为自西向东,之后在北侧15m处住户处汇入小龙溪。小龙溪自南向北流经本项目东北侧区域。北侧:15m处为鱼孔村住户1户,约3人;200m范围内为鱼孔村住户21户,约75人;315850m范围内为鱼孔村住户32户,约112人。本项目西部区域有小溪流过,最南部高程约为731.5m,最北部高程约为721.0m。建设单位利用地形高差修筑拦河坝,将溪水截流后形成天然鱼塘。本项目北部区域和东部区域的鱼塘水源来自于山泉水。东部区域最南侧有山泉流出,建设单位修

12、建拦河坝将山泉截流,后引至鱼塘,用于鱼塘养鱼。本项目为内陆养殖项目,生产过程中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主要为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项目在总平面布置时将泵房、作业房布置于远离周围住户区域,并对相应的产噪设备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以尽量减轻本项目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另外,项目鱼塘排水产生的污水,在鱼池收获打捞后24小时内再由动力抽水泵泵出外排,以尽量减轻本项目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本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很小。综上所述,本项目外环境无明显制约因素,从环保角度选址合理可行。六、本项目与龙华镇金鱼溪供水站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相对位置符合性分析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位置本项目为内陆养殖项目,

13、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龙华镇鱼孔村高屋基组。本项目选址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龙华镇鱼孔村高屋基组,项目东侧151m处为金鱼溪,自东南至西北汇入小龙溪。金鱼溪内有龙华镇金鱼溪供水站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服务城镇龙华镇。该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位于东经104117,北纬284348,该一级保护区保护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m范围内。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与东侧金鱼溪之间有山体阻隔,且由屏山县龙华金鱼溪供水站证明(见附件5),本项目不在龙华镇金鱼溪供水站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本项目与金鱼溪供水站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的相对位置见下图。本项目位置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位置图1-2 本项目与饮用水源取水口及一级

14、保护区的相对位置图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容性分析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关于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防护规定,对项目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容性分析如下。表1-1 项目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容性分析具体条例内容本项目与条例相容性第十一条条文: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本项目占地类型为荒地及林地(均为承包地),不涉及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相容(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一切废弃物分类妥善处置,不外排或倾倒。相容(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不涉及相容(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不涉及相容第十二条条文:一、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龙华镇金鱼溪供水站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且本项目生产废水排放至小溪后汇入小龙溪,不排入金鱼溪。相容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本项目生产废水排放至小溪后汇入小龙溪,不排入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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