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路养护和营改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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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公路养护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主讲: 二零 内容概要 u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u 第二部分-风险防范之宏观策略 第一部分 公路养护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高速公路法律风险现状 近几年,随着我国高速公路营运里程的大幅增加和通行流量的增长,管理 中相关法律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通行速度矛盾、交通事故、附属设施损 毁、路政理赔、养护问题等纠纷层出不穷,发生了大量的“争执”甚至诉 讼,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明确和区分公路 使用者与公路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提升风 险应对能力,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是摆在高速公路管理者和维护者面 前的一个严

2、峻课题。 公路养护工作五大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在公路的施工及养护过程中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导致过往车 辆或行人受到损害,产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2条、第39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都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 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措施。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则存在过错。而根据法律 规定,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如果施工单位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尽管施工安全警示标志牌设置后,容易遭到损毁或盗窃,且标志牌设 置成本较高,但这不可能成为纠纷发生后的免责

3、事由。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简介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典型案例一: 2009年4月某日晚,宋某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时,突然发现路 中间设置了隔离带(没有按照规定提前设置标识),宋某由于 躲避不及撞在隔离带上,造成人身伤害与车辆受损。事发后, 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 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 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 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 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的有关规定,起诉高速公路管理赔偿各 项损失,这是典型的高速公路施工

4、未设置标识所引发的法律风 险。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典型案例二: 2003年4月30日晚10时许,商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运木材返回龙泉镇,当车行 至土峡公路14km 500m处,因该路段扩建施工作业,在道路两侧不规则堆放 长9.0m宽4.0m高1.1m和长10.4m宽3.3m高0.85 m的沙石料,在土峡公 路17km处曾设置有“进入前方100米,道路施工,车辆缓行”的标识牌,但在 堆积物前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商某在驾车绕行沙石料时,致使车辆翻入道 路左侧5.22 m深的柏临河中,造成商某当场溺水身亡,乘车人受伤,车辆受 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商某对此次事故 负全部责

5、任。商某亲属于2004年6月22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夷陵公路段)、泸县建 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建安公司)、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 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共同赔偿五原告因商某死亡的赔 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共计146945.49元。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典型案例二: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4月30日晚10时许,商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运 木材返回龙泉镇,当车行至土峡公路14km 500m处,在绕行道路两侧堆放的沙石料时 ,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左侧5.22 m深

6、的柏临河中,造成商某当场溺水身亡,乘车人受伤 ,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原因:一是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堆放沙石 料,导致车辆在行驶中曲线前进;二是在堆积物前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和夜间警示标 识;三是商某在复杂路段操作不当。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的分析而言,泸县建安宜昌 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堆放沙石料,且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 任。商某在发生事故前进晚餐时饮白酒,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亦有过错 ,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泸县建安公司及其宜昌分公司辩称的部分理由成立。因泸县 建安宜昌分公司系泸县建安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故由泸县 建安公司与其共同承担民

7、事责任。夷陵公路段系土峡公路改建工程业主,对泸县建安 宜昌分公司承包的工程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因其未全面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损害赔偿 的发生,应承担民事责任。夷陵公路段虽与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对安全事故的承担有 合同约定,但双方对此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力,其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典型案例二: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虽在道路施 工起始两端设置有警示标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交通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 定,对于没有封闭中断交通的道路施工现场,需车辆绕行的 ,施工方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证

8、车辆和 行人的安全。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 施。事故现场勘验结论和庭审调查表明,事故现场的沙土系 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用于修道路护坡的临时堆积物,其没有 尽到施工单位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 因。商某作为车辆驾驶员明知道路未全部通行,应注意谨慎 驾驶,其酒后驾驶无牌证车辆,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力, 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为预防此类风险,要做到: 1、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标志设置原则,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 必要的警示标志牌,并设置防围设施。 2、标志的外观及样式必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样式进行制作。这 是该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受害人

9、可以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进行抗辩。因此,切不可自行乱设计警示标志样式。 3、设置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不可随意设置。如左道封闭, 就不可摆放一右道封闭的标志。 4、设置标志,可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际情况选择标志的使用或选择标志位置的 摆放。有条件的,尽量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提示附录中的道路施工安全设 施设置示例进行设置。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二、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是路面遗落物、抛洒物致人损害。 二是在公路上人为堆放物品致人损害。 三是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致人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10、干问题 的解释规定,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而非行政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推定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典型案例 原告年福荣、周万华系夫妻。2004年8月9日下午13时许,两原告之子年波无证驾驶无 牌号的二轮摩托车从唐集返回找郢乡,沿S225线自西向东行至怀远县唐集镇翟陈村境 内26KM+950M处时,由于避让相向的货车,撞到被告施金学擅自堆放在该公路南侧( 即右侧)的石子堆上(石子堆高度为30CM40CM,面积为l40CM150CM,石子堆中 心距路边约2M),致使车辆失控倒

11、地,造成年波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 后,怀远县交通警察大队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并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做出怀公交20041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年波和被告施金学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赔偿问题两原告起诉到法院,认为认定书与事 实不符,年波应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 施金学在公路上堆放石子,蚌埠市公路管理局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保持道路的完好、 安全、畅通,是造成年波死亡的重要因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 死亡补偿金67780元,

12、丧葬费 26452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395元。 典型案例 一审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施金学无视交通安全,擅自在公路上 堆放建筑材料,占用道路,影响通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依法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年波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帽,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 条的规定。根据年波与被告施金学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 ,被告施金学和年波应当负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认为年波应负 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施金学应当

13、负担 给两原告造成损失的50的赔偿责任。被告蚌埠市公路局作为该事故发生道 路的所有者和建设者,依法应当对该公路享有管理和保护权利,有权制止各 种非法占用道路的行为,但是被告蚌埠市公路管理局没有认真履 行自己的职 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同时其也没 有认真履行怀远县人民政府怀政秘200366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对该事故的 发生存在过失。 为防范此类风险,要做到: 1、勤勉履行对公路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义务。对任何职责范围 内的安全隐患都要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律法规 赋予的职责,是避免此类诉讼风险的根本所在。 2、要制订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特别要结合本地列

14、养公路行 政等级、技术等级、路面状况等实际情况,重点明确对列养公路日 常养护中的对公路清扫的频率。要做好日常养护(公路清扫)的养 护记录。因对路面抛洒杂物、滴漏油污等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根 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 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及时”不等于“随时”,如果公路养护 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不能认为其 “疏于养护”,因此,日常养护记录作为原始证据是证明已经履行 了定期清扫义务的重要证据。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3、要制定公路路政巡查标准,明确路政巡查频率(每周巡查天 数、每天巡查次数、每次巡查线路数等),对路政巡查的情

15、况进行 详细记载。公路管理机构不可能对公路全线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监 控,只要按规定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也不能认定为疏于管理。而 路政巡查记录也是证明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的重要证 据。 4、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发现对路面人为堆放的建筑材料、打场晒 粮或其他障碍物,必须按照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定,履行管理职能,做好调查取证,查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 违法事实后,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交通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 状,可以给予5000元以下行政处罚。下发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 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履行完毕,不再存在过错。上述法律文书 也是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了路政管理职责的重要证据。 5、

16、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分工,路障管理由公安交 通管理机关负责。公路管理机构采取了上述法定行政措施后,如果 违法行为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书面函告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或进行清除。公路管理机构没有强制清除 障碍物的权力,如果违法强制清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第一部分-公路养护 三、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或分包劳务工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风 险 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承包、分包工程中,如果将工程发包或分 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都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 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 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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