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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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一、介绍和计划:14周9章240页 二、民法概念民法体系物权体系: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思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三编、物权10章 第十三章、物权总论8节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 (一)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 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2条2款。 物权由来:罗马法1811奥地利德国1896明确。 我国财产法物权法2条 3款。 (二)性质和地位: 性质:人与物物权和债权都是人与人关系物权积极方面是人与物的 关系,消极方面则是人与人关系。 地位:物权是其他财产权前提和归宿(债权、继承权) (三)特征

2、:与债权比较 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以物为客体(物: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原则上为有体物) 物权以对物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支配是手段。(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对物支配范围不同) 享受物的利益是目的。(利用使用价值产生用益物权;利用交换价值产生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A、排除他人干涉、妨害侵害 B、一物上原则不容两个内容相同的物权存在。 二、物权法: (一)概念:通过规定各种物权来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先有占有关系,后有物权法)第二条 调整对象:物的占有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特定财产归特定主体所有-所有权 A、物的占有关系 自主占有。交由他人使用时自己是间接

3、占有,归属不变。 物的利用关系:所有人财产依法由他人使用他物权 自主利用:由所有权调整,不形成新的财产关系 B、 利用关系 他主利用:他主占有。形成新的财产关系-他物权 C、归属关系与利用关系之关系:都是占有关系。 归属关系在统治阶级刚取得政权时比较重视,解决所有权。 利用关系则在和平时期比较重视,解决他物权利用问题。 总之,物权法既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又调整物的利用关系。 不是因为有权利才有法律,而是因为有法律才有权利。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第三条 基本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主导 理由:1、经济制度是实践产物。2、所有制决定物

4、权法。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原则。第3、4条 为何平等保护?A、是民法平等原则要求。 B、是市场经济和基本经济制度要求。 C、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 地位不矛盾。尽管在生产资料分配上,体现公有制经济主导地位,将矿藏、水流 、土地分配给国家集体,但在物权的保护上应是平等的,不搞主体立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5条。 A、含义:物权的种类、内容、创设方式。 B、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可以产生债权法律效 C、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三种情形: D、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 a、不实行物权法定会危及社会经济基础(公有制主导) b、物权是绝对权。实

5、行物权法定,既宣示物权存在,对义务人公平, 又保护交易安全。 c、能提高物权交易的效率。 E、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对性:实行物权法定并不妨碍意思自治在物权法领域的使用。 a、在物权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建立何种物权。 b、个人不得创设新物权,立法者可以根据社会需要不断创设新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公示公信原则:6条 动产占有 存在公示(静态)不动产登记 A、 公示原则 物权存在与变动均须具备法定公示 变动公示(动态)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B、公信原则: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和不动产登记人享有物权。 C、实行公示公信原则意义:维护占有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使物权具有可识别性 区

6、分原则 :15条 交易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能处理好无权处分、一物二卖纠纷。 区分原则的基本精神有三: A、债权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为要件。也不生物权变动效果。 B、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会引起物权变动。 C、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既是物权行为,又是债的履行行为。不履行负违约责任。 如果规定动产交易合同交付才生效,不动产交易合同登记才生效,则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不公平。 前苏联和现在的俄罗斯民法典不同。 政策性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 六原则 技术性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一物一权原则、区分原则。实现财产保护 案

7、例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以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甲一人 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 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起 诉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 法院应如何处理? 张三有字画一幅,欲以5万元卖与李四,双方合同约定三天后交货。第二天, 王五找上门愿以10万元买画且付现金。张三收款,遂当场将画交与王五。李四 得知后,起诉要求张三交付字画。本案如何处理? 第二节、物权法与所有制 长期以来,人们对所有制认识不清,认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 制度。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就是所有权。忽视生

8、产资料利用问题,影响我国的经 济发展。 一、所有制的含义: 1、 认为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经济制度,是一种片面认识。作为一 种制度,所有制不仅要解决好归属问题,也要解决好利用问题,否则,会导致 物质资料的闲置和浪费。也无法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2、 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如何具体利用的 经济制度。 3、马克思对此早有论述。 4、政权过渡时期解决好归属,和平时重点解决好利用问题。 资本主义垂而不死,枯木逢春,就是解决好了利用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由不重视利用到重视利用,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 二、物权法与所有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决定

9、物权法。所有制包括归属和利用两方面, 反映所有制的物权法就要有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而不是只有所有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目前要解决好利用问题。这次物权法增加很多用益物权。但是 ,仍然留有遗憾。典权、居住权、按揭、所有人抵押权、需要考虑。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概念: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的法律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效力:支配权受妨害为恢复物的圆满支配而享有的请求权。 1、内容: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性质:三种认识:物权请求权为独立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纯为债权 物权请求权依附物之支配权的附从性权利。 物上请求权 发生根据不同 目的不同 后果不同 债权请求权

10、 物上请求权 物之支配权是物上请求权发生前提 物之支配权 物上请求权服务于物上支配权 。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为物权之效力,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权效力 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以致害行为违法并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 ,而物上 请求权不以此为要件,即使合法也可以提出物上请求权。 例如: 张三的摩托车让李四砸坏。 张三欠李四5000元,李四强行扣押张三摩托车要抵债。 案 例 甲乙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合同订立后 ,甲委托运输公司丙送至乙处。运输途中,丙故意毁坏运输木材。 针对丙的行为,哪些人可提出权利请求?分析请求权的性质。 如果丙将木材私藏起来,请分析请求权的性质。 二、优先权效力

1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 。同一标的物。一物二卖。106 2、优先受偿权:指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 3、优先购买权:指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项财产有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 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共有101、租赁、典权、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识 产权委托、合作、职务发明)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船舶优先权,税收。国外更多。 三、追及效力:又叫“物在呼唤主人”。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效力。 表现: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物权 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抵押人

12、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抵押权人可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 使抵押权。 但物权追及效力具有相对性,表现在: 1、善意取得 2、物权未公示,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未登记转让抵押物) 3、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与登记名义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 原权利人无追及权。 第四节、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以权利人是否是所有人为标准 所有权为:自物权, 原始物权, 完全物权, 无期。 他物权为:他主物权,派生物权, 限定物权, 有期。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设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独立性,占有, 不具代位性。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依附性,直接占有,具代位性。 间接占有 三

1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是否可以移动 1、可得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主要设立于不动产) 2、公示方法不同。 3、二者所受限制不同。动产几乎不限。不动产价值大,有限制。 如:土地只能公有,相邻权对不动产物权限制,征收征用。 四、本权与占有:以对物是否真正享有权利为标准 享有本权的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借用、承租。 事实的占有:权利不明时的占有。使用占有制度保护。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以是否在民法之中规定为标准,另外,准物权通过行政 许可取得。 用益物权 n 建设用地使用权 135-151 n 土地承包经营权 124-134 n 宅基地使用权 152-155 n 地役权 156

14、-169 n 海域使用权 122 n用益物权 探矿权 n 采矿权 n 取水权 123 n 养殖权 n 捕捞权 n 动产上 117 n 经营权 民通82条 第五节、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几种物权 主要为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一、地上权: 1、概念: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和竹木取 得所有权的一种权利。德国、日本、台湾。 2、取得方式: 依法律行为取得 依法律事实取得:房随地走 3、地上权一般有偿取得,有期限、较长,可转让、继承、抵押, 4、地上权因届满、抛弃、撤销、混同、土地灭失而消灭,地上权人取走地上物。 二、永佃权:支付地租在他人土地上永久性耕作、放牧的

15、权利 。又叫田面权。所有权叫 田底权。日本、台湾。 可长期耕作,不同于承租。 三、用益权:法国和德国规定。来源于罗马法的役权。人役权和地役权。 1、概念:对他人所有之物如同自己所有,享有使用和收益之权。 2、特征:客体不以土地为限;权能接近所有权,有一定处分权。 3、设立:可以按法律规定设立,也可以按人的意志设立。 4、消灭:因期限届满、用益权人死亡等原因致用益权消灭时,返还财产于所有人。 四、相邻权与地役权:自己看16章 相邻权:不动产所有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利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利用他人 所有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 法定; 不得不 ; 不动产 ;一般 无偿; 是法律对相邻 关系的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少。 地役权: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利用之权利。 约定; 有选择 ; 土地; 一般有偿;是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较高限度调节的结果,对 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大。 辨析 相邻权 法定不得不无偿最低限度扩张 限制较小 地役权 约定有选择有偿较高限度扩张 限制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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