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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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庆森 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 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1-10)共10条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共(11-27)17条 第三章使用安全(28-32)共5条 第四章经营安全(33-42)共10条 第五章运输安全(43-65)共23条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66-74)共 22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 (75-96)共22条 第八章附 则(97-10

2、2) 共6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 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 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 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 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 ,根据化学品危险

3、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 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 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 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 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

4、 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 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 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 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 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

5、险化学 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 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 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 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 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 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 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

6、关危险 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 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 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 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 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 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 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 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 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

7、调危 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 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 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 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 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 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 备、装置、器材、

8、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 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 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 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 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 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 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依法履行职责,协调、 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 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 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 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 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 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 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

10、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 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 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 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 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 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

11、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 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 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 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 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 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 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 现

12、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 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 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 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 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 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 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

13、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 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 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 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 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 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 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 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 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

14、规格、方法和单件质 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 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 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 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 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 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 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15、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 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 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 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 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 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 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 、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 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 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 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 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 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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