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货船防火结构检验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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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船防火结构检验货船防火结构检验 年月 主要内容 1、防火结构 2、防火结构的相关图纸 3、防火结构的现场检验 4、防火结构现场照片 第1部分、防火结构 SOLAS Ch.-2对货船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 制站的耐热和结构限界面采用下列三种保护方法 之一: 1. C 法 2. C 法 3. C 法 C 法 1.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 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提 供感烟式探测; 2.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以不燃的“B”级或 “C”级分隔作内部分隔舱壁。一般不设有自动 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C 法 1. 在可能成为失火源的所有处所,应安装和布 置符合消防安

2、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 式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保护 起居处所、厨房和其它服务处所,但基本没有失 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卫生处所等除外; 2. 应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 道内安装和布置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系统,提 供感烟式探测; 3. 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 C 法 在可能成为失火源的所有处所,应安装和布置固 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所有起居处所和 服务处所内的火灾,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 空舱、卫生处所等除外。 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 供感烟式探测; 3. 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但无论 在何种情况下,用“A”

3、级或“B”级分隔的任一起 居处所或处所郡的面积不得超过50。对于公共处 所,主管机关可考虑高于这一面积。 IC/IIC/IIIC共同要求 对机器处所、控制站、服务处所等限界舱壁的 构造和隔热使用不燃材料的要求,以及对上述梯 道环围和走廊的保护要求,是对上述三种方法的 共同要求。 防火结构 这里的“防火结构”是指上述IC/IIC/IIIC 法中除探火/灭火以外的内容如下: 1、用耐热与结构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 舶其他处所隔开 2、内部分隔要求 3、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4、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5、通风、空调导管通过防火分隔的要求 6、其他管子通过防火分隔的要求 7、电缆通过防火分隔的要求 船舶

4、防火结构采用C /C / C的情况 C法公约规定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采 用,但由于大船的舱室普遍较大,故大船有采用该 方法的趋势(侧重结构防火,成本较低) C法较少采用 C法通常货船采用(侧重探火/灭火) A级防火结构(舱壁、甲板) 1.以钢或其它等效的材料制造(4.50.5); 2.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600,(655)(655)(61); 3.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 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 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温度 增高不超过180; “A-60”级 60 min “A-30”级 30 min “A-15”级 15 min

5、 “A-0” 级 0 min 4.其构造在经1h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 烟及火焰的通过 。 “A-0级耐火分隔”与“钢质结构”的区别 如钢质结构的尺寸满足了A级耐火分隔的 要求,只有在达到了A-0级耐火分隔所要求 的“能防止烟及火焰的通过”的要求时才被 确认为达到了A-0级耐火完整性的要求。 附加说明: 1、A级分隔中允许使用粘接剂为可燃性材料,但 它应为低播焰性材料。 2、A级分隔还可以使用铝质材料作为构芯,但是 其构芯温度的升高值不应超过200,而且铝质 构芯的板材厚度规格和扶强材规格都较钢质的厚 、大。-通常的普通货舱一般不采用铝质材料 作为构芯。 A-60级耐火舱壁典型结构图

6、A-60级耐火甲板典型结构图 特别说明 1、当钢板受火的耐火舱壁/甲板试验合格后可以被视 作任何一面受火都可接受,而陶瓷棉受火的耐火舱壁/甲 板则不然,即使试验合格后在实船应用时也要被有条件 、有限制地使用。这是我们在现场检验时需要把关的一 个重要问题。 2、检验过程中应能够得到耐火试验报告,以便确认防 火棉的敷设方向(对舱壁而言)。 3、遇到施工中船厂需要变更审批图纸中的敷设方向时 ,应特别重视。 4、经过耐火试验合格的防火产品,在结构和材料不变 的情况下,重型结构的产品可以取代轻型试样上船使用 ,小尺寸的产品可以被函盖在大尺寸的试样之中上船使 用。 例如A级舱壁在试验时钢板厚度仅为5mm,

7、扶强材 规格仅为65656,陶瓷棉密度为170kg/m3,厚度为 40mm,实船使用中舱壁的钢板、扶强材可以增大,陶瓷 棉密度、厚度可以增高增厚而无需重做试验;但反之则 不然。其原则就是实际使用中的防火结构耐火性能,要 不低于试样的耐火性能。 B级防火结构(由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组成) 1.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且“B”级分隔建造和装 配中所用的一切材料均为不燃材料,但并不排除可 燃表面装饰板片的使用,只要这些材料符合其它相 应要求; 2.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 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 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 高不超过225

8、: “B-15”级15 min “B-0”级0 min 3.构造应在最初半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 够防止火焰通过。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终止于“A” 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B级复合岩棉板结构图 B复合岩棉板实物 附加说明 1、 B级分隔一般用于走廊和居住处所。 2、从B-0级分隔的定义来看,此种分隔可以不使 用隔热材料,因为它没有隔热性的要求。但是由 于B级分隔往往被使用在房住处所,出于隔音和 保温的考虑,为提高船员生活环境的舒适性,B- 0级分隔也常常使用一些隔热材料,此时的隔热 材料已经不作为耐火分隔的组成部分,其规格尺 寸可以不予检查,但是它仍应满足材料不

9、燃性的 要求,不能使用可燃烧材料,例在常温下隔音保 温性能较好的泡沫塑料作为垫料的做法是不许可 的。 C级防火结构 1.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的分隔。 2.不必满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 求,允许使用可燃表面装饰板片,只要它们满足 有关要求。 防火结构设计的基本原理 1.用防火结构隔离易失火处所(机器处所、失火危险 处所)、保护重要处所(控制站、走廊); 2.为易失火处所提供足够的脱险通道; 3.梯道环围作为分隔和连通各层甲板走廊的通道, 其上的自闭门使各层甲板在平时构成独立的处所, 在失火时作为脱险通道出入口; 4.保护脱险通道。走廊应视为脱险通道,上层建筑 内各层甲板走廊之间的互通

10、将导致烟雾和火焰通过 互通开口迷漫至各甲板,影响人员撤离,故任何导 致互通的设计应引起注意;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1、按照SOLAS Ch.-2对货船的舱壁和甲 板的耐火完整性要求进行设计 2、IC/IIC/IIIC对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 性要求总体上基本相同 3、起居处所内的舱壁要求差别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起居处所内的舱壁要求/差别 1、要求为“B”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 船壳和其他限界面。但是,如果在舱壁的两侧均设有连续“B”级 天花板或衬板,这种舱壁可终止于连续天花板或衬板。 2、IC 法 未规定为“A”级或“B”级分隔的

11、舱壁,至少应为 “C”级结构。 3、IIC 法 - 除在个别情况下要求为“C”级舱壁外,未规定为 “A”级或“B”级分隔的舱壁,其构造应不受限制。 4、IIIC 法 - 除在个别情况下要求为“C”级舱壁外,凡对货船 不要求 为“A”级或“B”级分隔的舱壁,其构造应不受限制,但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一起居处所,或用连续“A”级或“B”级 分隔作为限界面的各个处所的面积不得超过50 m2。但对于公共处 所主管机关可考虑增加这一面积。 “起居处所”的概念问题 1、第3条1定义的起居处所: 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 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院、游戏娱乐室、理 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

12、所以及类似的处 所。-与布置、通风、消防设备等要求相关 2、第9条2.3.3.2定义的起居处所: 第3.1 条所定义的处所,不包括走廊。-与 耐火完整性等要求相关 应注意两处“起居处所”定义的差别 “应急消防泵舱”作为“控制站”的问题 “应急消防泵舱”不是控制站,只有当应急消防泵舱与 机舱相邻布置时才要求按照“控制站”的要求设置防火 结构。 故当应急消防泵舱布置在不与机舱相邻时,应作为“其 他机器处所”。 梯道或梯道环围 1. 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至少在一个水平 面上用至少为“B-0”级分隔及自闭式门保护。 2. 仅穿过一层甲板的升降机,应在两层甲板上 用装有钢质门的“A-0”级分隔来环围

13、。 3. 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及升降机围阱,应 在每层上至少用“A-0”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 式门保护。 防火材料的使用 不燃材料的使用 可燃材料的使用 不燃材料: 材料不燃性的确认,是由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按照 IMO FTPC Part 1的规定程序在不燃性试验炉中经 750高温条件下进行试验,取得不产生连续火焰不 释放过多和不产生过量的烟气的结果后而完成的。 然后它才有“资格”参与到船用防火结构之中去。 当耐火分隔试验合格后,该结构和材料的制造商应 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才能获得认可,才能上船使 用。上船使用的隔热材料除了不燃性以外,其余方 面的重要指标,如材料密度、厚度不得低于试验时 的样

14、品密度和厚度。任何其他材 料均为可燃材料。 不燃材料的使用 C 法 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所有 的衬板、天花板、风挡和它们的附属衬 档均应为不燃材料。 C 法 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的 走廊、梯道环围内的衬板、天花板、风 挡和它们的附属衬档均应为不燃材料。 C 法 同C 法。 除在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和服务处所的冷藏室外,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图示不燃材料的使用 IC法的起居处所、服务 处所和控制站 IIC/IIIC法供起居处所、服 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的走廊 、梯道环围 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安装的不燃性舱壁、天花 板和衬板的表面可加装易燃材料贴面、嵌

15、条、装 饰物及表面装饰板片,但这些处所应由不燃舱壁 、天花板和衬板所围闭。并满足相关限制条 件: 1.可燃材料的最大发热值 2.可燃材料的总体积 3.外露表面的低播焰性 4. 潜在的烟气产生和毒性 -油漆、清漆和其他饰 面涂料 低播焰性 是指所述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的蔓 延。低播 焰性材料的确定,是由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按 照IMO FTPC Part 5和Part 6的规定程序在 材料低播焰性试验炉的最高温度约为经 830温度进行试验,根据火焰熄灭时间、 瞬时热释放峰值、总热释放值以及另外12个 非常规状态情况得出试验结论。 只有被判断为低播焰性材料之后才会有“ 资格”申请认可去粘合(胶粘剂)防

16、火隔热 材料、装饰耐火分隔的表面(饰面材料)和 成为甲板基层敷料。不经过低播焰性试验得 材料不能用于防火结构中去。 表面具有低播烟性材料的使用 1.走廊和梯道环围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桑 拿房除外)和控制站的天花板的外露表面;和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闭或不能到 达之处的表面和衬档。 例如:船上使用的塑料地毡应为低播焰性材 料,使用的PVC地板应具有低播焰性。-提供证 书证明 图示低播烟性材料的使用 防火材料要求汇总 SOLAS 公约2000 修正案第II-2/5.3 和6.2 条 1、5.3 条 防火材料要求; 2、6.2 条 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涂料要 求 SOLAS 公约第 II-2/5.3和6.2 条 起居处所内 的结构件 封闭或不可接近处所 走廊和梯道环围 起居处所、服 务处所 和控制处所 第2部分、防火结构的相关的图纸 涉及防火结构的图纸有: 1. 防火区域划分图 2. 防火绝缘布置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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