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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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注释: 一、除第六类注释一(一)及下列各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制品的全部或部分由下列物品构成,均应归入本章: (一)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二)贵金属或包贵金属。 二、(一)税号71.13、71.14及71.15不包括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小零件或小装饰品(例如,交织字母、套、圈、套环)的制品,上述注释一(二)也不适用于这类制品*; (二)税号71.16不包括含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小零件或小装饰品的除外)的制品。 三、本章不包括: (一)贵金属汞齐及胶态贵金属(税号28.43);

2、 (二)第三十章的外科用无菌缝合材料、牙科填料或其他货品; (三)第三十二章的货品(例如,光瓷釉); (四)载体催化剂(税号38.15); (五)第四十二章注释二(二)所述的税号42.02或42.03的物品; (六)税号43.03或43.04的物品; (七)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八)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鞋靴、帽类及其他物品; (九)第六十六章的伞、手杖及其他物品; (十)税号68.04或68.05及第八十二章含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或合成)粉末的研磨材料制品;第八十二章装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工作部件的器具;第十六类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然而,完

3、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及其零件,除未安装的唱针用已加工蓝宝石或钻石外(税号85.22),其余仍应归入本章; (十一)第九十章、第九十一章或第九十二章的物品(科学仪器、钟表及乐器); (十二)武器及其零件(第九十三章); (十三)第九十五章注释二所述物品; (十四)根据第九十六章注释四应归入该章的物品; (十五)雕塑品原件(税号97.03)、收藏品(税号97.05)或超过一百年的古物(税号97.06),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除外。 四、(一)所称“贵金属”,是指银、金及铂。 (二)所称“铂”,是指铂、铱、锇、钯、铑及钌。 (三)所称“宝石或半宝石”,不包括第九十六

4、章注释二(二)所述任何物质。 五、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包括烧结及化合的),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本章的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合金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应视为铂合金; (二)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以下的合金,应视为金合金; (三)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贵金属应包括上述注释五所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包贵金属或表面镀以贵金属的贱金属及非金属。 七、本协调制度所称“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

5、械方法覆盖一层贵金属的材料。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也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 八、除第六类注释一(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号71.12规定的货品,应归入该税号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 九、税号71.13所称“首饰”,是指: (一)个人用小饰物(不论是否镶嵌宝石)(例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表链、表链饰物、垂饰、领带别针、袖扣、饰扣、宗教性或其他勋章及徽章); (二)通常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例如,烟盒、粉盒、链袋、口香丸盒)。 十、税号71.14所称“金银器”,包括装饰品、餐具、梳妆用具、吸烟用具及类似的家庭、办公室或宗教用的其他物品。 十一、税号71.

6、17所称“仿首饰”,是指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镀层或小零件、小装饰品的除外)的上述注释九(一)所述的首饰(不包括税号96.06的钮扣及其他物品或税号96.15的梳子、发夹及类似品)。* 在本注释中划有黑线的条文属选择性规定。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7106.10、7108.11、7110.11、7110.21、7110.31及7110.41所称“粉末”,是指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0.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二、子目号7110.11及7110.19所称“铂”,可不受本章注释四(二)的规定约束,不包括铱、锇、钯、铑及钌 ; 三、对于

7、税号71.10项下的子目所列合金的归类,按其所含铂、铱、锇、钯、铑或钌中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税号71.01至71.04的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其他宝石和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或成串的,以及税号71.05的在加工宝石过程中所产生的某些废料。 二、税号71.06至71.11的贵金属和包贵金属,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但未达到第三分章所述制品的加工程度,以及税号71.12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废碎料和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 根据本章注释四,所称“贵金属”是指银、金及铂。必须注意,这里指的”铂”还包括铱、锇、钯

8、、铑及钌。 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含有贵金属的合金(汞齐除外税号28.43)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按铂归类。 (二)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以下的,按金归类。 (三)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以上的其他合金,按银归类。 (四)含铂、金、银都低于2的所有合金按贱金属归类(第十五类)。 根据本章注释六的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所称贵金属应包括上述(一)、(二)、(三)款所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包贵金属,也不包括表面镀以银、金、铂的贱金属或非金属。 根据本章注释七,所称“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

9、机械方法覆盖一层任何厚度的贵金属材料。 包贵金属的板、片、条等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用一层贵金属覆盖在基底金属的一面或双面并将两种金属“熔焊”在一起,然后加以滚轧。 包贵金属丝是将一条贱金属芯子插入到一个贵金属管子内并把两种金属加以“熔焊”,然后通过拉丝模板进行拉拔。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也按包贵金属归类(例如,电气工业用的嵌有银条的铜板;嵌有金箔带或丝的所谓大马士革钢)。 切勿将本章所述的包贵金属与通过电解、蒸汽沉积、喷镀或用贵金属盐溶液浸渍等方法镀上贵金属的贱金属相混淆。这些贱金属不论所镀贵金属多厚,都应按其底料金属归入有关章内。 本章也不包括: 1、胶态贵金属和贵金属汞齐

10、(税号28.43)。 2、放射性同位素(例如,铱192),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针状、线状或片状贵金属(税号28.44)。 3、专门配制作牙科填料用的合金(税号30.06)。 三、全部或部分用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物品(税号71.13至71.16)。本组尤其包括珠宝首饰和金器、银器(参见税号71.13和71.14的注释),但不包括: (一)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 (二)其所含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部分仅作为小配件(例如,交织字母、圈、套环)的物品,但这些物品不得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用贱金属或非金

11、属制成把柄的厨房用刀、小折刀、雕刻刀、剃刀和其他刃具,即使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交织字母、圈、套环等仍归入第八十二章(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把柄的类似刃具则归入本章)。 同样,碗、瓶和其他瓷或玻璃餐具,即使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小配件或小装饰品(例如,套环),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或第七十章。 本组也不包括以贱金属或非金属为底料镀以贵金属的制品(包贵金属制品除外)。 四、本章注释十一所述的仿首饰(税号71.17)(参见有关注释),但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除外。 五、硬币(税号71.18),但收藏品除外(税号97.05)。第一分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71.01 天然或养殖珍珠,不论是否加工或

12、分级,但未成串或镶嵌;天然或养殖珍珠,为便于运输而暂穿成串: 10 天然珍珠 养殖珍珠: 21 未加工 22 已加工 归入本税号的珍珠与珍珠母一样,是由各种海水或淡水软体动物(特别是珍珠牡蛎和珍珠贻贝)的天然分泌物所形成。 珍珠表面闪闪发光,基本上由一层角质物(蜗壳蛋白)包裹的多层碳酸钙所构成。碳酸盐层造成光干涉和光衍射,使珍珠具有特殊的光泽(“珠光”);蜗壳蛋白使珍珠具有半透明性或“晶莹透亮”。 珍珠通常为白色,但也可以制成暗色或着色(例如,灰、黑、紫、红、黄、绿或蓝色)。 珍珠通常为圆形,但有时为半圆形(钮扣珍珠)或不规则形状(巴罗克珍珠或疱状珍珠),珍珠有大有小,差异甚远。珍珠母(税号0

13、5.08和96.01)的成分与珍珠极为相似,但通常呈薄片形。 本税号也包括养殖珍珠(即人工种养生产的珍珠)。养殖时将一颗珍珠母小珠固定在一个从牡蛎套膜切下的囊中,然后将这个囊殖入另一只健康牡蛎的组织中。经过数年养殖,那颗殖入的小珠就慢慢地被多层真珠层同心包裹。养殖珍珠与真珍珠外观极为相似,但通过专门仪器(内窥镜)或光检查,可将两者加以鉴别。 本税号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不论其是未经加工, 即采集和仅经清洗的(例如,用盐和水清洗),或经过加工,即磨掉瑕疵、钻孔或锯切(例如,将珠锯成一半或四分之三)。本税号的珍珠可暂时穿成珠串,以便运输。已经镶嵌或分级后制成珠串的珍珠不归入本税号(酌情归入税号71.

14、13、71.14或71.16)。 必须注意,天然或养殖珍珠不归入第九十七章(收藏品、古物等)而仍应归入本章。 本税号不包括: (一)仿珍珠(塑料制的归入税号39.26;玻璃制的归入税号70.18;蜡制的归入税号96.02)。 (二)未加工或简单整理的珍珠母(税号05.08),已加工的珍珠母(税号96.01)。71.02 钻石,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 10 未分级 工业用: 21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29 其他 非工业用: 31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 39 其他 钻石是碳的结晶同素异形体,纯者折射率和色散率极高,是迄今为止所知道的矿物质中最硬的一种。由于具有这些特性,钻石多用来制作装饰品,也用于工业(特别是用于拉丝)。 本税号包括未加工钻石和已加工钻石,例如,劈解、锯切、粗磨、刻面、打磨、抛光、钻孔、雕刻(包括浮雕和凹雕)、制成一对,但未镶嵌。 本税号不包括: (一)已加工但未装配的钻石唱针(税号85.22)。 (二)经过加工后明显作为仪表、测量仪器或第九十章所列其他物品零件的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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