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痛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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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癌痛评估制度1、患者入院后医护人员主动询问癌症患者有无疼痛,8小时内由责任医师及护士共同完成患者的首次疼痛评估,遵循“常规、量化、全面、动态”的原则。若有疼痛,责任护士应将疼痛评估列入护理常规检测和记录的内容,填写疼痛护理记录单。2、首次评估时应注意鉴别疼痛爆发性发作的原因,例如需要特殊处理的病理性骨折、脑转移、感染以及肠梗阻等急症所致的疼痛。3、首次评估时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神志、精神状态、语言表达能力和个人水平等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工具。重点评估最近24小时内患者最严重和最轻的疼痛。4、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进行首次全面评估,由责任医师填写BPI表,并进行相应的病历记录。评估内容包括疼痛病因及

2、类型(躯体性、内脏性或神经病理性),疼痛发作情况(疼痛性质、加重或减轻的因素),止痛治疗情况,重要器官功能情况,心理精神情况,家庭及社会支持情况,以及既往史(如精神病史,药物滥用史)等。在治疗过程中,应当在给予止痛治疗3天内或达到稳定缓解状态时进行再次全面评估,原则上不少于2次/月。5、持续、动态评估癌痛患者的疼痛症状变化情况,包括评估疼痛程度、性质变化情况,爆发性疼痛发作情况,疼痛减轻及加重因素,以及止痛治疗的不良反应等。6、患者出现爆发痛或进行疼痛滴定治疗时,医护人员于应用止痛药后30分钟、60分钟进行评估;如果疼痛仍未缓解,重复用药,再次按照上述时间进行评估;如果疼痛缓解,则4小时评估1次。对于疼痛治疗稳定的患者,每日评估1次。 7、在止痛治疗期间,应当记录用药种类及剂量滴定、疼痛程度及病情变化。8、患者出院后一周内进行电话随访,做好疼痛评估,并给予指导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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