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九华工业园10.395MW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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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九华工业园10.395MW 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设备采购合同 湘潭九华工业园10.395MW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买 方:湘潭威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卖 方: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2 0 1 6 年 6月43目 录第卷 商务文件4一、合同协议书51合同文件52合同范围和条件53合同设备和数量54合同金额65风险承担66其它6二、合 同 条 款71 定义72 原产地93 合同总价及分项价格94 合同支付95 装运和装运通知106 包装和装运标志117 图纸和文件的审查138 代用品139 工厂监造和检验1410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1611 质量保证1812 索赔

2、1913 违约责任2014 知识产权2015 合同变更2116 转让和分包、外购2117 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2218 不可抗力2219 保险2220 税费2221 法律2322 争议解决2323 保证金/保函2324 合同生效2325 合同解除与终止2326 通知2427 合同文件或资料2428 廉政条款25三、合同特殊条款261 工作内容262 设备性能不满足规定时的卖方责任和违约赔偿263 材料和设备的拒收264 协调275 进度表和报告276 买方提供的图纸287 技术文件的提交288 卖方技术文件299 合同设备的交货检验3010 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服务3111 买方技术人员在卖方的

3、培训3312 监造3313 互换性3414 故障的调查研究及处理34四、合同附件36附件1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36附件2 预付款保函(格式)44附件3 履约保函(格式)45附件4 里程碑计划46附件5质量目标与奖罚约定47第卷 技术文件49一、光伏组件技术规范52二、组串式逆变器技术规范67三、交流汇流箱技术规范80四、升压变压器技术规范8332第卷 商务文件一、合同协议书 湘潭威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湘潭九华工业园10.395MW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设备的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

4、同协议书。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 合同协议书及其会谈纪要、补充协议、资料;(2) 履约保函;(3) 合同条款;(4) 合同附件;所有文件及经各方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其中涉及修改和新增的部分,以各方最终确认的文件为准。合同文件的各部分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凡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合同文件顺序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者以时间在后者为准。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设备采购合同包含湘潭九华工业园10.395MW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包含威胜电气及泰富重工产业园两个独立的光伏电站)的全部设备和材料采购、设备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

5、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湖南省光伏补贴报批的服务。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等(详见合同附件一),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清单中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的,并且满足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卖方负责补足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3合同设备和数量 (1)本设备采购合同包含光伏组件、逆变器、箱变、电缆及满足项目运营所需所有其他设备。所供合同设备和数量详见附件。 (2)合同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均应符合技

6、术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4合同金额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贰万元整(¥57420000.00)。如本光伏项目最终装机容量大于(或小于)10.395MW,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单价5524元/千瓦标准调增(或调减)合同价格。除不可抗力、容量变化情况外,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发生何种风险或变更,卖方和实施方均必须完全履行合同,并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为此,卖方和实施方应充分考虑并预见不得调整合同价款的全部风险,必须相应地在报价中将风险费用单列,如果没有单列,则视为风险费用已全部考虑。如果因为法律或政策变化引起合同设备所用于的项目停、缓建的,各方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5风险承担合同设备经验收

7、合格交付买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6其它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任何一方未取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3)合同各方应分别指定授权代表,负责处理本合同事务。各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4)本合同一式10份,其中正本2份,买方、卖方各执1份;副本4份,买方执4份,卖方执4份。(5)本合同签订地为: 。买方:湘潭威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卖方: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合同订立时间:2016年 月 日二、合 同

8、 条 款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湘潭威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 “卖方”是指(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同时也是本光伏电站的设计、施工单位。1.4合同:买方、卖方之间经各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组成合同的文件、附件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其它书面文件。1.5合同总价:卖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实施方的总金额。1.6合同设备: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项目及服务。1.7技术文件: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应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

9、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商业运行、操作和维护等相关的所有数据、图纸、各种文字资料、软盘、光盘以及生产过程的照片。1.8技术服务:指合同设备的组装、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卖方应提供的指导、监督和对买方人员的培训。1.9技术培训:指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试验、操作、维护以及合同所规定的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讲座、技术辅导。1.10工程设计单位: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1.11工地/现场/建设项目所在地: 湖南省湘潭市九华工业园内的威胜电气产业园及泰富重工产业园。1.12 交货验收:指货物运抵现场,按照买方相关程序和手续,对到库物品

10、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的检查以验证是否符合订货合同规定。 1.13 竣工验收: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的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体评价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3个月内进行。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1.14质量保证期:对于光伏组件,是指每个发电单元自竣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120个月(十年);对于逆变器,是指每个发电单元自竣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 60 个月(五年),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和无重大设备隐患,并负责免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

11、陷,对于汇流箱、箱变、主变、开关柜、电缆、二次设备等设备是指自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或全部货物到达现场并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两者以先到之日为准。1.15潜在缺陷:是由于卖方在设计、制造所引起的在最终检验时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被发现的设备的缺陷,是使设备有可能在各种运行条件下出现的质量缺陷或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卖方对改正潜在缺陷负有责任的时间应该至保证期结束后三年。潜在缺陷发现以后, 卖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理或更换。并对产生潜在缺陷的设备重新计算质保期,从最终用户重新验收合格后起12个月。1.16监造工程师:指受买方委托由监理单位派往卖方,代表买方对合同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的工程

12、技术人员。1.17买方图纸:指买方按合同要求向卖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1.18卖方图纸: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1.19技术合作方(如果有):指与卖方正式签署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合作协议,负责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和关键部件制造,承诺提供全方位质量和技术支持,承诺负责本合同设备技术、性能和质量方面的保证。1.20 “光伏发电单元”是指光伏组件、逆变器、交流汇流箱、箱变、附属设备等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光伏发电单元。1.21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

13、2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所有合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1.23 “调试”是指为进行光伏电站试运行,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单台设备以及整套系统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附件的要求。1.24 “试运行”是指光伏电站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安全、稳定、光伏组件面接收的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运行,以验证光伏系统是否能够达到本合同的要求。1.25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1.26政策:包括国家政策和各级地方政策。1.27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

14、指7天。2 原产地2.1 本合同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培训应来自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地和制造厂。2.2 原产地:指合同设备生产和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的地方。合同设备的生产是指通过设计、试验、制造、加工或由许多主要部件组装而成的商业角度上的新产品,其在基本特性或功能上已与原部件有本质差别。2.3 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培训的原产地可有别于卖方的所在地。3 合同总价及分项价格3.1 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伍仟柒佰肆拾贰万元整(¥57420000.00),3.2 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见合同价格清单。3.3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价格、合同设备包装(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税费、保险及所有变更、风险费用。4 合同支付4.1付款时间(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卖方提交合同总价的10%的不可撤销预付款保函,卖方完成主要设备订货后(设备订货合同签订完成,提供买方合同副本一份),卖方提供合同总价10% 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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