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KV直调电厂并网调度协议(参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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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X X X 电厂并网调度协议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500500 千伏直调厂)千伏直调厂)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X X(公司) 2017 年 02 月 04 日 2 目录 第第1条条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_4 第第2条条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_5 第第3条条双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_6 第第4条条并网的条件并网的条件_8 第第5条条并网申请并网申请_10 第第6条条调试期的调度管理调试期的调度管理_11 第第7条条电厂的技术参数电厂的技术参数_12 第第8条条调度运行调度运行_14 第第9条条检修计划检修计划_16 第第10条条设备检修设备检修_17 第第11条条技术监督技术监督_18 第第12条条继电

2、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_19 第第13条条调度自动化调度自动化_21 第第14条条电力调度通信电力调度通信_23 第第15条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_25 第第16条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_26 第第17条条提前终止提前终止_28 第第18条条生效与期限生效与期限_28 第第19条条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_29 第第20条条其其他他_30 3 XXXX 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发电厂并网调度协议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年月日由下述双 方签署: (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从事电网经营、调度并 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 上海市南京东路 201 号;

3、 (2) X X 电厂(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并合 法存续的企业及其承继者,其住所地为_。 鉴于: (1) 乙方在_拥有一座总装机为_ MW 级的电厂, 即 X X 电厂 (在 本协议中称“电厂” ) (2) 乙方要求将其电厂与甲方拥有并管辖的华东电网(以下简称“电网” ) 并网运行; (3)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电厂并入其电网。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在电厂并网调度 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良好的电力行业惯 例,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 (规定) ,基于平等、自愿和

4、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本协议 如下: 4 第第1 1条条 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 “电厂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电厂一次设备首次从电网 受电连接运行的第一天。 (2) “机组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机组首次同期并列运行的 第一天。 (3) “甲方调度机构”是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它是甲方为确保电网安 全、优质、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依法对华东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 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的机构。就本协议项下有 关甲方调度机构的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 (4) “华

5、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 ”是指华东电 网现行有效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以及根据电网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和制 定的各项管理规程、规定。 (5)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和乙方或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和第三方就其电厂 发电上网电量的购销及结算等事宜签订的合同。 (6)“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调度机构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或机 组与电网并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7) “并网方式”指电厂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8)“解列”专指将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 断开单独运行或停止运行。 (9) “特殊运行方式”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计 划检修方式)有

6、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的相应运行方式。 5 (10)“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可靠发电容 量。 (11)“计划检修”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修理发电机组或其他设施 而根据行业标准,设备供应商的建议、设备技术参数、运行经验以由甲方 进行全网平衡后确定有计划安排的设备检修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 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 (12)“非计划检修”指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13)“计划停运” 指发电机组处于计划检修、 检查、 维护等停运备用状态。 (14)“非计划停运” 指电厂发电机组处于解列或停运而又不是计划停运 的状态,包括强迫停运但不包括甲方原因引起的停运。 (15)

7、“电网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 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或超出 规定的稳定限额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电网和设备安全情况等。 (16)“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由甲方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 行制定的用于规范本网内调度行为的调度管理规定。 (17) “发电上网合同电量” 指根据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双方确定的计量 口)发电上网计划电量,以千瓦时表示。 第第2 2条条 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2.1 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 2.2 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6 2.3

8、 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 第第3 3条条 双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 3.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 3.1.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 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对电网进行统一调度; 3.1.2 在对电厂进行调度的过程中,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1.3 应对电厂与电网相关的调度运行、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 置、电量自动计费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电网所辖专业技术 业务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3.1.4 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前 90 天向乙方提供华东电力系

9、统调度规程,如果 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进行了修改, 则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华东电力系统调 度规程提供给乙方; 3.1.5 应在乙方机组首次并网时, 配合乙方做好机组并网运行的相关事项 (包 括机组 168 小时试运行) 。 3.1.6 应按本协议第 7 条所述的技术参数合理调度; 3.1.7 正常情况下甲方调度机构应使电网的频率保持在 500.2 Hz 以内。 3.1.8 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专项检查,落实防范和 反事故措施,防止电网稳定破坏、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电能质量严重 降低的电网事故,减少事故引起的乙方损失; 3.1.9 应根据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双方协商确定的年度

10、检修计划和乙方 提出的电厂设备非紧急情况缺陷的发展趋势,适时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7 3.1.10 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披露与乙方有关的 电网调度信息; 3.1.11 应按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对 由于电网原因造成发电厂事故, 应允许乙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 并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 3.1.12 甲方调度机构应将有关乙方的年度运行方式计算、分析和安排及时下 达给乙方。 3.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还应承担但不限于以下的义务: 3.2.1 电厂并入电网后,应服从甲方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行业标准,国

11、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 济运行的有关规程(规定) ; 3.2.2 乙方在电厂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X X 电厂调度管 理规定和甲方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3.2.3 乙方应防止任何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并将其为防止影响电 网安全运行的事故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送甲方调度机构备案; 3.2.4 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按电力行业标准和电 网调度规程、X X 电厂调度管理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甲方调度机构 报告,乙方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调度机构; 3.2.5 乙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因电网事故或异常情况下保证电厂安全

12、的措 施,确保电厂的安全; 3.2.6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调度机构批准的调度计划、电压曲线运行,服从 所属调度机构的统一指挥,满足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要求; 8 3.2.7 乙方应配合甲方电网新设备启动工作,并按甲方新设备启动要求提供 必要的支持; 3.2.8 应按照国家电力管理和监管部门和华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 有关规程(规定)和数据传输的技术规范,及时、准确地向甲方调度机构 提供电厂运行信息,并保证所发送信息的准确性; 3.2.9 乙方电厂主要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按管辖范围向有关调度机构 的值班员报告设备故障情况,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同时向甲方调 度机构提供有关数据及故障录波图,并允许甲方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分 析。乙方应按事故调查规定进行各项事故调查分析; 3.2.10 乙方应根据甲方调度机构电网运行方式和计算分析结论对电厂设备 进行核定,落实涉及电网安全的有关措施,对不满足电网安全的一次、二 次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承担所需费用; 3.2.11 乙方对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 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3.2.12 乙方接受甲方根据第 3.1.3 项作出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第4 4条条 并网的条件并网的条件 4.1乙方接受甲方调度指令的电气运行值班人员、 班长及值长(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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