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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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及峻工验收规范条文讲座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SH/T 3904-2005 1、范 围 本规定明确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 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竣工验收的实施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 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本规范使用范围 GB/T 5032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SH 3503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令 第30号 1996年10月16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 第22号 2002年03月2

2、8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1996年10月17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 第13号 2001年12月27日)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署令 第3号 2001年8月1日)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225号 2000年12月29日)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 1992年5月6日)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 199715号 1997年8月19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交工验收 acceptance of

3、completed project to be handed over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 定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 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3.2专项验收 acceptance of installed specific facilities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 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和实施效果的验收。 3.3 生产考核 proof test of production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 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计的生产能力、 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 耗定额及环保

4、指标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4 总则 4.1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 及调整文件,依据设计及修改文件和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引进技术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技术项 目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4.2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 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 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 竣工验收的标志。 4.3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 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4.4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 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 报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 。 4.5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项目

5、竣工验收之日起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 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6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的监督。 5 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 5.1.1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 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 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5.1.2 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 后,按本规定5.2条要求进行交工验收。 5.1 5.1 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程序 5.1.3 试生产阶段,按本规定5.3.3条、5.3.4条、 5.3.5条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

6、环境 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5.1.4 试生产阶段,按本规定5.4条的要求进行生 产考核或生产标定。 5.1.5 建设单位按本规定5.5条要求编制竣工决算 ,办理项目审计。 5.1.6 建设单位按本规定5.6条要求办理档案验收 。 5.1.7 建设单位按本规定7.1条的要求编写竣工验 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1.8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按本规定6.2条的规 定组织竣工验收。 5.2.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 并签署结算文件; b)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c)施工单位按SH 3503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7、工 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d)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e)工程监理单位按GB/T 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 移交监理文件。 5.2 5.2 交工验收交工验收 5.2.2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 工程交工证书”。 5.2.3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或实行勘察、设 计、采购、施工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和本规定5.2.1条、5.2.2条的要 求向建设单位交工。 5.3.1.1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 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 收,未经验收

8、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5.3 5.3 专项验收专项验收 5.3.1 5.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3.1.2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 设施技术测试。 5.3.1.3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 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 5.3.2.1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 5.3.2 5.3.2 消防验收消防验收 5.3.2.2 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单 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 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5.3.2.3 消防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 防

9、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 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3.3.1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 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 验收。 5.3.3 5.3.3 职业卫生验收职业卫生验收 5.3.3.2 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取得评价报告。 5.3.3.3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建设 单位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卫生防护设 施竣工验收

10、申请,验收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管 理部门签发的验收意见书。 5.3.4.1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 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 安全卫生验收。 5.3.4 5.3.4 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5.3.4.2 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 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 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数据。 5.3.4.3 建设单位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 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 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 收专题报告”,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 5.3.4.4

11、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 措施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通 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 生验收审批手续。 5.3.5.1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 护验收。 5.3.5 5.3.5 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验收 5.3.5.2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5.3.5.3 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环境影 响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 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

12、测 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5.3.5.4 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 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 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 理批准手续。 5.3.5.5 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登记卡”,并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 ,办理批准手续。 5.4.1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组 织设计及有关单位对生产装置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生产考核,未经

13、生产考核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4 5.4 生产考核与标定生产考核与标定 5.4.2 建设工程项目除本规定5.4.1条要求进行生 产考核的外,应进行试运行生产标定,未经生产 标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4.3 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的结果 编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5.1 建设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 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结算 后参照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 决算。 5.5 5.5 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 5.5.2 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应执行审计机 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 5.5.3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

14、的期限和要 求,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 的资料。 5.5.4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出 具审计报告。 5.6.1 建设单位应按GB/T 50328的规定完成建设 工程项目档案收集、分类、组卷,编制档案移交 清册。 5.6 5.6 档案验收档案验收 5.6.2 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 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自检并作出档案自检报告 ,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 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预验 收后,建设单位编制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或 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 5.6.3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尚应按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15、办法的要求办理档案管 理登记事宜。 5.6.4 档案验收后,应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 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评审意见。 6 竣工验收会议 6.1.1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 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预验收已完成 。 6.1.2 建设单位已按本规定7.1条的要求完成竣工 验收报告的编写工作。 6.16.1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的条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的条件 6.1.3 项目批准部门已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6.1.4 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已由项目批 准部门批复。 6.2.1 竣工验收会议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其委托单 位组织

16、。 6.2.2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需要,由项目批 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会同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消防、卫生、环保、审计、档案、安全监督及 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 。 6.2 6.2 竣工验收会议的组织竣工验收会议的组织 6.2.3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主持竣工验 收会议。 6.2.4 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质 量监督和相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 6.3.1 听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汇报。 6.3.2 实地察验工程实体,审阅相关资料。 6.3 6.3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工作 6.3.3 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6.3.4 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证书 ”。 6.3.5 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7 竣工验收文件 7.1.1 竣工验收报告应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 、全过程的概括总结,其内容、格式参见附录B。 7.1.2 竣工验收报告采用A4幅面,横排竖装。 7.1 7.1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7.2.1 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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