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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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对交通运输 行业的影响分析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赋 予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权和相应执法手段, 明确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相关责任追究和处罚也更加严厉。 交通运输行业如何适应这种新变化、新要 求,该从何入手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机制、建立相应执法规范,如何“借力用力” 充分利用新法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 联动工作机制,共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稳 定? 管理从强调准入向强化过程转变 过去,对行业监管的要求更多强调的是准 入管理。例如,危化品运输,主要是对企 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进行把关。按照新法 要求,今后,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 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要做到对重大隐

2、患有 效管控,及时消除。 这意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方式应 发生改变,即从强调准入管理转变为强化 过程管理。 交通运输行业涵盖公路、水路、铁路、民 航、邮政等诸多领域,面广、点多、线长 ,安全管理和治理难度大。近年来,行业 内,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企业,对于安全 生产工作无不格外重视,各类规章制度、 政策办法、标准规范相继出台并不断改进 完善,各类专项整治和督查督导活动持续 不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整体得到了有效 控制。但是,安全生产事故还是时有发生 。 其中,对相应职责认识不到位、监管人员 能力不足、监管手段欠缺甚至无力、监管 过程不科学不严密等,也是导致各类事故 发生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管

3、行业必须管安全。新法明确,国务院和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意味着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赋予强制执行手段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安全生产 实践中表现较为突出,是非法违法行为屡 禁不止的主要因素之一。早在2005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的一次关于安全 生产的执法检查中,就曾提出过监管者“腰 不硬”的问题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 法手段缺乏。 新法对此进行了强化。新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

4、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 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行使职权包括: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 查、对所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纠正或限期 改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 其暂时停产停业、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相关安全 标准的危险物品等。当然,前提条件是,监督检 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新法还赋予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以强制执行 手段,如: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 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 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对拒不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

5、炸物品等措施。 根据新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地 位和相关行政职权得到了确认,并被赋予强制执 行手段,这将有利于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 管。 针对有些企业“不怕检查怕曝光”的情况, 新法中增加了违法信息记录、公告、通报 制度。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 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 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在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方面,新法要求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

6、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 大事故隐患。 安全责任制度化与过程管理痕迹化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新法不仅提出 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而且对生产经 营单位的具体责任内容、相应管理考核机制、相关处罚措 施等均提出明确要求。 “以往,事故发生后,一些安全人员被追责,感到冤枉。 理由是,自己平时该检查的也检查了,为什么不能免责? ”造成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常工作没有留下 有效证据,而新法加强了“管理痕迹化”要求,这一方面可 以推动落实相关制度,另一方面也是对尽职尽责者的一种 保护手段。 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提出新要求,

7、有如下几点特别需要注意: 一是要求完善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组 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 二是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相关制度落实 。 三是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生产经 营单位不仅应确保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 入,而且要按照相应规定提取和使用。 四是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 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

8、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五是要求完善安全问题报告制度。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的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 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 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如果向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而得不到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 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结论:这些新要求,无论是强调“记录”、“ 考核”,还是强调对人员能力和经费的保障 ,实际上,都可归结为一个总要求确 保将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到位,并要留 有痕迹。

9、 增加事故预防阶段处罚措施 新法还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 度。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加 重处罚,如果这个企业发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 故,原来规定一般是该负责人5年内不得再担任该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在规定终身不 得担任。此外,按照四个事故等级,大幅提高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特别重大事故的情 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罚至2000万元。 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 较大事故,罚款50万元至100万元。 重大事故,罚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罚款500万元至10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10、。 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 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闭环式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和多方参与共治 机制是新法的两个显著特点。 新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相 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和安全保障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行了具体细 化,而且特别加大了相应责任追究和处罚 力度,尤其是增加了事故预防阶段的处罚 措施。对此,交通运输行业应有充分认识 。 在对监管部门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方面,新 法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 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分析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部分安全

11、生产事 故调查报告发现,以往,大多是事故发生 后进行倒查追责,而对于尚处事故预防性 阶段进行追责的情况,还没有相关案例。 行政处罚也更严厉,比如,生产经营单位 没有搞培训教育的,或者培训教育不如实 记录的,或者没有搞隐患排查的,以前一 般是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还不改就罚款。 现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并处罚款。”这 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 ,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也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 在这种高压态势下,更易引起各方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应该抓住这个有利 时机,推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立 行业长效安全运行机制。 要充分认识并利用新法提供

12、的有利条件。新法强 调,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 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结合其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交通运输行业应该顺 势而为,加大改革力度,争取各方面资源和力量 的支持,重点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推动“平安 交通”建设总目标的实现。 建议 n 理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 新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重大隐 患挂牌督办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且 赋予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权。但什么是重大隐患、隐 患如何分级;什么是重大危险(风险)源及如何分 级分类管理;违法行为信息库如何建立、应包括什 么内容,具体公布范围如

13、何确定;如何规范执法? 这些都需要通过“废、改、立”等具体举措,建立和 完善相应制度及标准规范体系。 n 做好安全生产规划对接工作 新法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根据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 织实施。对此,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研究、 充分准备,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资金保障、 政策支持、与行业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等方面作 好规划或计划,与政府相关规划进行有效对接。 部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目前尚无专门的安 全生产监管机构甚至没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经费 ,建议在制定行业“十三五”规划时,对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和应急方面加以充分考虑。 n 进一步厘清安全监管职责 与行业外

14、相关部门,根据新法赋予的职责和国务 院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与公安、安监、住建 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目前,个别地方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管安全只 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对此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 确综合监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建 立完善“一岗双责”工作机制。 n 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际 联系,构建运行顺畅的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切实 解决基层执法交叉的问题。行业内各部门,应将 安全监管工作紧密融入业务,充分发挥综合监管 部门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加强 综合监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

15、沟通协调, 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特 别加强相邻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无缝隙安全监管网络 。 n 改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条件 建议设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工作经费,用于“ 平安交通”评价考核、督查巡查、事故和重大险情 技术调查、标准化建设、必要的监管装备等方面 。推进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 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组织在行业安全生产工 作中发挥其行业自律、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服务 等作用;加快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安全生产信用体 系建设。 n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能力 推进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线培训,重点解 决其“不

16、会管、不善管”的问题,满足和适应安全生产工 作需要。 n 推动实现年度检查计划制度化,建立分类分级分区域重点 监管制度 新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 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对此,建 议针对危化品运输、道路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等重点领域 ,重大节假日等关键节点,跨行政区域等重点区域,建立 相应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适用案例解读 -链接:相关案例分析 谢谢大家! 你只闻到我的香水,却没看到我的汗水。 你否定我的现在,我决定我的未来! 你嘲笑我一无所有,不配去爱,我可怜你总 是等待。 你可以轻视我们的年轻,我们会证明这是谁 的时代。 梦想是注定孤独的旅行,路上少不了质疑和 嘲笑, 但那又怎样? 哪怕遍体鳞伤,也要活得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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