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刊印刷成品(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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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资讯专递企业法律资讯专递企业法律资讯专递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201120112011 年年年年 1 1 1 1 月刊月刊月刊月刊*本法律资讯由苏尊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专业人士而准备。本月刊中的内容不可作为法律建议,亦不可视为对个案的释义。如需寻求专业意见,请咨询有关专业律师。*苏尊苏尊苏尊苏尊法律资讯专递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刊(第 1 期)苏尊律师事务所主办联系方式:E-mail:Tel:400 -705 -1199Website:Fax:(025) -83733097目录目录目录目录一、一、一、一、最新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最新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最新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最新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1、 【房产法务】解读: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2、 【房产法务】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43、 【金融法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54、 【金融法务】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反垄断规章65、 【知识产权】知产侵权处理新规,明确营利认定标准106、 【企业资讯】最高法院发布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127、 【金融法务】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期货案件审理148、 【税务筹划】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69、 【涉外法务】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18二、业界信息二、业界信息二、业界信息二、业界信息1、国务院

3、同意开征房产税:上海重庆为试点212、国务院在推新国八条: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 60%23三、专题讲座三、专题讲座三、专题讲座三、专题讲座浅谈企业改制相关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26苏尊苏尊苏尊苏尊企业法律资讯专递企业法律资讯专递企业法律资讯专递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刊责任编辑:许成编辑:杨阳苏尊律师事务所主办联系方式:- 1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一、一、一、一、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1 1 1 1、 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

4、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析解析解析解析 房房房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大新看点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大新看点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大新看点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大新看点月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此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让广大群众买房放心、买房省心、租房安心。提高从业门槛提高从业门槛提高从业门槛提高从业门槛 实行机构备案实行机构备案实行机构备案实行机构备案目前,二手房市场快速发展,行业准入门槛低是房地产经纪领域不争的事实。许多从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职业教育,素质较低,流动性大。链家地产总裁左晖说: “房地产经纪人是一个专业工

5、种,应该有上岗资质。目前我们公司大概有的员工取得执业资格。 ”办法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并对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制度作出了规定。世纪不动产中国区副董事长兼总裁卢航说: “我们赞成严格执业资格,我认为今后还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比如有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的人永不录用。 ”另外,目前,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资质要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条件较宽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管的机构比例不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说: “北京万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仅有多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率不到一半;

6、深圳家机构中,仅- 2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有家备案,备案率只有。 ”针对这种情况, 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域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应将部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多项措施保护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多项措施保护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多项措施保护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多项措施保护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房屋或是出租求租房屋,当事人最担心的就是经纪机构隐瞒或者不充分披露信息。针对这种情况, 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备案证

7、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针对业务委托不规范问题,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 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针对交易资金安全问题,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

8、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针对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经纪行为,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 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 3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柴强说: “ 办法中的许多条款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助于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 严格实行监管严格实行监管严格实行监管严格实行监管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办法给出的答案是行业监

9、管者与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公共服务体现在, 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 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向社会公示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等公共服务。柴强表示: “针对过去管理中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 办法体现了寓服务于管理的新理念。 ”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问题,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

10、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员王荣武说: “执法检查一直是我们规范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柄利器。比如年我市累计检查经纪机构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行政处罚家。下一步,我们将建立日常巡查执法机制,确保办法实施后,各经纪机构能够严格执行。 ”- 4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2 2 2 2、【金融法务金融法务金融法务金融法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明确银行业务银监会:明确银行业务银监会:明确银行业务银监会:明确银行业务

11、信用卡未经激活不得收费信用卡未经激活不得收费信用卡未经激活不得收费信用卡未经激活不得收费中国银监会27日消息,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办法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明确告知其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在市场准入方面, 办法对各相关金融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在规范营

12、销行为方面,办法 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催收管理上,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禁止不当催收行为。此外,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等。- 5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3 3 3 3、【房产法务】【房产法务】【房产法务】【房产法务】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7日下发通知,正式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通知称,个

13、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通知还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策点评: (1)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7号) ,是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所做出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决定的配套政策,通过提高转让成本的手段,抑制房地

14、产过热、遏制房价过快上涨。(2)同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4号)之前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相比,157号文对于“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采取差额征收营业税,体现了“支持自住、改善性住房消费”的精神,反映了管理层差别对待的思路。(3)浙商证券认为,营业税直接针对二手房而间接影响一手房, 因此一手商品房交易的影响相对温和;与此同时,相对于房价的巨大升幅(如2009年的房价涨幅) ,由营业税所带来的成本比重较小, 影响有限。- 6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4 4 4 4、【金融法务】【金融法务】【金融法务】【金融法务】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反垄断规

15、章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反垄断规章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反垄断规章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反垄断规章2011 年 1 月 4 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公布了两项期待已久的反垄断规章: 反价格垄断规定 ( “ 规定 ” )和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程序规定 ” ) , 它们将于 2011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 这两部规章与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反垄断规章 1及两部程序规定 2 相继推出,作为具体执行反垄断法的部门规章,它们的到位标志着一个较完整的中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最终得以建立。亮点介绍一、 规定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机关

16、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1. 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的定义:依据规定 , “价格垄断协议”的定义不仅包括明确的协议、决定,还包括其他协同行为。认定协同行为存在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另外还需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定义: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通常被称为横向垄断协议。 规定对横向垄断协议进行了细化,不仅包括固定或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也包括固定或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或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或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等。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定义:根据规定 ,行业

17、协会不得(1)- 7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制定违反竞争的规则、决定和通知;或(2)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或(3)兜底性质的其他垄断行为。2. 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规定 对反垄断法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中提到的 “其他交易条件” 、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做了进一步解释。如何判断“不公平的高/低价格” :依据反垄断法和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规定对如何判断“不公平的高/

18、低价”的因素进行了具体规定,如相比竞争者,被调查人销售价格或购买价格的高低程度;相比成本上涨程度的价格上涨程度等。其他形式的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除了“不公平的高/低价”外, 规定还禁止没有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销售、没有正当理由的通过设定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而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的与价格有关的指定交易和没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歧视行为。二、 程序规定正如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公布了反垄断程序性规定一样,国家发改委也颁布了程序规定 ,以配合反价格垄断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机关:国家发改委对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享有执法权;它也可以授权省级发改委机关进行执法。如果一项垄断行为涉及多个省份,则国家发改委

19、将指定某个省级发改委机关进行执法。宽大处理政策:依据程序规定 ,主动向发改委调查机关报告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 将有资格获得宽大处理,其中“重要证据”的定义是指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第一个合格的寻求宽大处理的经营者“可- 8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以”被免除处罚,第二个“可以”按照不低于 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的“可以”按照不高于 50%的幅度减轻处罚。评论国家发改委今后可能和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查处行动:规定在划分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执法权方面遵循的是形式化路径:凡是和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归国家发改委查处,其

20、他垄断行为归国家工商总局查处。但在现实中,价格/非价格的界限有时比较模糊。例如,一项削减生产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其目的是人为抬高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就需达成协议以解决这项执法权上的冲突,或在今后联合采取行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规章对于相同法律用语的解释存在不一致、 不统一的现象:规定 中对于价格垄断协议的 “协同行为”的认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中垄断协议的协同行为的认定依据规定不完全一致:国家工商总局明确将“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国家发改委规定中没有包括这一因素;另外,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对于“其

21、他交易条件”的解释, 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也没有完全统一。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将可能带来执法上的不协调、不统一。就一些垄断行为规定的不确定性仍就一些垄断行为规定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尽管规定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改进,为认定一些垄断行为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意见,但在另外一些垄断行为的规定上, 规定却有意地保留了模糊性。例如, 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对什么是低于成本销售有一些解释性规定,对价格歧视也规定了抗辩理由,但在规定里却被删除。另对于纵向垄断协- 9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议的其他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关于对垄断协议施以“上一年度 1%以上 10

22、%以下营业额”罚款的范围(是经营者全部经营产生的营业额,还是仅限于与垄断行为有关的经营产生的营业额)的争议,在规定中还是没有得到澄清。这些变化也许说明,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以及利益相关者中,这些问题仍然存在着分歧。为今后打击价格垄断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在推出 规定以前, 反垄断法的规定过于原则,以至于不能给国家发改委就如何实施该法提供具体的指导。许多情况下,国家发改委采取的打击价格垄断行为的合法性遭到了质疑。可以预见的是, 规定的推出将给国家发改委今后更有力地打击价格垄断行为、尤其是横向价格垄断行为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10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5 5 5 5、 【知

23、识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知产侵权处理新规,明确知产侵权处理新规,明确知产侵权处理新规,明确知产侵权处理新规,明确 营利营利营利营利 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国务院新闻办1月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会上就意见在“以营利为目的”认定等问题上的规定作出解释。熊选国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长期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熊选国称,这些年,全国各

24、级法院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根据统计,2008年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 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 2010年111月份,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 审结1021件, 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达到了1637人。关于意见第 10 条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熊选国解释称,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也有一般性的规定,这一次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当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了比

25、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刊登广告,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比过去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 意见有一个比较新的规定,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已经销售的金额或数量,但是还有相当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出去了,但因为没有帐本,对他的销售数量往往难以查清。对在仓库里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如何处理,过去不明确。- 11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这种情况,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的购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这种情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依法予以打击,不利

26、于有效遏制这种犯罪。 ”他说。熊选国说,基于此, 意见参照了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烟草方面的司法解释,只要是没有销售的,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当然,从犯罪构成来讲是犯罪未遂,所以对这种没有销售或者部分销售、部分没有销售的情况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规定对这种情况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 12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6 6 6 6、 【企业资讯企业资讯企业资讯企业资讯】 最高法院发布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最高法院发布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最高法院发布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最高法院发布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法解释

27、法解释法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 2011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此次公布的解释分九条。其中,第 1 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 2 条明

28、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 3 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 4 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 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 6 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 7 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 8 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据介绍, 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从严打击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 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有利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有利于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

29、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活动,防止合法融资的非法转变和非法集资的恶性发展。第二, 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 13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第三, 解释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并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14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7 7 7 7、 【金融法务】【金融法务】【金融法务】【金融法务】最高

30、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期货案件审理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期货案件审理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期货案件审理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期货案件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以下简称规定(二) ) ,于 1 月 17 日正式施行。据了解, 2003 年 6 月 18 日,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发布过司法解释, 但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期货制度的创新,客观上需要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和完善,以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二) 明确,对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发的商事案件实施指定管辖。由于该类案件的敏感性和市场影响力远高

31、于普通期货纠纷,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审理难度较大,因此, 规定(二) 规定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规定(二) 对会员分级结算和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下的诉讼保全和执行作出了新的规定,规定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法律地位等同于现金形态的期货交易保证金,并明确,对结算会员为债务人的,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正常运行, 规定(二) 对结算担保金予以特殊的司法保护,明确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

32、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15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规定(二) 明确,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16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8 8 8 8、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税务筹划】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3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表示,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着重支持自主创业、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34、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通知还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

35、,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 17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根据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年期满为止。此外,通知中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

36、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是指:一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二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且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7、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 号) 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18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9 9 9 9、 【涉外法务涉外法务涉外法务涉外法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

38、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正式公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9 号,以下简称规定 )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

39、切实保障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规定共 3 条,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第一条是该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明确规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这里所讲的实体法既包括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

40、并予以适用。同时, 规定第三条规定,适用该有关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中“选择适用法律的- 19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规则”指的是参照适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即冲突规范,包括民法通则第八章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是从司法角度妥善处理法律适用难题、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务实做法。规定第二条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了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

41、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早在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案件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8 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随后,为回应台湾法律界人士和民众的诉求与期待,最高人

42、民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也予以认可。为适应新时期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变化,发挥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在促进两岸关系发展中的更大作用,2009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 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同时更加详细地规定了认可的具体程序,使台湾- 20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地区民事判决在大陆的执行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为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

43、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益、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这次公布和实施规定 ,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制定实施上述重要司法解释后的又一重大司法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对台工作大局,切实为两岸人民谋福祉的精神。今后,人民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将严格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涉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公正、高效、严格司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促进两岸关系不断发展。- 21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

44、11 年 1 月号二、二、二、二、业界信息业界信息业界信息业界信息1 1 1 1、国务院同意开征房产税:上海重庆为试点国务院同意开征房产税:上海重庆为试点国务院同意开征房产税:上海重庆为试点国务院同意开征房产税:上海重庆为试点1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而上海市和重庆市当天晚些时候也宣布将开征房产税。而财政部等三部门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未来将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称,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

45、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上海市规定,房产税征收对象包括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

46、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 22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0.4%。上海市决定征收办法从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距离国务院公布同意征收房产税消息仅一天。重庆市27日晚些时候也在召开关于征收房产税的新闻发布会,有消息称,重庆税率将分档次将税率定在0.5%至1.2%之间。重庆开始实行征收办法的时间也是1月28日起正式启动。- 23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2 2 2 2、国务院在推新国八条国务院在推新国八条国务院在

47、推新国八条国务院在推新国八条: 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 60%60%60%60%政策要点政策要点政策要点政策要点:(1 1 1 1)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 60%60%60%60%,且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且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且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且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 1.11.11.11.1 倍倍倍倍(2 2 2 2)本地人限购本地人限购本地人限购本地人限购 2 2 2 2 套,外地人限购套,外地人限购套,外地人限购套,外地人限购 1 1 1 1 套套套套(3 3 3 3)购买不足五年

48、转让全额征税购买不足五年转让全额征税购买不足五年转让全额征税购买不足五年转让全额征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26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指出,自去年 4 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 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

49、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 24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

50、查。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 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 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

51、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 2 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 1 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 套住房;对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

52、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对于执行差别- 25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化住房信贷,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 26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四、四、四、四、专题讲座专题讲座专题讲座专题讲座浅谈企业改制相关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浅谈企业改制

53、相关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浅谈企业改制相关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浅谈企业改制相关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国有国有国有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的比较研究企业与集体企业的比较研究企业与集体企业的比较研究企业与集体企业的比较研究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对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一直在进行。 伴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均对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也有部分立法涉及到企业改制领域。但是在这个领域内的法制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这广泛表现在立法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对集体企业改革的不对称待遇上,即国有企业改革制度的相对完善、具体,而集体企业则缺乏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全国统一的政

54、策措施。下面拟就企业改制的责任承担问题做比较说明:所谓企业改制必然存在一个产权制度转变的问题,那么首先涉及的必然是产权的明晰。只有明确了改制前后的产权归属,才能划分清楚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 产权的归属决定了企业的经济性质,而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则是判定企业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国有企业在产权管理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不仅颁布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 年还相继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5 年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 2009 年更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

55、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而集体企业由于缺乏法律上的规范,各地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仍存在不明确的地方。1994 年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1996 年财政部、国家经- 27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 都是针对集体企业频频发生的产权纠纷而制定。然而,由于法律本身就没有对集体企业的最终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的界定,加上集体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诸多不规范,导致很多工商登记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实质为私营企业,于是企业产权变的更加不明确

56、。根据 2001 年 4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天禄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生产、 生活服务公司侵权赔偿再审一案的复函的精神, 可以总结出对企业改制前经济性质的认定应结合如下因素:开办手续的办理,办理费用的支付,挂靠企业或单位有无派人参与,有谁投资开办,工作人员的任命,有无签订承包合同,工商机关的认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问题的通知 , 提请当地工商局对企业的经济性质加以重新确认也是法院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若企业为个体性质,该公司的财产所有者承担无限责任,如企业为集体性质,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受诉法院应终结诉讼。由

57、此可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不明晰产权,很有可能将一些“伪集体企业”也列入了改制的范围内,而导致改制前的责任承担就存在问题。虽然明晰产权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次完整的企业改制还是要经历一系列的程序。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程序也是不尽相同的: 根据 2003 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 2009年第二节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1、 首先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要报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要按照 “谁- 28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

58、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资产评估。国有

59、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5、符合各项管理规定。A、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

60、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B、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C、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 29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D、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

61、进行改制。E、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而我国的集体企业改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4 年 7月 1 日正式实施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等内容,却并没有对集体企业如何改制、如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作出相应规定。这就造成了全国各个地区的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的不统一。比如安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加快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安政199960 号),就将集体企业改制

62、工作共分五步进行:(一)提出申请。企业在确定改革形式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先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二)资产评估。由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等,最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产权所有者确认。(三)产权界定。按照国经贸企1996895 号文件规定,总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谁是投资主体,该企业的产权就归谁所有;共同投资,其产权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四)组织实施。产权界定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改制工作组根据已确定的改制形式,按照 “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共同制定改制实施细则,精心组织落实。(五)检查验收。在被改制-

63、 30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企业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式挂牌运作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对企业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李安通浅谈城乡集体企业改制)法律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以及改制程序中的不平等待遇, 导致了集体企业改制责任的承担相对国有企业要复杂的多,并且一直以来,立法也并针对集体企业改制责任的承担做必要的补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承担问题。但该规定还有很多不尽完善之处:1、针对未履行必要审批手续问题:2001 年最高

64、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八、人民法院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凡是改制行为发生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须履行审批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且事后又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依法确认有关协议无效;在小型企业出售中,出售方借出售企业逃废债务,受让人知情的,对债权人撤销企业出售合同的主张,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该通知并未将集体企业纳入其中,对集体企业是否参照适用也没有明确的说法。2、针对被改制企业遗留、遗漏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

65、通知九、人民法院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应当依法认真处理好改制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问题。对于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的债务承担人有足够能力清偿- 31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年 1 月号债务的,可按照实际情况确认由新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对于仅对改制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改制企业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原企业遗留债务。十、人民法院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对企业出售中,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应当由卖方对所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向原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企业股份

66、合作制改造及吸收合并中,被兼并或被改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债务的,应当由被兼并或被改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所隐瞒或遗漏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对借企业分立剥离企业有效资产,以逃避债务的,应当将分立后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确认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在该问题的解决上似乎也没有包含集体企业在内,集体企业是否同样适用?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第二、 妥善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遗漏债务问题。凡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对企业债务没有约定或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在坚持法人独立

67、承担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的原则,要求接收原企业资产者承担原企业债务。对于遗留、遗漏债务,一般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后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买方在接收原企业资产范围内承担。其中,改制后的企业或买方承担了遗漏债务后,有权向被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追偿。3、改制前出资不实或者增资瑕疵问题:若企业出资不实,由主管机关和开办单位在其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主管机关和开办单位能否以其债权与未出足的注册资金相抵消?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对湖北省高院的复函的精神,笔者认为应当适用于此种情形,- 32 -企业法律资讯专递2011

68、 年 1 月号为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抵消。而增资瑕疵责任的承担,若是企业自行填报,擅自篡改增资申请,未经开办企业或单位的核实盖章,开办企业或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中国地质宝石矿物公司新疆经营部注册资金不实责任承担问题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笔者认为主管机关和开办单位仅对增资注册之后的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对增资前的债权,不能要求增资瑕疵责任。(苏尊律师事务所吴岚)地址:南京市定淮门 4 号古林公园北门内邮编:210013免费热线:400-705-1199电话:025-83733097传真:025-83733097网址:方位:定淮门桥向东 400 米,14 所宿舍对面乘车路线:&乘 45W,47W,72W,73W,170W,游 4 路,定淮门站下即可商海翱翔苏尊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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