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高处、设备内作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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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 火 作 业 焊接等动火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公司动火、动土作业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罐、桶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非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为规范和严格动火、动土手续,进一步明确、落实防火、防爆责任,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一节 动火作业一、 动火作业的区域划分(1) 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将全厂划分为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及建设区三种区域。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生产区内固定动火区以外都为禁火区,在建项目

2、区域属建设区。(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3)在建设区动火使用电、气焊(割)、喷灯或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若动火点附近20米以内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4)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理“用火许可证”,“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用火许可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许可证”由部门或车间负责人

3、审批,并放于用火点附近备查。(5)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等取暖或作其他非工艺用途。二、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特殊动火申请由安全环境保护部和保卫部复查后报公司副总终审批准。(2)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及小花山周围距山林30米以内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申请由安全环境保护部现场复查,由保卫部终审批准。(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若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

4、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或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三、动火证签发简明程序(1)需动火时,由动火单位先负责清理现场可燃物品及易爆物品(原则上动火点周围20米以内),配备防火器材,填写动火申请单,由动火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选派一名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监护人,并在动火申请单上签署意见。(2)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需要通知安全环境保护部人员现场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并在动火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后,通知保卫部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各方面都达到动火要求后开具动火证,并现场监火。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部门或车间负责人派人审查并终审批准。(3)机修人员在禁火区动火时,由机修人员负责清理现场

5、物品,并填写动火申请单,由机修负责人负责落实防火措施,并派人监火,配备防火器材,其它手续按特种、一级或二级动火规定。(4)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四、动火安全注意事项(1)凡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险性气体的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通风或氮气、蒸气等置换清洗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可能时并拆下一段管道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取样化验分析,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做好分析记录。(2)取样化验分析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

6、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由于各企业生产性质不同,所以气体采样分析的项目要求也就不同,因而分析仪器和方法各异但是有两项是共同的,而且必须做到一是分析有无爆炸性气体存在,二是分析含氧量(3)无中毒、窒息可能的前提下,对于下列物质动火的空气中和设备、管道中分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下列百分数为体积百分数):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1%为合格。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0.5%为合格。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4)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必须设有两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安全防护和救护措施。动火人

7、员、监火人员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知识,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 (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6)5级以上(含5级)大风必须停止室外动火作业。(7)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焊接等)及设备(气瓶、电焊机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减压表等)和安全装置动火。(8)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小于5米,并应采取隔离措施。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9)高空处作业(凡是坠落高度距离基准地面两米以上含两米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捆好安全带,穿防滑鞋,如工作不方便必须安设工作架。必须采取防止

8、火花飞溅或掉到左右、上下以及四周可燃物质上和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的措施。(10) 动火地点必须准备良好的灭火工具、完善的防火措施,动火完毕后,必须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电源,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五、各项责任人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3)动火监护人

9、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

10、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审批动火主要考虑的问题有动火设备本身和动火的周围环境六、违章处罚(1)如无动火证和监火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火操作。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 至 1000元罚款。(2)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动火而引起火灾的,由公司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给予罚款等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动火六禁令一、没有批准动火许可证的,不动火;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动火;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不动火;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不动火;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不动火;六、没有消防措施,防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氧气-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1、1) 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2) 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瓶不得物卧放,钢瓶内气体使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3) 乙炔气瓶或中压乙炔发生器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4) 乙炔气瓶(或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距离。(5) 高压电源线及线管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瓶。 电气焊割必须做到:(1)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2) 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余4欧姆。(3)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4) 在特殊环

12、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在多人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相关安全护防措施。(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和严格动火手续,进一步明确、落实防火、防爆责任,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车间及员工利益,制定本规定:一. 基本含义与规定1. 动火的含义:动火是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焊接等明火作业以及凿水泥基础、打墙眼、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2. 区域划分:机修车间及其门前空地为固定动火区,生产区内除此以外一

13、律为禁火区。3. 动火证使用范围: 在禁火区内一切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或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或动火点附近20米内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动火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二.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2. 取样与动火时间间隔如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 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必须设有两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安全防护和救护措施。动火人、监火人必须责任心强,具备防火、防毒知识和应急能力,会熟练使用防毒面

14、具。4. 动火时应使用状态良好、安全附件齐全灵敏的工具(切割、焊接等)及设备(气瓶、电焊机等)。5.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6.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7. 5级以上(含5级)大风时必须停止室外动火作业。8. 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如条件限制也不准小于5米,并采取隔离措施。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9. 高空作业必须捆好安全带,

15、穿防滑鞋。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或掉落到左右、上下以及四周可燃物质上和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的措施。10. 动火地点必须准备良好的灭火工具,制定完善的防火措施,动火完毕后,必须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电源,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11. 动火前,由动火单位先清理现场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品(一般情况下范围为动火点周围20米以内),配备防火器材,填写动火申请单,由动火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选派一名有经验、责任心强的人担任监火人,并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名。监火人动火期间不准走开,不准打闹。12. 机修人员在动火区动火时,由机修人员清理现场物品,并填写动火申请单,由机修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并派人监火。三. 各级责任人的职责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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