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郑百文案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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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郑百文案为例的分析 姓名:孙义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 指导教师:韩长印 20070115 1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同意学校保留 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 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 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

2、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孙义 指导教师签名:韩 长印 日期:2007 年 1 月 15 日 日期: 2007 年 1 月 15 日 2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 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 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 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孙义 日期: 2007 年 1 月 15 日 3 摘 要 摘 要 在现今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3、中, 控股股东、 董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一定 程度上控制公司的事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来自于 “资本多数决” 原则, 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处分权来自于公司章程的概括授权, 相应地中小股 东在公司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这使得董事以及常与董事身份竞合的控股股东 滥用公司的控制权成为可能。 同时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渐分离, 中小股 东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这对其利益保护也是极大的威胁。 纵观 中国证券市场,从建立、发展到完善,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与国外证券市 场几百年的历史相比,成就有目共睹,但是各类上市公司弄虚作假,侵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案件相继发生。 如何在上市公司中保护

4、中小股东 权益, 成为中小股东和法学研究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我国在此方面的原有立 法相对滞后,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喜的是, 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中小股 东的保护,如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完善和增加了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 规定了累计投票制、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异议股份收买请求权等一系列保护 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证券法也大大加强了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但同 时我们也应看到, 新公司法并未对以上这些措施在实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步 骤与方法进行规定, 使得这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在实践操作中存 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

5、情况仍然存在, 这就这为笔者 进一步研究提供了一定的背景素材。论文在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 的基础上, 力求探索在当今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背景下, 就如何构建我国股 东代表诉讼制度, 对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司法审查请求权和股东知情权给出 一定的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关键词关键词: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权益 司法救济 Abstract 4 Abstract Compare with the history of foreign stock market development, the Chinese securities business only used more than

6、 ten years from nothing to established. The achievement is obviously. But the Chinese securities business is not perfect yet, as you know, the falsification of corps is everywhere, varied malignant cases of cheating minor shareholders took place in securities business frequently. In these stock corp

7、orations,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and the directors control the company in different aspects. The powers of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come from principle of “majority rule“ in general meetings; the authorities of the directors are generally granted by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But the autho

8、rities may be abused by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and directors to benefit themselves in the sacrifices of minorities. Therefore, the economic ability of minor shareholders in our country is too small and weak. How to support the minors rights become the main problem that our corporations and jurisc

9、onsult must be faced to . Fortunately, the system of 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 Suit has been definitely provided in section 152 in the new Company Law passed on 27th Oct. in 2005 and it has filled up the legislative blank in this aspect. However, we are sorry that some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too

10、principle and impractical, needing a further exploration and study. The writer here compares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from the new Corporation Law& Securities Law of China and the relevant acts of UK and USA, points out the disadvantage of current law, discusses how to protect the minority sharehold

11、ers all-around. For example, How to establish the representable shareholder litigation system, strengthen shareholders right to learn the truth, perfect the judiciary relief and the corporation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for minor shareholders of stock corp. Whatever, wish my works can helpful for the

12、 modific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Keywords: stock corporation ; Rights of minor shareholder ; Judiciary relief 第一章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7 第一章第一章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由来已久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由来已久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 个特定的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

13、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 入证券交易市场集中进行交易,筹集资金。 1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在国 有企业改制的背景下出现的,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 我国上市公司发展 迅速,从 1990 年的 10 家发展到 2005 年底的千余家。算来中国证券市场从 建立、发展到完善,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与国外证券市场几百年的历史相 比,成就可谓有目共睹。这也为我国广大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大量 的居民将其储蓄由银行转入股票市场, 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同时也正是这 些无数的中小股东为我国上市公司提供了大量流动资金, 促成了它的进一步 发展。 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这些股东们却没有获得其应

14、有的回 报,很多上市公司在“企业本位”的理论影响下,把证券市场变为上市“圈 钱”的场所,将投资者的资金无偿占用。 2上市公司少分配或不分配的现象 极其普遍。1999 年多达 67.6%的上市公司不派发股息和红利;至 2001 年, 上市以来从未分过红的公司占上市公司的 20%;甚至一些现金充裕、经营业 绩屡创新高的公司也数年不实施分配。 这种做法极大地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 积极性,使他们丧失投资信心。更为恶劣的是,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恶 性证券欺诈案件也相继发生,自 2001 年起,一系列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 事件被曝光:较早的有琼民源、红光实业,步其后尘的有银广夏 3、麦科特 等,郑百文案就

15、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1 载 年 6 月 10 日。 2 刘俊海:论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的保护,载河北法学,1995 年第 6 期。 3 严丽梅:银广夏民事赔偿案首次判决,载上海证券报2004 年 12 月 29 日。 第一章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8 二、 郑百文案例简析 二、 郑百文案例简析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最早的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公司演变而来 的,1996 年 4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时,郑百文公布的一些数字无不让 人称奇:1986 年至 1996 年的 10 年间,其销售收入增长 45 倍,利润增长 36 倍;1996 年实现销售收入 41 亿元。按照郑百文公

16、布的数字,1997 年其主营 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深沪上市的所有商业公司中均排序第一, 成为国 内上市企业 100 强之一。 这些数字和这些第一, 使郑百文在当时的证券市场 声名大噪,股价也从刚上市时的 6.50 元左右上涨至 1997 年 5 月 12 日的 22.70 元。然而就是在继 1997 年郑百文宣称每股盈利 0.448 元以后的第二 年,郑百文在中国创下净亏 2.54 亿元的最高纪录。据公司年报,1999 年郑 百文一年亏损达 9.6 亿元,每股收益-4.8435 元,再创深沪股市亏损之最。 大批中小投资利益受损,求诉无门。 4对中国新兴的证券市场来说,“郑百 文事件”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教训。 三、郑百文个案的典型性 三、郑百文个案的典型性 郑百文案中, 中小股东受大股东经营管理权和控股权的双重挤压, 股东 的天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缺乏持股比例控制、监管机制、法律责任等 相关配套制度约束, 大股东以及管理层在获利的同时, 只需付出与权利极不 对等的义务。而中小股东实际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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