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1812535 上传时间:2019-11-0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88.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2、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

3、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

4、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

5、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二条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且主要内容与已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不矛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备案文号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

6、期限 第十五条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

7、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应当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国家建立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 第二十二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

8、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相关文章: 1.统计法实施条例亮点 2.解读统计法实施条例之关于法律责任 3.负责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4.统计法实施条例发布有些看点 5.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 7.统计法实施条例通过 8.权威解读中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9.中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些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