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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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已经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年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

3、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受益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支持、帮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涉及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布局调整和建设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协调建设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 第九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

5、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护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6、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供水 第十三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类标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类标准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

7、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开荒;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准保护区内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已建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五)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8、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三)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四)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工回灌补给地下饮用水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

9、质量标准类标准; (二)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三)科学施用农药、化肥递减农药、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四)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五)对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停止使用的取水口有关单位应当将其及时封闭;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在准保护区或者汇水区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并限期达标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以及农村厕所防止生

10、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条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不得清洗盛农药容器、有农药残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积肥料;不得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加强饮用水水源水量的监测合理调配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出现重大旱情时应当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水源涵养林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

11、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加强种植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畜禽养殖的规模、总量 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保护防止地下水源污染、地面沉降、岩溶塌陷、水质恶化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

12、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实时监测能力建设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采取措施推进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提高风险预警预报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

13、体上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置 第三十条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巡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或者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

14、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供水单位的应急方案还应当报所在地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化解环境风险隐患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因干旱、洪水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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