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

上传人:简****9 文档编号:111809148 上传时间:2019-11-0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3.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

2、,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二)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

3、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二、我国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责任法定原则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2.

4、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5)在一般情况下还应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二)因果联系原则1. 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5、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2. 两种因果联系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搞清楚两种因果联系: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二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身体的结果。从认识论上说,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呈现多样性,有内在的、外在的、直接的、间接的、主要的、次要的等等。认定法

6、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违法者有法律责任。(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1.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含义和意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2.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

7、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有时候,特别是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那些故意的、出于反动目的和恶毒动机而实施的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出高于其违法成本和实际社会危害的责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贯彻责任与违法基本均衡或相对适应的原则。(四)责任自负原则1. 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

8、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2. 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责任自负原则要求:(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每个公民、每个法律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必须承担和履行义务,而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和互相制约的。这里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应当存在“无权 利的”义务(即

9、不合理的义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原则。如果我们对某些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或避重就轻,那就等于认可他们享有不履行义务的特权,容许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凌驾在体现广大人民公共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之上,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背离的。三、归责原则在我国司法运用中的思考(一)解决责任判断的俩个问题1. 判定责任归属的思维原则责任归属解决的是“谁应该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遵循以下思维步骤:(1)根据事实判定:谁的行为与既定的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包括直接因果联系与间接因果联系。一个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联系时,便没有承担在责任。

10、(2)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联系的基础上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只有行为违法时,才有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在这有一个特例是,一个人正当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比如监狱的守卫对不听制止的越狱者开枪射击造成越狱者伤害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3)在上述得到肯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行为人是否有法定责任能力?只有具备法定责任能力者才有承担责任的可能。遵循“无能力则无责任”,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责任能力人不能进行归责。(4)在前三项的到肯定后,进一步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这是法律归责的最终步骤。所以过错也就成为

11、归责的最终要件。在具体的司法归责实践中,上述法理上的归责原则在具体的部门法中都有着具体的与运用及体现,而“过错责任”原则是最一般的具体归责原则。不过在刑事归责和民事归责中,“过错”的含义和作用不必完全一致。在刑事归责中,过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只有少数行为才可以因过失而归责。在民事归责中,过错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有过失的存在,就可以成为要求民事侵权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至于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适用的所谓“公平责任”原则,譬如,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其并不能同一般的法律责任一样有

12、免责条件,不能被免除,所以它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应使用义务一词才更确切更准确。总之,法律归责原则在适用时在理论上应当是一致的。当以过错为一般归责要件时,就不能将无过错这一完全相反的概念作为归责的依据。2. 判定责任范围的思维原则责任范围要解决的是有责人的责任范围的大小问题。应坚持好“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使责任范围与过错相适应。为深入探讨该问题,我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刑事归责和民事归责为例来讨论。在刑事归责中,犯罪人的责任范围要依照以下的思维步骤来确定:首先,确定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形式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前者责任重,后者责任轻。其次,当

13、存在故意的情况下,确定这种故意的内容。所谓故意的内容是指犯罪人在“故意”这种心理下所追求的具体的邪恶的目的。不同邪恶的目的导致犯罪人责任大小的不同。再确定故意内容的基础上确定故意内容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对应度,即,犯罪人的邪恶目的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其自身行为变为事实。总之,在刑事归责中,故意犯罪人的责任范围首先取决于其故意的内容与事实之间的对应程度:完全对应负全责;部分对应负部分责任;完全不对应不负责。当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只要损害事实是由犯罪人的过失及过失心理状态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犯罪人就要对全部损害事实承担责任。在民事侵权或民事违约的归责中的主观心理过错形式无论过错还是过失,只要不存在受害人或

14、第三者的过错,侵权人或违约人就要对全部损害事实负责。总之,正确的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是法律归责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应认真对待。(二)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然而,“没有无缺陷的原则”,我国的归责原则也不例外。原则总是总是相对稳定和抽象的,必须会带来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作为法律原则上层的归责原则,司法中更应小心运用。1. 责任法定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1)责任法定原则实际上是要求责任的确定性确定的法律责任是使行为人预知法律的要求、正确安排自己行为的前提。责任不确定,或者责任太宽泛,不利于法律责任预防功能的正确发挥。对此,为使责任有效,就必须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够在确定各不相同的事项

15、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的具体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并能够有助于他自发地地作出努力,以消除种种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2)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实践中应注意:首先,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其次,反对责任擅断,反对责任擅断和主观猜想。比如我见了这个人神志慌张,就判定老黄家的电视机肯定就是他偷的,这样就不行;再次,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同时,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等方法,依法有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认定和归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刑事责任归结中,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

16、定可以算是是责任法定原则在刑法当中的具体体现。2. 因果关系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运用(1)准确确定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时要注意:首先,要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限定在能够认定或排除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的范围;其次,要确定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顺序,在任何情况下违法行为都必须是先于损害结果的变量;再次,要分辨出可以影响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作用的事件或条件,以避免把条件当作原因,把间接产生效应的辐射因素作为直接的、主要的违法行为。(2)实践中法学和哲学的因果联系相结合在法律实践中,例如在公害案件、群体性伤害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无法取得因果联系的直接证据,只能采取推定方法来确定因果联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因无法确定因果联系而作出无法律责任的推定。在这些时候认定法律责任时,可以把一般的哲学因果联系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